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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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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方法

企业制度最典型的体现形式就是公司制。企业制度具有法定性,企业的组建者,只能选择法律明文规定的制度形态组建相应的企业。我国法律规定的企业形式有国有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的法律形态之间具有可转换性,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转换,也可以依据企业的自我意志转换。

从方式上看,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主要包括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的和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

国有公司无论是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依法履行以下相关程序:

1、 产权界定。产权界定即界定财产的归属关系。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

2、 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指通过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值的估算,从而确定其价值的经济活动。

3、 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主要适用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一)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即: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规另行规定(如拍卖业至少需100万元注册资本)。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对国家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方能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重要环节,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的适用前者,反之适用后者。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缴纳出资;

3、确立公司内部组织机构;

4、出资验资;

5、申请登记注册。

(二)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①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二)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规另行规定。

③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④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三)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② 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③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④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⑤ 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作出特别规定。

(四)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公司名称和住所;

b)公司经营范围;

c)公司设立方式;

d)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e)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f)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g)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h)公司法定代表人;

i)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j)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k)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l)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m)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③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a)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b)通过公司章程;

c)选举董事会成员;

d)选举监事会成员;

e)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f)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g)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五)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①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c)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d)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f)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g)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h)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i)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j)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k)修改公司章程。

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a)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b)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f)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g)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h)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i)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j)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③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a)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b)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c)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d)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f)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g)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h)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④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a)检查公司的财务;

b)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c)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现阶段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其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程序:

1、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2、发起人缴纳股款;

3、选举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4、申请设立登记;

5、公告。

(三)公司改制股东权益分配及方式

国有企业改制成为股东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法人,需要考虑所改制设立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分配事宜。对于股权比例的分配与设置问题,应在综合考虑各投资者的入股动机、公司改制设立的目标、形成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股权比例,关键要看所有股东其本身的投资回报、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预期能否通过一定比例的出资额得以实现。出资者对于所出资的企业可能形成“控制”、“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等几种情形,其判断标准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控制: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控制的方式主要有:

(1) 投资者直接拥有被投资公司50%以上的股权(表决权资本);

(2) 投资者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公司50%或以下的股权,但通过以下多种安排使其具有实际控制权:

第一,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联合其他投资者拥有被投资公司50%以上股权的控制权;

第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投资者有权控制被投资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如甲公司拥有乙公司45%的股权,同时,根据协议,乙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甲公司指派,总经理有权负责乙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三,有权利任免被投资公司董事会等类似权利机构的多数成员;

第四,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会议上半数以上投票。

2、 共同控制: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其仅指共同控制实体,不包括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财产等。共同控制实体,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公司共同投资建立的实体,该被投资公司的财务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3、 重大影响:重大影响是指对于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当投资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公司20%或以上至50%的股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此外,虽然投资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公司20%以下的股权,但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应该确认为对被投资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1) 在被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中派有代表;

(2) 参与被投资公司的制定过程;

(3) 向被投资公司派出管理人员;

(4) 掌握被投资公司的技术资料;

(5) 其他能足以证明投资者对被投资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4、 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点影响:是指除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情形,具体表现为:

(1) 投资者直接拥有被投资公司20%以下的股权,同时不存在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

(2) 投资者直接拥有被投资公司20%或以上的股权,但实际上对被投资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能力。

必须指出的是,根据资本多数原则。《公司法》将由经持有公司50%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股东会上审议通过的决议看作是公司的决议,对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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