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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玻璃技术要求

来源:华佗健康网
一、玻璃 A、玻璃及其装配

玻璃的外观效果—板面是否有扭曲变形等缺陷,需要通过视觉样板和样品进行检查并判断是否可接接受。

全部玻璃的颜色,反光率和透光率需要得到业主和建筑师的认可。 幕墙承包商需要提交玻璃样件或者制作视觉样板给业主和建筑师审核。

所有的玻璃的配置需要满足幕墙系统热工要求及荷载要求,并由玻璃供货商认可。 中空玻璃的结构胶尺寸需要通过计算确定,以承担全部设计荷载。 见附录A:玻璃种类,颜色及应用地点程表。

玻璃种类及厚度不可小于附录A之玻璃列表的规定,分包商应计算所需的玻璃厚度,以达到结构、环境、隔音和安全的要求。

所有在同一视觉平面上的玻璃的厚度均为相同,有书面批准的除外。

对于普通浮法玻璃(非钢化玻璃),提交计算书证明将如何消除因温度应力而产生破坏,以及解决温度应力问题的方法及所有假定。根据规范ASTM E1300及JGJ113-2009,因热应力而引致玻璃破坏的概率不可超过8/1000。

玻在安装玻璃时需保留足够槽口和边缘间隙和距离。 在装卸及安装时小心保护玻璃边缘避免受破损。 玻璃结构胶粘结表面不应附有污垢,灰尘,油脂及异物。 对玻璃进行所须的切割,钻孔及其它所需加工。 对外露玻璃边缘进行精磨。

玻璃在组装,运输和安装以及安装到主体建筑上后须得到防护。必须确保玻璃的保护膜不会对玻璃产生污迹和腐蚀。

璃组件需具有良好的水密和气密性能,可承受温度的变化和设计风荷载而不得有任何玻璃破裂,封胶或胶条失效及其它装配件缺陷等问题。

所有供应的玻璃组件均须根据JGJ113或 AS1288规范及相应产品标准在工厂内组装完成,未得书面批准不可在工地进行装配或再装配工作。

B、玻璃原片 1 一般规定:

所有玻璃原片均要符合GB 11614-1999要求。

所有玻璃不应含有裂纹,划痕,气泡,砂眼以及如硫化镍和其它导致有损外观及影响功

能的有害物质。

所有玻璃均为洁净,车切边缘不可有削边情况,轮切的边缘不可有爆边情况,及不带有缺口,凹口或槽口式边缘。

2 误差:

玻璃尺寸误差符合GB 11614的规定。 3 边缘质量:

退火玻璃的边缘质量条件如下: 牙状凹陷不可超过厚度的一半。 锯齿形纹只可在角的150mm范围内出现。 尖角不可超过1mm,而且不能在承托位置。 边缘倾斜不可超过1.5mm。

崩边裂片只可在角周围200mm以内出现,其深度不可超1mm,圆周或长度不可超过6mm。 含有超越上述限度裂片的玻璃将不被接纳。 4 质量记录

玻璃尺寸误差应提交玻璃质量检验记录,其中包括检验方法及成品合格率。 C、钢化玻璃

满足规范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玻璃采用符合GB11614-1999中一等品的浮法玻璃进行加工制作。 尺寸及公差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外观质量:玻璃外观上不允许存在气泡、裂痕、缺角、夹钳印、以及爆边、磨伤、脱胶等缺陷。玻璃边缘应切割整齐,没有明显缺陷(包括羽纹、壳状缺口等)。所有玻璃应按照尺寸精确切割,按照需要的尺寸送至工地。不允许在现场切割。

钢化玻璃在自然的典型的普通光环境下不得出现斑点或多色斑点的现象,如果出现,生产厂家必须更换玻璃。

玻璃上应清晰标注其最终安装位置和方向。所应用的单片钢化玻璃的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项目 边长

15,19

±2.0

±3.0

玻璃厚度(mm) 玻璃边长L≤2000 玻璃边长L>2000 6,8,10,12

±1.5

±2.0

6,8,10,12

对角线差

15,19

浮法玻璃弯曲度不应超过 0.2%。

≤2.0 ≤3.0

≤3.0 ≤3.5

平面钢化玻璃的弯曲度,弓形时应不超过0.5%,波形时应不超过0.3%。

测试报告应由经认可的测试机构提供,由分包商签认,提交由业主、建筑师和幕墙顾问认可后才可定购材料。

D、中空玻璃

中空玻璃采用国产优质Low-E玻璃,需符合国家规范中的节能要求。 厚度根据计算确定。但玻璃配置不能低于附录A所述配置要求。

玻璃幕墙采用中空玻璃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1194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空玻璃中采用的膜层朝向中空气体层,并符合国家标准 GB/T 115.2。 2.镀膜颜色、标号等参照建筑师及业主的相关要求。

3.中空玻璃的间隔铝框须为一整根,采用连续折弯型,不得使用热熔型间隔胶条。间隔铝框中的干燥剂宜采用专用设备装填。

4.中空玻璃加工过程应采取措施,消除玻璃表面可能产生的凹、凸现象。

5.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一道密封应采用丁基热熔密封胶。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6.玻璃板块应在玻璃的室外一侧做明显的标志(标签)。 采用中空玻璃时,其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项目

L<1000

边长

1000≤L<2000

L≥2000 L≤2000

对角线差

L>2000 t<17

厚度

17≤t<22 t≥22

≤3.5 ±1 ±1.5 ±2

允许偏差

±2.0 ﹢2.0,-3.0 ±3.0 ≤2.5

L<1000 1000≤L<2000

叠差

2000≤L<4000

L≥4000

E、夹胶玻璃

±2 ±3 ±4 ±6

玻璃幕墙采用夹胶玻璃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夹层玻璃》 GB/T9962-1999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边缘和切割都应准确、干净、尖锐、方正、光滑,没有毛口。所有有框的玻璃板块都应切边棱并打磨。

2.夹胶玻璃板块边缘不应出现超过标准的脱胶和收缩。分包商有责任替换掉所有脱胶的玻璃。所有相关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3.除非特别说明,否则夹胶层最少厚度是 1.52mm,胶层边缘应加以保护,避免接触硅酮密封胶和空气。

4.玻璃上的所有开孔都应磨光并打光滑。 5.平面夹胶玻璃的弯曲度不得超过 0.3%。

6.喷涂好的玻璃,3 小时内不得沾水,不得在灰尘很大的环境放置。

7.提供认准的PVB夹层及提交详细资料(选用进口一线品牌胶片如杜邦、首诺、积水)。 所有玻璃的供应、生产、加工和质保应出自同一厂家。但需经由业主、建筑师、幕墙顾问的严格审查。若玻璃破损而需要更换时,应使用与破损玻璃相同的来自相同厂家的玻璃来更换。

F、低辐射镀膜玻璃(Low-E镀膜玻璃)

本项目选用单银离线LOW-E玻璃,LOW-E膜位于第二面(从外往里数),夹胶中空玻璃的LOW-E膜置于空气层靠外侧的玻璃上。

Low-E镀膜只能由有10年以上相关镀膜经验的加工厂商制作。

用于镀膜的玻璃,除须符合本规范浮法玻璃及钢化玻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种类的低辐射镀膜玻璃应符合GB/T115.2-2002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条款。 2.厚度偏差:低辐射镀膜玻璃的厚度偏差应符合GB 11614标准的有关规定。 3.尺寸偏差:钢化、半钢化低辐射镀膜玻璃的尺寸偏差应符合GB 17841-1999标准的有关规定。

4.外观质量:低辐射镀膜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T115.2-2002低辐射镀膜玻璃的外观质量。

5.弯曲度:低辐射镀膜玻璃的弯曲度不应超过0.2%。

6.钢化、半钢化低辐射镀膜玻璃的弓形弯曲度不得超过0.3%,波形弯曲度(mm/300mm)不得超过0.2%。

7.对角线差:低辐射镀膜玻璃的对角线差应符合GB 11614标准的有关规定。

8.钢化、半钢化玻璃低辐射镀膜玻璃的对角线应符合GB 17841-1999标准的有关规定。 9.光学性能:低辐射镀膜玻璃的光学性能包括:紫外线透射比、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光直接反射比和太阳能总透射比。这些性能的差值应符合GB/T115.2-2002低辐射镀膜玻璃的光学性能要求。

10.颜色均匀性:低辐射镀膜玻璃的颜色均匀性,以用CILEAB均匀空间的色差△Eab*来表示,单位:CIELAB。测量低辐射镀膜玻璃在使用时朝向室外的表面,该表面的反射色差△E*不应大于2.5CIELAB色差单位。

11.辐射率:离线低辐射镀膜玻璃应低于0.15。

12.耐磨性:试验前后试样的可见光透射比差值的绝对值不应大于4%。 13.耐酸性:试验前后试样的可见光透射比差值的绝对值不应大于4%。 14.耐碱性:试验前后试样的可见光透射比差值的绝对值不应大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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