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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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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在党总支直接统一领导下,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促进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行政议事决策的效率与水平,根据上级领导部门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行政会议,是由校长召集和主持的研究、审议、决定学校行政方面重大问题的会议。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正式组成人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学校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正式和列席人员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开会,其中校级领导也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必须到会。会议决议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在周一下午召开。如遇重大而须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讨论党总支关于学校行政方面重大问题的决议的实施意见;

(三)讨论决定教学、人事、后勤、财务、学生管理等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及其改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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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五)审定教学、行政机构及行政方面各类委员会或专门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设置和调整;

(六)审议申报职称等重要事项。

(七)审定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

(八)审定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活动方案;

(九)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和大额度预算外经费的使用;

(十)研究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及实施、招生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年终工作总结;

(十一)审定学校年度基建计划,讨论决定重大基建和维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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