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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墙总合同

来源:华佗健康网
分 包 合 同

发包人: 山东长箭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汇鑫苑小区21#、22#、27#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方就承接工程的部分内容向乙方实行专业分包,由乙方进行专业施工。双方本着诚实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汇鑫苑小区27#22#21#外墙涂料工程 1.3 工程地点:济阳汇鑫苑小区 1.4 承包形式: 轻包工 第二条 专业施工范围

内墙瓷砖、内墙抹灰、楼梯间与分户墙保温、地板砖工程施工 第三条 结算价格

内墙瓷砖结算价格按每平方米 元计算,内墙抹灰、楼梯间与分户墙保温结算价格按每平方米 元计算,地板砖结算价格按每平方米 元计算。 工程款最终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第四条 适用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规范和标准:

4.1 本工程适用建筑质量验收规范和施工规范。 4.2 本工程适用国家建设标准要求。

4.3 设计图纸和合同文件中各项技术说明和要求。

4.4 工程质量标准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第五条 安全施工及安全事故处理

5.1 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5.2 安全事故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发生事故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5.3 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参见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六条 工程质量验收

6.1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认真对施工人员经行技术交底。

6.2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三检制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验收 。 第七条 开工与工期

7.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天数 天。

7.2 工程开工:乙方在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进入工地开始施工。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的天气;

b.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第九条 文明施工

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第十条 材料机具供应

10.1 本工程由承包人自备使用工具、线缆、防护用具。

10.2 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丢失按原价赔偿。 第十一条 付款方式

工程款支付:工程完工后经甲方与监理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款的 ,工程经质检站竣工验收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后付至总价款的 ,剩余 的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周内返还。

第十二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2.1 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 负责提供施工内容,相应的技术交底一份。

12.3 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

12.4 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工作。 12.5 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发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发包人进行整政。

第十三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3.2 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

13.3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 %,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3.4 当承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3.5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3.6 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1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4.1.2 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1.3 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4.2 承包人违约责任

14.2.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 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对其行为有权不予结算。

14.2.2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4.2.3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1.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方: 承包方: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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