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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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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工程施工合同》,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对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约定为 伍 年。

2.2、质量保修期自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开始计算,即 2010 年 7 月 9 日 至 2015 年 7 月 8 日。 3、保修金及支付 3.1、本工程无保修金。 4、质量保修责任

4.1、属承包人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确认,并于7天内派人保修。

4.2、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保修费用

5.1、双方现场确认,由承包人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保修及承担费用。 5.2、双方现场确认,由发包人使用不当引起的质量缺陷或相关专业连带引起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书面提出维修费用清单,在发包人签字同意后进行维修,并于维修结束7日内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式 两 份,双方各执 壹 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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