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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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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作者:谢定国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34期

【摘 要】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理念、用法的能力等方面,大学生存在法律思想与法律行为相脱节等问题,通过优化社会环境、充实课堂教学、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等手段可以切实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问题;培养途径

在当今中国,法治已成为党和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重大作用。大学生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还要树立法治理念,维律权威,成为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教育和培养,不仅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项基本教育内容,而且是实现“依法治国”宏伟目标的有力保障。 一、法律素质的内容

法律素质是现代人整体素质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指人们通过对法律知识较为系统的学习,使其在头脑中深思熟虑,融会贯通后内化形成的法律情感、法律信仰和法律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内在表现。法律素质较高的人在准确理解、牢固掌握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不仅能自觉把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而且能够积极维律的权威秘尊严,同破坏法律的行为作斗争。法律素质是现代人才必备素质,它对人才成长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人们关于社会法律现象科学认识的结果,是人们关于法的性质、价值、功能、法律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以及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把握的程度。法律知识是构成人才法律素质的基础。很难设想,一个不知法、不懂法的人会有很高的法律素质。法律认知的核心是对法律权利义务规定的了解、把握,这是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前提,是决定公民行为合法性程度的基本要素。公民的法律认知包括对法定权利义务的认知和对推定权利的认知。对法定权利义务的认知,主要是对现行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给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了解和把握。

(二)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法律情感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直接情感,处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一般具有直观性、自发性、易变性的特点。作为对法律的“良”或“恶”的直接心理体验,法律情感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法律权威观念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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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法律服从的态度。公民的法律情感大醉上有以下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和“冷法”。“亲法”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崇尚、依赖的情感态度。“恶法”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抵制乃至敌视的情感态度。“冷法”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漠视或冷淡的情感态度。 (三)法律理念

法律理念是公民在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等 价值追求为依归的法律理想和信仰。法律理念作为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具有一定的超验性—它已经摆脱了对现在的现存法律制度的自发的、直观的心理体验和认知的局限性,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终极价值和意义的强烈关怀。但是,它绝不是来自宗教的神渝或“天赋”的启示,相反,这是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产物,是与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所产生的对人的尊重、关怀相生相随的。 (四)用法的能力

用法能力是指主体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程度和水平,它是一个人法律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法律知识的多少和法律意识的强弱是用法能力高低的自然前提,而法律素质的高低要在用法能力是反映出来。但是用法能力又不仅仅是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简单叠加,是在一定的法制意识指引下活化法律知识的结果,必须通过用法的实践才能体现出来。要表现在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权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国,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约,中国传统文化后继性的影响及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袭,使青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呈现明显的矛盾状态。一方面,与社会发展的相适应,确立了民主、自由、平等、权利等观念;另一方面,受封建思想禁锢和资产阶级思想影响,又有法律冲淡化。权利义务相对立等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问题。概括起来当代大学生 在法律素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法律观出现偏差,脑海里少根“法律”弦

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学生对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有所认识,但把“权力”、“关系”“背景”看得很重,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二是相当部分学生缺少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调查表明,只有10%的学生读过,有近70%的学生对民法不了解或仅仅略知一二,至于刑法,则了解更少。这种认识水平,导致大学生在遇到自身权利被侵害时,常常手足无措,无法自救,根本意识不到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三是部分学生把法看成一种神圣威严而远离自己的东西,认为它纯粹是一种强制手段、统治工具,只要不杀人放火,不犯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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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与自己没有太多的关系。大学生法律观上的偏差若不及时纠正,往往走向目无法纪甚至犯罪的道路。

(二)强调权利、价值,忽视义务、责任

权利与义务、价值与责任,本是一对对立的范畴,没在“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但有些学生确立了权利观念、价值观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之后,却忽视了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主要表现在:他们强烈要求获得个人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割裂开来,偏重对个人的利益保护;他们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和自身价值提供和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权利、实现价值的过程中,却不考虑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权利,是否对国家、社会、他人造成了危害,甚至为了实现自我的价值,不惜侵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触犯法律。

(三)法律思想与法律行为相脱节,制约着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青年学生可以提出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但自身行为又摆脱孙了旧思想的束缚,使法律思想与法律行为不能协调一致,出现矛盾状态。主要表现在:他们提出了民主、法制的要求,却对民主权利普遍不重视,缺少依法办事的习惯,遇到问题多寻求行政途径解决,而很少寻求法律的保护;他们对权力者的侵权行为深表不满、痛恨,疾呼权力者的权力要加以制约,可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动怒又不习惯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而寄希望于某些权力的作用;他们提出以法治国,反对人治,却存在,希望多几个“青天”,把国家的希望寄托在“圣人盛世”上;他们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动怒千方百计地要获得更大的利益,在涉及自身利益时,又采取尽可能的措施、手段回避法律。 三、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21世纪高等学校培养的人才既要有知识,又要有使知识和能力得到充分发挥的素质,即21世纪高等学校培养的人才应当具备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这四个特点。而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是现代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大学生具备高于一般公民的法律素质。然而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做的事很多,因此在工作中必须有的放矢,抓住重点,针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提出如下解决思路。 (一)优化社会环境

法律素质的形成并不是封闭的、单向的,而是开放的、交互式的。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关联。为此,一要努力优化法律环境,有法必依,切实维律尊严;二要十分注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屈服于特权,努力消除司法。以此,让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真切感受到法律权限内自由自在、超越法律必受制裁的外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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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实课堂教学

现在高校所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涉及到法律相关内容的也就只三章,且多为概括性的介绍,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解读基本没有,程序法部分也没有提及,但这些对大学生来讲却又是至关重要的。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许尽力关注。 (三)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

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治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法治思维的方式。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治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治思维的方式。法律方法是人们按照法治的要求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治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治思维的方式,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才能使大学生培养起自觉的法治思维习惯。

作者简介:谢定国,男,彝族,贵州毕节人,贵州民族大学民族科学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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