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起重设备从申请购置到报废后处理整个过程的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已列固定资产的起重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373号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3 职责与分工
3.1 设备动力部负责起重设备的选型、资产管理、定期检验、大修及起重设备立顶、安装与交验的责任部门。
3.2 安环部负责对起重设备的安全监察、检查。
3.3 商务部为起重设备的采购部门。
3.4 使用单位负责起重设备的日常使用,日常检查、保养工作。
3.5 综合部负责组织起重设备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起重设备的前期管理
4.1.1 设备动力部根据公司规划的要求或需求单位的申请报告,编写立项报告,报公司审批。
4.1.2 商务部接到批准单后,会同设备动力部等部门与有资质设计、制造、安装起重设备的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并签定合同。
4.1.3 安装、大修、改造起重设备前(大修、改造起重机的备案手续同安装新起重机相同),设备动力部负责持有关资料,到市技术监督局备案。备案时,需持以下资料:
1)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2)安装、大修、改造起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3)项目施工单位的《起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4)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5)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4.1.4 起重设备安装完成后,设备动力部应组织使用单位、安环部、质管部、安装制造单位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对起重设备进行组织交验,并出具自检报告书。然后,由设备动力部向市技术监督局申请验收检验
4.1.5 起重设备验收合格后,安装制造单位必须将起重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给设备动力部,并存入设备档案。
4.1.6 新增起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到市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2 起重机的日常管理
4.2.1 使用单位是起重设备日常使用、检查、保管、保养、维护的责任单位,使用单位应督促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起重设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设备动力部、安环部和主管吊装的总负责人的书面认可,并超载在10%以下,方允许吊装。
4.2.2 设备动力部为公司起重设备的维修保养检查工作的责任部门,按照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定期对每台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3 起重机的大修与改造
起重设备的大修与改造的相关工作与新建起重机的管理相同。
4.4 培训
综合部负责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并与上级相关部门联系办理相关证件等事宜。
4.5 起重机的报废
当起重设备达到报废标准时,使用单位应提出起重设备的报废申请报设备动力部,设备动力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理。起重设备报废后,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报废的起重设备不允许无偿或有偿转让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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