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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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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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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记录等内容。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的管理。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 安环部负责有毒有害岗位的职业危害定期检测、评价的管理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委托有职业卫生检

测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来公司检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4.2 生产部负责保持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当检测发现超标时,负责整改。 4.3 职业卫生监测、评价经费由财务部在安全投入费中列支。 5

程序

5.1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程序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

实工作。

5.2 对存在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没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3 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5.4 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 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

用品

5.5 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6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布点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设定和监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等规范要求,由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监测一次。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5.7 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

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5.8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6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令第352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3号令 7

记录

编号 HFWI-D2-0-01 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台账 归口管理部门 安环部 保存期限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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