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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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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川建发[2008]7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9.26 【实施日期】2008.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建发[2008]70号)

各市、州、县(区)规划和建设局(委):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6号),我厅制订了《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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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各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热力、燃气、工业设施等地下管线)以及城市人防、地铁、隧道等地下工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五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项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电力、电讯、交通、给水、排水、燃气、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和协助做好城市 2 / 3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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