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公费医疗制度是保障学校教职员工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制度。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医疗费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公费医疗管理与服务机构职责 公医办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拟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协调学校公费医疗各项事宜,做好计划、组织协调、调研等工作。 (三)负责审核和审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医疗费用及公费医疗证的办理。
(四)负责统计分析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做好职工大病、重病建档工作;协助校工会、离退休处审核职工重大疾病困难补助申请。
(六)负责监督承担学校医疗任务的单位执行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情况。包括:监督校区门诊部和各附属医院对学校公费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检查校区门诊部药品的使用情况。
(七)负责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工作。
(八)负责学生参加医保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附属医院作为学校定点医院承担学校公费医疗任务,应加强病人合理用药、检查及治疗等管理,保证基本医疗。具体要求和规定如下:
(一)学校附属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及时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反映。
(二)根据病人病情严格掌握检查指征,不作不必要和重复的检查;凡能用常规检查达到诊断目的的,不得任意选用特殊检查。 (三)根据病情把好住院关,不得挂名住院。
(四)严格执行校区门诊部转诊制度。校区门诊部无条件医治时,经校区门诊部主治医师以上同意才能转诊,并开具转诊单作为报销凭据,转诊单一次有效。 (五)每年3月提供医院最新的药品目录及检查治疗目录(包括价格及公费医疗类别),支持及配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
(六)承担校区门诊的医院,应加强校区门诊部管理,加强对进口药物采购控制。严禁人情开药、非本人使用医疗证开药。定期开展处方检查,如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经济处罚,且学校公医办有权从应付医院的医疗费中直接扣款。
第三章 公费医疗管理
第六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对象)
(一)学校在岗的固定编制工作人员,在学校已办理离、退休的学校固定编制人员。公费医疗包干单位人员除外。
(二)学校计划内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 第七条 公费医疗证管理 (一)领发
我校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在报到时,到校区门诊部(保健科)体检后,凭人事处的报到表及健康体检表、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公医办办理公费医疗证。第一次办理医疗证或以旧证换新证,每本收取工本费2元。 (二)补办
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如遗失,持有效证件及本人照片到学校公医办补证,补证收费10元。 (三)注销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调出、辞职、辞退、解聘、开除、死亡、出国定居、超过三个月的探亲或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人事处通知由学校公医办收回医疗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不能以自己名义为家属或亲朋好友开药。违反规定,处以不该开支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暂停使用医疗证半年,在此期间就诊的医药费自理。 第九条 门诊及住院转诊规定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病转诊,需提供校门诊部转诊单。校门诊部医生在签转诊单时,应提醒转诊者一定要认真阅读转诊单的注意事项;转诊者应主动向医生询问有关药物、检查及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就诊医院有告知病人药物、检查及治疗中自费部分的义务。门诊及住院转诊规定如下: (一)定点医院
学校定点医院原则上为本校附属医院;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广州市脑科医院、广州市胸科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仅限南校区教职工)、广东省口腔医院(限南校区教职工)、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分院(仅限东校区教职工)及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仅限患慢阻肺、哮喘等呼吸道疾病的教职工,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或相关疾病诊断材料)作为定点医院。
急诊不受上述转诊医院限制,可就近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二)特色医院
学校规定广州市正骨医院(广州市东风中路142号)、广东省中医院(大德路111号)、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市机场路16号大院)为特色医院。因病情需要到特色医院就医的,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主管医生提出建议并出具证明,经学校公医办批准后转诊,按特色医院比例报销。未经批准按非定点医院处理。 (三)广州市内非定点医院
除(一)规定定点医院、(二)特色医院以外的医院均为非定点医院。教职工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报公医办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1。教职工住疗养院(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养老院,经公医办批准可在就近医保定点单位就诊,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2。教职工因年老体迈、身体极度虚弱,到学校定点医院就医不便,需在住家附近的广州市内区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公医办审批后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3。除1、2情况以外,教职工到广州市内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应经学校公医办批准,执行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未经批准费用自理。 (四)外地就诊规定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因公或因私外出、出差和探亲,因突发急症,可以就近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如需连续诊治或住院治疗须及时与学校公医办联系,病情稳定后回指定医院医治。
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3个月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医办批准可以在当地固定一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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