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对象
1. 凡进入本单位的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等)均要接受三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公司级、工区级、班组级教育),并实行教育培训登记建档制度。
2. 单位内调动(包括工区内调动)及离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3.进入本单位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4.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 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投产前,必须按新的操作规程进行教育,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6. 对职业危害事故责任者及违章冒险作业者,由本单位负责职业健康管理的部门进行教育,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指定、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操作。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要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全员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保证教育质量,注重教育效果,真正有助于提高职工职业健康意识和安全操作技术素质。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由企业负责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部门负责。
1. 开展职工全员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严格按制度进行教育对象的登记、培训、考核、资料存档等工作。
2.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季度教育重点和月度教育内容。
计划要有明确的针对性,并随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适时修改计划,变更或补充内容。
3. 确定相对稳定的培训教育大纲、培训教材,保证培训时间,确保培训质量。
4. 开展监督检查。认真查处未经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上岗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的责任者。
三、三级职业健康教育内容
1.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教育培训。
2.公司级教育(一级):由人事部门和企业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部门组织、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1)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及其意义;
(2)《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3)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健康知识及相关技术;
(4)职业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及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3.工区级教育(二级):由工区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1)井下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
(2)井下职业健康管理特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3)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
(5)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4.班组(岗位)级教育(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岗位责任制,岗位工艺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急救方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等。
四、本制度由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并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修改,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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