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分类以及各类范围
一类: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二类: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二类工业用地是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包括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类: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R1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R13 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道路用地 R14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绿地 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2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R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R23 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道路用地 R24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绿地 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2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R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R33 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道路用地 R34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绿地 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2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1 四类居住用地 R4 R42 住宅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 R4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R44 道路用地 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公共设施用地 范 围 C1 C11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C21 商业用地 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C23 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C24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服务业用地 C25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业用地 C26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1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2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3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4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5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6 C2 C C3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体育用地 C41 C4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C61 高等学校用地 事院校用地 C62 C6 C63 C64 C65 中等专业学校用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地 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用地 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文物古迹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其它公共设施用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地 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中小类 范 围 C8 类 类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 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M M2 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W W1 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T1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T T21 T2 T22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 高速公路用地 用地 T23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长途客运站用地 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T41 T4 T42 河港用地 海港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S12 S1 S13 支路用地 S14 其它道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 广场用地 S21 S2 S22 交通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地 的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地 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S31 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S3 用地 S32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库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中小类 类 类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地 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U12 U1 U13 供燃气用地 U14 供热用地 供电用地 U 交通设施用地 U21 U2 U22 U29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地 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4 地 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U42 (E)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施工与维修设施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用地 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6 U9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施用地 用地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公共绿地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G11 G1 G12 G 街头绿地 公园 G21 G2 G22 防护绿地 特殊用地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 D D1 军事用地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耕地 E21 菜地 E2 E22 灌溉水田 E29 其它耕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E E4 E5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村镇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E62 E6 E63 村镇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 E1 水域 林地 牧草地 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第三章 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四章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一节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指标级别 Ⅰ Ⅱ Ⅲ Ⅳ 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60.1~75.0 75.1~90.0 90.1~105.0 105.1~120.0 表4.1.3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60.1~75.0 60.1~75.0 75.1~90.0 75.1~90.0 90.1~105.0 75.1~90.0 90.1~105.0 105.1~120.0 90.1~105.0 105.1~120.0 90.1~105.0 105.1~120.0 允许调整幅度(平方米/人) +0.1~+25.0 >0 +0.1~+20.0 不限 +0.1~15.0 -15.0~0 不限 +0.1~15.0 -20.0~0 不限 <0 <0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指标级别 Ⅰ Ⅰ Ⅱ Ⅱ Ⅲ Ⅱ 90.1~105.0 Ⅲ Ⅳ 105.1~120.0 >120.0 Ⅲ Ⅳ Ⅲ Ⅳ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人) ≤60.0 60.1~75.0 75.1~90.0 第二节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18.0~28.0 10.0~25.0 7.0~15.0 ≥9.0 ≥7.0 第三节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绿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20~32 15~25 8~15 8~15 附录一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工业用地规划原则
一类工业用地对外干扰小,所用设备较轻,不同类型的生产加工活动相互联系密切,因此宜将一类工业集中布置在多层厂房之内,从而有利于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率,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尽可能利用城市仓库、装卸场所和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一类工业用地对于居住和公共设施功能的污染和干扰很小。对于以劳动密集型工业为主的企业,为减少工人的通勤流量,方便居民生活,允许就近布置在住宅区内;但应独立占地建设而不得与住宅功能相混合,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居民住宅的噪声、气味及其它方面的干扰。
二类工业用地是城市工业的主要类型,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部分二类工业用地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因此应集中布置在专门的工业区内,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非工业功能区相混合。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区应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设置卫生防护绿带。
三类工业用地对环境污染严重,用地规模大,宜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与建成区之间应设置较宽的卫生防护绿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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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工业布置要求
1.建设用地要求工业布置对用地形状、大小、地形、水源、能源、工程地质、水文
地质及其他特殊要求均应满足要求。
2.交通运输要求包括铁路、水运、公路和连续运输等形式。
3.防止工业对城市环境的污染主要防止有害气体、废水、废渣及噪声的污染。 4.工业区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距离近便,步行不超过30分钟为宜。
工业用地布局与城市的关系
(1)工业与居住的用地布置形式有平行式、垂直式和混合式3种。
(2)工业布局与城市总体布局的关系有工业区包围城市,工业区与其他用地交叉布置,有机结合的组团式布置3种形式。
(3)工业布局对城市用地形态的影响,形成工业地带、组合城市、多功能综合区和带形城市。
工业用地调整
旧城工业布局调整对旧城工业布局的调整,以改善交通、卫生、生产、生活等情况为主,可采取留、改、并、迁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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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
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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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
一类行业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行业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
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第三类行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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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你所购买的房子和土地使用年限要看当时原土地使用者与国土管理部门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定使用年限,如果原土地使用者办理了所有审批手续,缴清了相关税费,双方应当办理房产和土地过户手续,具体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可以携带有关资料,到市国土局行政服务科咨询(市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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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建议
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土资源部印发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亦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属于土地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立案查处。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相关案件中发现,一些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工业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经营牟取暴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并仍在继续发生,但相关职能部门由于监管职能较差,彼此又未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未能对此类现象进行有效查处,客观上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收益及相关规费流失。
为了全面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利用及跟踪监管工作,及时发现、查处并纠正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确保改变土地用途后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精心组织,全面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建议成立由住建、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清理工作组,同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参与,各部门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于改变土地用途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查处。
二是完善制度,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专项清理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住建、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相互间应协调配合、
各司其职,各自均应划分责任片区,明确责任人,定期进行执法监察巡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同时,要建立、健全住建、城管、国土部门与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及监督制度。住建、城管执法与国土部门相互间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应制作联系单,加强联系和沟通,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送给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
三是明确责任,严肃查处相关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为了确保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对于在今后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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