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物 第一节 物的概述
一、 物的概念 1.物之广义与狭义
广义的民法上的物是指任何能够被人力所控制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和无体物。 对物的广义理解来自于罗马法。盖尤斯日:“有些物是有体物(res corporales),另一些是无体物(res incorporales)。有体物是能触摸到的物,如土地、奴隶、衣服、金、银及数不胜数的其它物;无体物是不能触摸到的物,如权利,比如遗产继承权、用益权及以任何形式设定的债权”
狭义的物是指能够被人类感官所触知、能够被人力所控制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人体之外的有体物和自然力。
我国物权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
有体物是民法上的常见物,但法律有规定时财产权利也是物权的客体,例如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的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债权等。
2.财产与物的关系的三个层面的关系 3.人体器官和其他成分、尸体 二、物的特征 1.非人格性。 2.满足需求性 3.可控制性 4.独成一体性
三、民法立法体系中的物
罗马法体系: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物法的第一篇就是“物的分类”,它构成了罗马法中整个物法的基础。
法系民法典中有关物的体系:两种思路。
我国《物权法》对物的体系安排之缺乏。 需要思考的问题:动物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第二节 物的分类
一、有体物与无体物
有体物是指具有物质形态的、人们可以直接触摸到的物。
无体物是指没有物质形态、人们无法触摸到但具有经济价值的物。 区分有体物与无体物的法律意义:
(1)有助于将物权、债权乃至知识产权在体系上做出清晰的划分。 (2)有助于对物的体系的完整认识。 二、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 动产是指能够自由移动并不会导致毁损后果的物。动产又可以被枝分为自力移动的动产
和他力移动的动产。
划分的法律意义:
(1)构成了民法理论中权利客体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 (2)构成了物权法体系的基础。
(3)构成了物权变动规则设计的基点。 (4)构成了抵押担保设定规则的前提。 (5)构成了诉讼管辖的主要依据。 三、单一物、合成物与聚合物
单一物是指独成一体且其组成部分丧失个性的物。主要有三种情形:(1)依自然性质而形成;(2)依人力而形成;(3)依社会观念而形成。
合成物是指由数个单一物结合为一体且各组成部分依然保留其个性的物。
划分的法律意义:
(1)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 (2)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 四、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定化的物。
种类物是指能够以质量、品种、规格确定或以度量衡称量计重的物。 划分的法律意义:
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灭失后果的承担。 五、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能够发挥其效用的物。
从物是指附着于主物之上且不是主物组成部分的、在与主物结合使用过程中具有辅助、配合主物利用之效用的物。
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对主物、从物发生转让的效力。 六、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规则或法律关系产生收益物的物。
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划分的法律意义: (1)判断孳息的归属。
(2)判断担保物权的效力与孳息的关系。 (3)判断孳息在债务强制清偿中的顺位。
七、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能够分割且不因分割而减损其价值或效用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不能分割否则会减损其价值或效用的物。不能分割的判断依据来自于三个方面:
(1)根据物的性质不能分割;
(2)根据财产共有人间的协议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分割的物; (3)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分割的物。 区别的法律意义:
(1)有助于共有物获得妥当处置。 (2)有助于判断担保权的范围。 八、既有物与未来物
既有物是指在进行民商事活动时已经现实存在的物。
未来物是指进行民商事活动时尚未存在的物。
划分的法律意义:
(1)有利于判断物的交易范围。 (2)有利于判断物的权利状态。 九、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消耗物是权利人仅能够一次使用即消失的物,也称为“消费物”。 非消耗物是权利人能够反复使用的物,亦称为“非消费物”。
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判断消耗物与非消耗物作为交易标的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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