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办法&康馨苑收费标准细则
物业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产品、服务,属于《山西省定价目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其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太原市物价局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价服字〔2014〕6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物价局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2014年5月16日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太原市城区(迎泽区、小店区、万柏林区、杏花岭区、晋源区、尖草坪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不锈钢园区)。
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与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非住宅、住宅中的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产品、服务,属于《山西省定价目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其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前期物业服务与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标准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按此标准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由业主大会参照规定标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物业服务与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超过三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
第九条 本章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包含的内容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含车辆停放收费、装修服务收费、电梯运行服务收费。
第十条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与收费的监督管理;区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最高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消防等协助管理事项; (四)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支出)、法定税费和物业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支出)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中,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支出)。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等级、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相关约定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约定标准不一致的,收费标准择低执行。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销售和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内容超出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的建设单位需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其超出部分的收费标准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的标准进行成本审核,单独核准。
第十七条 申请单独核准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小区及服务企业、物业的基本情况,拟定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
(二)提交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资料; (三)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调整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部门主持。
调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价预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小区管理服务实际情况,拟定物业服务内容及调价方案(草案),以书面形式在住宅物业小区显着位置进行预告,预告期应不少于7日。同时将物业服务企业近三年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于调价预告5日前,将调价内容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业主可对调价方案(草案)提出建议和意见。物业服务企业结合业主的合理建议、意见对调价方案(草案)进行修改。
(二)书面征求业主意见。调价预告期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正式征求业主对调价方案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少于15日,不超过60日。征求意见书(函)的内容应当包括: 1、物业服务内容;
2、调价方案:原收费标准,新收费标准,新标准拟执行时间等; 3、调价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
5、业主意见的选项表。选项应按赞同、反对、弃权进行设置; 6、业主签名栏(应当包含楼、栋、房号等)。
征求意见书(函)应由业主本人签名。业主因故委托他人签名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征求意见书(函)无法送达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征求意见期间在小区显着位置公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统计业主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征求意见书(函)送达、回收数量以及业主意见数量进行查验和统计。无法送达的情况单独予以统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邀请小区业主,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查验统计过程,也可以聘请公证机构公证查验和统计情况。
(四)公示调价结果。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根据业主意见统计情况确定是否调价。调价方案必须 征得小区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并在住宅物业小区显着位置公示最终结果,公示期应不少于30日。确定调价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
2、业主的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以及对调价方案的意见明细情况; 3、业主总人数、同意人数;建筑物总面积、同意人数所占建筑物面积; 4、征求意见书送达、回收的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 5、公示截止时间;
6、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电话及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电话。
公示期间,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复查相关资料并在2日内答复。经答复仍有异议的,业主可申请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调价资料进行查验,并在查验结束后5日内答复有关业主。上述复查和查验不影响公示期的计算。
以上程序完成之后,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视小区实际情况对全部业主意见进行查验或抽样查验。抽样查验的,业主总数在500人以下的小区,抽样比例不少于50%;500以上(含500人)的小区,抽样比例不少于20%。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查验。
公示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5日内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报告区物业主管部门和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妥善保存物业服务收费调价过程中的各种文字、图像及影音资料备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按月、季度或年度收取,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车辆停放收费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配套停车场(位)车辆停放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改变公共部位用途用于停放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其收费标准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入除补偿车辆停放服务费外,其余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区域车辆停放收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物业服务区域内有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场、车库、车位和经业主大会同意并符合公安、消防规定增设的停车位;
(二)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保证区域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停放标志清晰、道路畅通; (三)停车场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配套的设施设备保持完好,公共环境卫生保持清洁; (四)停车区域监控全覆盖,24小时值班巡查,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 (五)有规范的服务标准并与车辆停放人签定服务合同。
(六)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条 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车辆停放收费按照规定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参照规定标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其收费:
(一)进入物业服务区域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环卫、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 (二)为业主提供搬家服务的车辆;
(三)子女探望父母、父母看望子女前3小时的车辆。 第四章 装修服务收费
第二十五条 小区住宅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服务费其服务内容包括:在小区内设定装修垃圾倾到站点、装修垃圾清运、电梯包装及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装修方案审查、装修档案管理、装修巡查、卫生清洁及专人管理等。 (二)业主不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的,按标准的30%收取住宅小区装修服务费。
(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服务费后,不得以电梯上料费和其它理由再向业主收取其它装修方面的服务及管理费用。
(四)住宅小区业主有超大物品,电梯不可运送的,由业主自行选择吊装或其他方式运送,费用由业主负担。吊装方案需报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同意。
(五)住宅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时,应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以收取装修保证金作为管理措施的,应与业主在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金额和使用事项,明确相关的责任。
装修完工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装修管理协议约定进行装修验收。没有造成房屋结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
装修过程中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造成房屋结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等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视损坏情况主动向物业主管部门报告;装修业主应按装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及时修复,若装修业主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装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约定使用保证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保证金有余额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余额款在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业主;约定的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业主应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修复费用。物业服
务企业与业主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装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电梯运行服务收费
第二十六条 小区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电梯运行服务费应包括:电梯维保服务、电梯质检、运行用电等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但不包 括电梯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前期物业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按照规定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参照规定标准确定。 第六章 其他服务收费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采用IC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工本费、押金。
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IC卡丢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补卡费。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全部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小区内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意见,进行满意度测评。年度满意度低于70%的,不得申请上调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执行,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全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过程中严禁将物业费与代收的水费、电费等费用捆绑收取、价外加价。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管理和服务中,服务内容不达标、不规范和无资质经营的行为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超规定标准收费、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并价房字〔2005〕108号、并价服字〔2006〕175号、并价服字〔2012〕215、并价服字〔201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二: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三:太原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附件四:太原市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五:太原市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太原市物价局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2014年5月16日
附件一: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项目 等级 (一)基本要求 内容与标准 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2.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10小时,其它时间有值班人员,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建立住户档案。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做到30分钟内或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 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5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五级 历。 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8.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社区文化活动,重要节假日有专题活动布置。 9.每年至少公开征询1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已入住业主的80%以上,满意率应达到问卷率的90%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应制定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11.根据业主需求,可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格。业主需要特别服务的价格由双方约定执行。 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2.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其它时间有值班人员,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四级 4.建立住户档案。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做到30分钟内或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3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 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8.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社区文化活动,重要节假日有专题活动布置。 9.每年至少公开征询1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已入住业主的75%以上,满意率应达到问卷率的85%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应制定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11.根据业主需求,可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格。业主需要特别服务的价格由双方约定执行。 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2.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其它时间有值班人员,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建立住户档案。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1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 三级 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8.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社区文化活动。 9.每年公开征询1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已入住业主的70%以上,满意率应达到问卷率的85%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应制定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11.根据业主需求,可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格。业主需要特别服务的价格由双方约定执行。 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2.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值班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建立住户档案。工作时间内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级 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 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8.每年公开征询1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已入住业主的70%以上,满意率应达到问卷率的80%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 9.每年第四季度应制定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10.根据业主需求,可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格。业主需要特别服务的价格由双方约定执行。 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2.值班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一级 义务。 4.建立住户档案。工作时间内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 6.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7.每年公开征询1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 8.有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项目 等级 (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及养护 内容与标准 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定期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1.2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由物业公司维护的休闲、娱乐、健身设施应每3日巡查1次,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养护。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供配电系统(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设备运行状况应每4小时检查1次,对主要运行参数进行检查记录;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配电室每日检查1次,用电高峰时期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其他低压配电室每周巡查1次。 3.2 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应每年检修除尘1次,按要求对高低压配电设备、绝缘工具进行打压测试。 3.3 配电室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用品齐全,通风照明良好,能有效防止蛇、鼠等小动物进入;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杂物存放,环境整洁。 4.有电梯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24小时有载人电梯正常运行。 5.路灯、楼道灯正常运行,完好率不低于95%。 6.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五级 6.1 公共污水管道应每季度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 6.2 雨水管道、化粪池等部位应每季度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 6.3 污水提升泵每半年启动1次、每年养护1次。 6.4 雨、雪季前对屋面天沟、落水口及雨水管进行清理、疏通。 7.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小区已配置的安全防范设施,做好下列维护保养工作: 7.1 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应24小时运转正常;按设备随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硬盘录像机、摄像机等设备进行检修保养;设备出现故障,能及时修复。 7.2 门禁系统应每周巡视1次,保证系统工作正常;门锁、对讲主机应每季度检查保养1次;一般性故障4小时内修复。 7.3 电子巡更系统应每季度调试保养1次,保证正常运行。 8. 避雷装置应每年检查2次,及时修复锈蚀、变形、断裂部位。 9.消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9.1消防泵、消火栓每季度巡查1次,每半年保养1次。 9.2灭火器每年检查1次。 9.3消防水带每半年检查1次,消防管网压力每半年检查1次。 9.4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2次宣传。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故障有应急方案。 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定期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四级 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1.2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由物业公司维护的休闲、娱乐、健身设施应每周巡查1次,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养护。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供配电系统(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设备运行状况应每8小时检查1次,对主要运行参数进行检查记录;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配电室每2日检查1次,用电高峰时期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其他低压配电室每2周巡查1次。 3.2 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应每年检修除尘1次,按要求对高低压配电设备、绝缘工具进行打压测试。 3.3 配电室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用品齐全,通风照明良好,能有效防止蛇、鼠等小动物进入;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杂物存放,环境整洁。 4.有电梯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24小时有载人电梯正常运行。 5.路灯、楼道灯正常运行,完好率不低于90%。 6.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6.1 公共污水管道应每半年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 6.2 雨水管道、化粪池等部位应每半年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 6.3 污水提升泵每半年启动1次、每年养护1次。 6.4 雨、雪季前对屋面天沟、落水口及雨水管进行清理、疏通。 7.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小区已配置的安全防范设施,做好下列维护保养工作: 7.1 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应24小时运转正常;按设备随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硬盘录像机、摄像机等设备进行检修保养;设备出现故障,能及时修复。 7.2 门禁系统应每半月巡视1次,保证系统工作正常;门锁、对讲主机应每季度检查保养1次;一般性故障8小时内修复。 7.3 电子巡更系统应每季度调试保养1次,保证正常运行。 8. 避雷装置应每年检查1次,及时修复锈蚀、变形、断裂部位。 9.消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9.1消防泵、消火栓每季度巡查1次,每半年保养1次。 9.2灭火器每年检查1次。 9.3消防水带每年检查1次,消防管网压力每年检查1次。 9.4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1次宣传。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故障有应急方案 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定期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1.2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由物业公司维护的休闲、娱乐、健身设施应每周巡查1次,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养护。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三级 3.供配电系统(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设备运行状况应每24小时检查1次,有检查记录;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配电室每3日检查1次,用电高峰时期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其他低压配电室每2周巡查1次。 3.2 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应每年检修除尘1次。 3.3 配电室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用品齐全,通风照明良好,能有效防止蛇、鼠等小动物进入;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杂物存放,环境整洁。 4.有电梯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24小时有载人电梯正常运行。 5.路灯、楼道灯正常运行,完好率不低于85%。 6.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6.1 公共污水管道应每年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 6.2 雨水管道、化粪池等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 6.3 雨、雪季前对屋面天沟、落水口及雨水管进行清理、疏通。 7.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小区已配置的安全防范设施,做好下列维护保养工作: 7.1 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应24小时运转正常;按设备随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硬盘录像机、摄像机等设备进行检修保养;设备出现故障,能及时修复。 7.2 门禁系统应每月巡视1次,保证系统工作正常;门锁、对讲主机应每季度检查保养1次;一般性故障24小时内修复。 8.消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8.1消火栓每季度巡查1次,每年保养1次。 8.2灭火器每年检查1次。 8.3消防水带每年检查1次。 8.4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1次宣传。 9.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故障有应急方案。 1.定期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2.供配电系统(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设备运行状况应每24小时检查1次,有检查记录;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配电室每周检查1次,用电高峰时期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其他低压配电室每月巡查1次。 3.2 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应每年检修除尘1次。 二级 4.有电梯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有载人电梯正常运行。 5.路灯、楼道灯正常运行,完好率不低于80%。 6.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6.1 公共污水管道应每年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 6.2 雨水管道每年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 7.消防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7.1灭火器每年检查1次。 7.2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1次宣传。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故障有应急方案。 1.定期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一级 新改造。 2.路灯、楼道灯正常运行,完好率不低于75%。 3.公共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应每年检查1次。 4.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 备注 上述未含消防设施安全检测、维保费用、车库或其它非共用部位设置的消防报警装置维修养护费用 项目 等级 (三)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 内容与标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 五级 2.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2.2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2.3 对小区主出入口设有的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的路标、幢、单元、户门牌号等标识进行维护管理。 2.4楼梯、扶手、共用门窗等共用部位牢固,保证使用功能。 3.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有关部门,并协调专项维修。 3.2 墙体、墙面、顶棚、楼板、地面砖、楼梯、扶手等应每季度检查1次。 3.3 屋面保温隔热层、防水层、散水坡、雨檐台、连廊等应每季度检查1次。 3.4 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周巡查1次,保持正常使用。 3.5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周巡查1次。 3.6路面、侧石、井盖等应每周巡查1次。 3.7 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应每月检查1次,保持畅通。 4.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协议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4.2 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并下达整改告知书;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及业主委员会。 4.3 装修期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在3日内清运。业主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3日内清运。 4.4 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 2.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2.2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2.3 对小区主出入口设有的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的路标、幢、单元、户门牌号等标识进行维护管理。 四级 2.4楼梯、扶手、共用门窗等共用部位牢固,保证使用功能。 3.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有关部门,并协调专项维修。 3.2 墙体、墙面、顶棚、楼板、地面砖、楼梯、扶手等应每半年检查1次。 3.3 屋面保温隔热层、防水层、散水坡、雨檐台、连廊等应半年检查1次。 3.4 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月巡查1次,保持正常使用。 3.5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月巡查1次。 3.6路面、侧石、井盖等应每月巡查1次。 3.7 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应每2月检查1次,保持畅通。 4.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协议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4.2 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并下达整改告知书;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及业主委员会。 4.3 装修期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在5日内清运。业主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5日内清运。 4.4 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 2.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2.2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2.3 对小区主出入口设有的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的路标、幢等标识进行维护管理。 2.4楼梯、扶手、共用门窗等共用部位牢固,保证使用功能。 3.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有关部门,并协调专项维修。 3.2 墙体、墙面、顶棚、楼板、地面砖、楼梯、扶手等应每年检查1次。 3.3 屋面保温隔热层、防水层、散水坡、雨檐台、连廊等应年检查1次。 三级 3.4 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季巡查1次,保持正常使用。 3.5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2月巡查1次。 3.6路面、侧石、井盖等应每2月巡查1次。 3.7 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应每季检查1次,保持畅通。 4.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协议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4.2 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并下达整改告知书;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及业主委员会。 4.3 装修期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在7日内清运。业主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7日内清运。 4.4 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 2.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二级 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2.2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2.3 对小区主要路口的路标、幢等标识进行维护管理。 3.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有关部门,并协调专项维修。 3.2 墙体、墙面、顶棚、楼板、地面砖、楼梯、扶手等应每年检查1次。 3.3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半年巡查1次,保持正常使用。 3.4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季度巡查1次。 3.5路面、侧石、井盖等应每季巡查1次。 4.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协议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4.2 装饰装修期间每2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并下达整改告知书;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及业主委员会。 4.3 装修期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在15日内清运。业主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15日内清运。 4.4 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1.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1.2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3.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有关部门,并协调专项维修。 3.2 墙体、墙面、顶棚、楼板、地面砖、楼梯、扶手等应每年检查1次。 3.3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年巡查1次。 一级 3.4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年度巡查1次。 3.5路面、侧石、井盖等应每年巡查1次。 4.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协议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4.2 装饰装修期间每2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并下达整改告知书;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及业主委员会。 4.3 装修期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定期清运。业主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定期清运。 4.4 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关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小修的说明: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养护和零星修理范围包括: 备注 1.1内外墙面(墙面砖、涂料)小面积修补(每处1平方米以下)。 1.2更换公共走道门窗五金件。 1.3疏通落水管、污水管等排水、排污管道。 1.4更换公共走道门窗玻璃(单块面积小于1平方米)。 1.5街坊道路侧石、路面修补(单块长度小于1米或面积小于1平方米)。 1.6设施、设备标识修补 2.在上述范围基础上,还包括未涉及的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零星维修。 3.零星维修难以达到服务标准的,根据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项目 等级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内容与标准 1.应设有专职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正确使用小区内设置的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配备对讲装置或必要的安全护卫器械。 2.住宅区域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在出入高峰时间主出入口设双人值勤。 3.住宅区域范围内,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1次。 4.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24小时监控。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30日。 5.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级 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施工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7.紧急事故防范应符合下列规定: 7.1 对洪涝、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事件处理责任人。 7.2 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7.3 每年组织1次以上应急预案演习。 8.对住宅区域内商业网点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1.应设有专职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正确使用小区内设置的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配备对讲装置或必要的安全护卫器械。 2.住宅区域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在出入高峰时间主出入口设专人值勤。 3.住宅区域范围内,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巡查1次。 4.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24小时监控。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20日。 5.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级 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施工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7.紧急事故防范应符合下列规定: 7.1 对洪涝、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事件处理责任人。 7.2 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7.3 每年组织1次以上应急预案演习。 8.对住宅区域内商业网点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1.应设有专职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正确使用小区内设置的各类消防器械和设备;配备对讲装置或必要的安全护卫器械。 2.住宅区域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在出入高峰时间主出入口设专人值班。 三级 3.住宅区域范围内,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4小时巡查1次。 4.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24小时监控。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10日。 5.引导小区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施工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7.紧急事故防范应符合下列规定: 7.1 对洪涝、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事件处理责任人。 7.2 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7.3 每年组织1次以上应急预案演习。 8.对住宅区域内商业网点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1.设有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能正确使用小区内设置的消防器械和设备。 2.住宅区域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 3.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24小时监控。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10日。 二级 4.紧急事故防范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4.2 每年组织1次以上应急预案演习。 5.对住宅区域内商业网点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1.设有公共秩序维护人员,有责任心、身体健康。 2.住宅区域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 一级 3.紧急事故发生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4.对住宅区域内商业网点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项目 等级 (五)保洁服务 内容与标准 1.楼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楼层通道应每日清扫1次,楼梯台阶、地面应每周湿拖1次,保持干净整洁。 1.2 楼梯扶手、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栏杆等应每周清洁2次。 1.3 共用门窗应每季擦拭1次,目视干净。 1.4电梯轿厢地面应每日清扫1次,每日湿拖2次;轿厢门和墙面应每日擦拭2次;灯饰及顶部应每月清洁2次。 2、楼外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道路应每日清扫1次,保洁时间不少于8小时,雨雪天气24小时之内清扫主干道路,不影响业主通行。 2.2 水景在开放期内应每日清洁2次,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 2.3休闲、娱乐、健身设施应每日清洁1次,保持设施表面干净。 2.4 3m以下庭院灯、草坪灯应每周清洁1次,目视干净。 五级 2.5 标志、宣传牌、信报箱、景观小品应每周清洁1次,目视干净。 2.6 天台、明沟、屋面应每月清洁1次,排水顺畅、无垃圾堆放。 2.7设有公共卫生间的应每日清洁2次,每月消杀2次。 3.垃圾收集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垃圾桶布局合理,方便业主使用。 3.2 垃圾应日产日清,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垃圾外溢、无污水、无明显异味。 3.3 垃圾桶、果皮箱应每日清洁1次,定期消毒。 4.卫生消杀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蚊、蝇、蟑螂孳生季节应每月消杀2次,其他根据季节和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计划。 4.2 灭鼠应每半年进行1次。 5.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好住宅小区内业主或使用人豢养的宠物,告知业主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及无许可证的宠物等。 四级 1.楼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楼层通道应每3日清扫1次,楼梯台阶、地面应每周湿拖1次,保持干净整洁。 1.2 楼梯扶手、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栏杆等应每周清洁1次。 1.3 共用门窗应每半年擦拭1次。 1.4电梯轿厢地面应每日清扫1次,每日湿拖1次;轿厢门和墙面应每日擦拭1次;灯饰及顶部应每月清洁1次。 2、楼外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道路应每日清扫1次,保洁时间不少于8小时,雨雪天气24小时之内清扫主干道路,不影响业主通行。 2.2 水景在开放期内应每日清洁1次,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 2.3休闲、娱乐、健身设施应每2日清洁1次,保持设施表面干净。 2.4 3m以下庭院灯、草坪灯应每2周清洁1次,目视干净。 2.5 标志、宣传牌、信报箱、景观小品应每2周清洁1次,目视干净。 2.6 天台、明沟、屋面应每2月清洁1次,排水顺畅、无垃圾堆放。 2.7设有公共卫生间的应每日清洁1次,每月消杀2次。 3.垃圾收集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垃圾桶布局合理,方便业主使用。 3.2 垃圾应日产日清,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垃圾外溢、无污水、无明显异味。 3.3 垃圾桶、果皮箱应每2日清洁1次,定期消毒。 4.卫生消杀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蚊、蝇、蟑螂孳生季节应每月消杀2次,其他根据季节和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计划。 4.2 灭鼠应每半年进行1次。 5.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好住宅小区内业主或使用人豢养的宠物,告知业主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及无许可证的宠物等。 1.楼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楼层通道应每周清扫1次,楼梯台阶、地面保持干净整洁。 1.2 楼梯扶手、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栏杆等应每2周清洁1次。 1.3 共用门窗应每年擦拭1次。 1.4电梯轿厢地面应每日清扫1次,每2日湿拖1次;轿厢门和墙面应每2日擦拭1次;灯饰及顶部应每季清洁1次。 2、楼外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道路应每日清扫1次,保洁时间不少于6小时,雨雪天气36小时之内清扫主干道路,不影响业主通行。 2.2健身设施应每3日清洁1次,保持设施表面干净。 2.3 3m以下庭院灯、草坪灯应每月清洁1次,目视干净。 三级 2.4标志、宣传牌、信报箱应每2周清洁1次,目视干净。 2.5天台、明沟、屋面应每季清洁1次,排水顺畅、无垃圾堆放。 3.垃圾收集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垃圾桶布局合理,方便业主使用。 3.2 垃圾应日产日清,无垃圾外溢、无污水、无明显异味。 3.3 垃圾桶、果皮箱应每3日清洁1次,定期消毒。 4.卫生消杀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蚊、蝇、蟑螂孳生季节应每月消杀2次,其他根据季节和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计划。 4.2 灭鼠应每半年进行1次。 5.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好住宅小区内业主或使用人豢养的宠物,告知业主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及无许可证的宠物等。 二级 1.楼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楼层通道应每15日清扫1次。 1.2 楼梯扶手、窗台、指示牌等应每月清洁1次。 1.3 共用门窗应每年擦拭1次。 1.4电梯轿厢地面应每日清扫1次;轿厢门和墙面应每2日擦拭1次;灯饰及顶部应每半年清洁1次。 2、楼外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道路应每日清扫1次,保洁时间不少于4小时,雨雪天气48小时之内清扫主干道路,不影响业主通行。 2.2标志、宣传牌、信报箱应每月清洁1次,目视干净。 2.3天台、明沟、屋面应每半年清洁1次,排水顺畅、无垃圾堆放。 3.垃圾收集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垃圾桶布局合理,方便业主使用。 3.2 垃圾桶、果皮箱日产日清,保持垃圾桶、果皮箱周边清洁。 4. 蚊、蝇、蟑螂孳生季节应每季消杀1次,其他根据季节和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计划。 5.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有关部门告知业主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及无许可证的宠物等。 1.道路应每日清扫1次,雪天及时清理人行通道。 一级 2.垃圾桶、果皮箱日产日清,保持垃圾桶、果皮箱周边清洁。 3.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有关部门告知业主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及无许可证的宠物等。 项目 等级 (六)绿化养护管理 内容与标准 1.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编制每月绿化养护措施和工作计划。 1.2 对草坪、花卉、绿篱应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1.3 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杂草面积应小于2%。 1.4 对花卉、草坪、绿篱、乔灌木等适时补植更新,存活率应大于95%。 1.5 树木应每年修剪1次以上,树冠整齐,侧枝分布均匀,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五级 1.6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1.7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2.环境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绿地设施及硬质景观应保持完好。 2.2重大节日或庆典活动,应对公共区域进行花木装饰。 2.3 开展绿化宣传,对小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到位,使其生长正常。 2.4对稀有树木应进行挂牌标识,注明其名称、科属、产地、生长习性等。 1.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编制每月绿化养护措施和工作计划。 1.2 对草坪、花卉、绿篱应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1.3 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杂草面积应小于5%。 1.4 对花卉、草坪、绿篱、乔灌木等适时补植更新,存活率应大于90%。 1.5 树木应每2年修剪1次,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四级 1.6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1.7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2.环境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绿地设施及硬质景观应保持完好。 2.2 开展绿化宣传,对小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到位,使其生长正常。 2.3对稀有树木应进行挂牌标识,注明其名称、科属、产地、生长习性等。 三级 1.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编制每月绿化养护措施和工作计划。 1.2 对草坪、花卉、绿篱应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1.3 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杂草面积应小于10%。 1.4 对花卉、草坪、绿篱、乔灌木等适时补植更新,存活率应大于85%。 1.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1.6定期组织浇灌。 2.环境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开展绿化宣传,对小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到位,使其生长正常; 2.2对稀有树木应进行挂牌标识,注明其名称、科属、产地、生长习性等 1.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对草坪、花卉、绿篱应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1.2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二级 1.3定期组织浇灌。 2.环境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1开展绿化宣传,对小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到位,使其生长正常。 2.2对稀有树木应进行挂牌标识,注明其名称、科属、产地、生长习性等。 1.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 1.1对花、树木实施绿化养护管理,需要时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1.2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备注 上述未含大型景观、水系运行成本费用
附件二: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月
基本要共用设施设备运求 行、维修及养 护 0.10 0.07 0.05 0.03 0.02 0.43 0.33 0.21 0.14 0.10 共用部位 维护及管理 0.18 0.13 0.09 0.05 0.04 协助维护公绿化养护保洁服务 共秩序 管 理 0.33 0.25 0.17 0.11 0.06 0.32 0.24 0.16 0.10 0.06 0.24 0.18 0.12 0.07 0.02 小计 (元) 1.60 1.20 0.80 0.50 0.30 五 级 四 级 三 级 二 级 一 级 备 注 1、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 2、绿化养护管理项目,以绿地率25%—30%为标准,低于则按百分比核减,增加则另行核定。 3、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用暂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并向业主定期公布实际成本。 4、IC卡补卡费最高10元/卡;实际工本费超出10元/卡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附件三:
太原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机 停车条件 露天 非露天 机械复式车位 单独封闭车库 单位 元/月·车位 元/月·车位 元/月·车位 元/月·个 元/月 元/月 元/月 收费标准(车位) 服务费 50 100 160 60 15 12 9 租赁费 200(公共部位车位租赁费 由业主大会决定) 300 200 300 动 小 型 车 车 非 机 动 车 备 摩托车 电动 自行车 自行车 非露天 非露天 非露天 注
1、本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 2、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三轮自行车的存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同类车型的相应收费标准加收50%。 3、大型车按照占用车位的数量,收取相应的费用。 4、车辆临时停放:前半小时为免费时段,半小时后开始按 1元/车·半小时计费(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最高指导价20元,下浮不限。 子女探望父母,父母看望子女,前3小时为免费时段,3小时后按 1元/车·半小时计费(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最高指导价10元,下浮不限。 5、业主共有部位车位租赁费归全体业主所有。 附件四:
太原市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1、本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 2、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在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基准价楼层,选定基准建筑面积 层后可上增下减,系数和为零。 9.6元 (㎡·期) 3、别墅类住宅装修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4、装修期间不使用电梯运料的,装修服务费最高按基准价的30%收取。 5、装修期物业服务企业以收取押金作为管理手段的,押金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户。
附件五:
太原市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1、本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 2、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在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基准价楼层,选定基准层后可上增下减,系数和为零; 3、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按户收取,但均价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0.4元∕㎡·月。 4、电梯运行服务费不含电梯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费用。 建筑面积 (㎡·月) 0.4元 康馨苑小区(小店区人民北路)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山西普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1/13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W11410463 项 目 基本要求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及养护 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 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保洁服务 绿化养护管理 小 计 备 注
等 级 五级 五级 五级 四级 四级 五级 收费标准 (平方米/月) 0.08元 0.36元 0.15元 0.24元 0.20元 0.24元 1.27元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0.10 0.43 0.18 0.25 0.24 0.24 1.44 收费依据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太原市物价局 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 并价服字[2014]67号 1、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 2、绿化养护管理项目,以绿地率25%—30%为标准,低于则按百分比核减,增加则另行核定; 3、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用暂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并向业主定期公布实际成本; 4、IC卡补卡费最高10元/卡;实际工本费超出10元/卡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收费单位服务电话:7561799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太原市物价局监制
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W11410463
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 (㎡·月)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太原市物价局 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 并价服字[2014]67号 0.4元(太原是标准为0.4元) 备 注
1、本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 2、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在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基准价楼层,选定基准层后可上增下减,系数和为零; 3、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按户收取,但均价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0.4元∕㎡·月; 4、电梯运行服务费不含电梯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费用。 收费单位服务电话:7561799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太原市物价局监制
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
№:W11410464 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 (㎡·期)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太原市物价局 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 并价服字[2014]67号 8元(太原市标准为9.6元) 1、本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 2、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在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基准价楼层,选备 注 定基准层后可上增下减,系数和为零; 3、别墅类住宅装修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4、装修期间不使用电梯运料的,装修服务费最高按基准价的30%收取; 5、装修期物业服务企业以收取保证金作为管理手段的,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户。 收费单位服务电话:7561799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太原市物价局监制
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W11410465 收费项目 机动车 (小型车) 机动车 (摩托车) 非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 非机动车 (自行车) 停车条件 非露天 非露天 非露天 非露天 单位 元/月·车位 元/月 元/月 元/月 收费标准 (服务费) 100 15 12 9 车位数 收费依据(批准机(个) 关及文号) 1658 太原市物价局 太原市房地产 管理局 并价服字[2014] 67号 备 注 1、本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 2、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三轮自行车的存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同类车型的相应收费标准加收50%; 3、大型车按照占用车位的数量,收取相应的费用; 4、子女探望父母,父母看望子女,前3小时为免费时段,3小时后按 1元/车·半小时计费(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最高指导价10元,下浮不限; 5、业主共有部位车位租赁费归全体业主所有。 收费单位服务电话:7561799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太原市物价局监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