异地就医注意事项
一、异地就医应选择工作地或居住地所属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住院治二、异地就医登记生效开始时间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核准登记当日。生效日至注销日期间,
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在本市持卡就医即行三、异地人员患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市外转可在异地市、州以外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应出具有效的市外转诊证明。四、长期驻外人员中特殊疾病患者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确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
疗保险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医疗费用时,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先对申五、长期驻外人员自核准登记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注销登记。在职职工因工作调动,可变更异地工作六、长期驻外人员返回本期工作或居住的,应按规定注销异地就医登记。
七、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先行全额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单位或个人到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结算。八、异地就医的详细规定请登录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www.cdldbz.gov.cn)查阅。
年 月 日职或退休。住院治疗。期间,异地发
;在本市持卡就医即行市外转诊的,外转诊证明。治疗。基本医疾病管理办法》先对申地工作地。
月),由用人
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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