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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殴打他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化公(开)行罚决字〔2021〕1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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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殴打他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化公(开)行罚决字〔2021〕

1887号

【主题分类】

【发文案号】化公(开)行罚决字〔2021〕188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 【处罚日期】2021.08.05 【处罚机关】兴化市

【处罚机关类型】/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兴化市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兴化市 【处罚对象】张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30 17:15:53

兴化市 1 / 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化公(开)行罚决字〔2021〕1887号

被处罚人张xx。

现查明:2021年6月3日上午9时许,在兴化市xx广场xx超市,蒋xx与张xx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纠缠对方头发,并用手打对方耳光。案发后,张xx明知蒋xx报警,在超市办公室等候处理。经兴化市物证鉴定室鉴定,蒋xx与张xx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兴化市送达xx拘留所执行拘留。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 / 3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或兴化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兴化市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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