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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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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作者:杨磊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5期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起因研究,从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重要的课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成因;预防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一)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有句俗语讲,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儿。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要追述历史,无论是古代东方还是在西方,都可以寻觅到它的踪迹。不过现代意义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则起源于英国。在英国,通过《青少年法》,对青少年犯罪作了规定,“本法所称的青少年是指那些违法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在美国,他们在《青少年犯教养法》中规定,“本章所称‘少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均特别规定了青少年法。其一、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刑罚处罚之时,那么该当受到刑法处罚。其二、未成年人的行为触犯了少年法,实施了不良行为,但并未触犯其它法律。那么未成年人就不应受到刑罚的处罚,仅仅依照少年法来处罚。我们知道,不良行为尽管和犯罪行为一样,都有社会危害性。但正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所以对于这种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不应当受刑法的规制。对英美刑法有所了解的人知道,他们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认为少年犯应当重在预防,而不是惩罚。这更符合未成年人的发展。

在德国,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更加详细。他们的分类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即儿童、少年和未成年青年。其中儿童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还没有满14周岁。对较轻的犯罪行为,可由民法或者社会法来进行调整和规范,在更大限度上保护了儿童的权益。少年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还没有满18周岁之人。其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其道德和精神发育已成熟,足已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且依该认识而行为的”,如果具备了这些条件,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至于未成年青年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已经年满18周岁,而没有达到21周所,这样的人当他实施了犯罪行为时,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①在日本,把未成年犯罪称之为“少年非行”。他们同样有《少年法》,其中规定,触犯少年法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14周岁以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不依照刑法进行处罚。不过基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应当由家庭裁判所进行审判,予以保护处分的少年。经过以上分析,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模式就呈现在我们眼前。他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大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未成年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应受刑罚处罚和有犯罪倾向的行为,这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狭义的未成年犯罪只包含违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以德国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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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我国明确对未成年人做出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也就是说,只有年龄还未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才能被称作是未成年人。在一般意义上说,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概括的说是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们知道犯罪行为的发生和认识和意志紧密关联,不同的认识和意志,会有不同的犯罪结果。未成年人因为年龄和认知的原因,其认识水平较低,对实施的犯罪行为也没有清晰的概念。所以刑法中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年龄,并非所有危害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年龄如果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行为人即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不负任何刑事责任。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人的生理和心理也在不断的发育,对世界的认知也在逐步完善,生活经验也越来越丰富,到了青少年时期,这些意识和能力逐渐形成,因此,青少年犯罪是可以受到惩罚的,但也仅限于达到一定年龄的青少年犯罪才必须加以惩罚,而这里所说的“一定年龄”就是指开始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本文所研究的对象是犯罪时系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年龄的低龄化倾向加剧

长期以来,对未成年人犯罪并未给予更多的关注。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得到迅猛发展,社会结构发生转型。从国家到地方,从社会到家庭,经济发展占据着绝对优先的位置,完全疏忽了对未成年的。这些年来,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形成了较为坚固的,可以腐蚀人的思想。即极端的享乐主义和极端的拜金主义。在当下人民群众的经济状况得到改善,因为经济的优先地位,严重侵蚀了原本的道德观和人生观,滋养了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的盛行。如今的社会,说是物欲横流一点儿都不为过,如果说成年人还尚有判断能力,那么作为未成年,面对这样的世界,毫无判断能力。人本身所有的私欲和恶欲,在金钱的怂恿和激赏之下,得到发酵,这正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现今的未成年人,身体得到较好的发展,而心理和情理并没有追随身体的脚步。这样未成年人的犯罪数量逐年增加,让人担忧的是,不只是有经济犯罪,而且还有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从近年来的暴力犯罪来看,有很大一部分都是未成年人的行为致使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倾向显著加强,这对于社会和国家来说,是一个异常严重的问题。这里有一组数据,就是一个范例,值得警醒。据2000年5月19日《人民报》报道:辽宁省大连市沙口区分局所侦破的一起特大未成年人团伙盗窃案中,为首的李某年仅15岁却已有4年的盗龄。另据河南省机关调查发现,过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年龄集中在16-18岁,但近来却集中在13-18岁之间。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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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以前相比,新型犯明显增多,暴力犯罪日益突出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也逐渐增多,不局限于传统的犯罪类型。比如强奸罪、敲诈勒索罪、绑架人质罪、组织强迫卖淫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毒品犯罪等等。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随着计算机的广泛普及,出现了一些高智商的计算机犯罪,以及巨额的涉贪和巨额诈骗罪。据统计,当下使用计算机网络的年龄呈现低龄化的特征,熟练使用计算机的人群中,青年人尤其是主力军。而从机关侦破的“黑客”来看,几乎是清一色的青年人。这不得不给我们警醒,未成年人犯罪不但类型逐渐增加,而且也呈现出高智商犯罪的趋势。除此之外,如前所说,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暴力犯罪的数量以惊人的数目在增长,因其心理和智力发育和身体发育不同步,在充满戾气的社会,容易滋长暴力的倾向,而且得不到有效的克制。极其容易导致暴力犯罪的发生,从每年暴力犯罪的数量和人群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占据很大一部分,这是值得人们深思的地方。 (三)从犯罪身份来看,失学和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率较高

从未成年人的犯罪身份来看,如今农村籍、失学和辍学等社会闲散的未成年犯罪率较高。这是由社会结构造成的,从根本上讲是地区发展失衡酿成的后果。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往的户籍制度已经有所改变,这致使大量的未成年人流向城市。面对完全的生活环境,和物欲横流的城市生活。未成年人不免会被城市的浮华所吸引,这是自然不过的现象。正是在这样物质欲的刺激之下,不正确的消费理念,不合理的观念都会产生,更何况同龄的城市未成年人的生活着实让其羡慕,造成心理的不平衡。他们希望通过不劳而获的手段来获取相同的享受,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物质欲。这样极易走向犯罪的道路。此外,在我国也存在着不少的失学和辍学的学生,这些学生从小没有接受到较好的教育。心理和生理均得不到较好的照顾,当其步如社会之后,又没有一技之长,不能谋得较好的工作,且不易平衡自己的私欲。这样在社会上处处碰壁,很容易被歪风邪气给感染,流向犯罪的阵营,走向犯罪的道路。这也是值得人们就未成年人发展,应该反思的地方。

(四)从犯罪动机的角度来审视,贪利性动机突出,同时犯罪动机趋向多样化发展 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讲的那样,因为经济迅速的发展以及社会的不公现象,导致从国家到地方,从社会到家庭,都将经济的发展抬得很高。在先富阶层的引导下,在社会当中,很快兴起了极端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个人主义等不良之风,这些不好的价值思想给正在成长的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带来了许多特别坏的影响,极容易腐蚀未成年的人意志,对其成长造成很大的伤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相对简单,不是暴力就是为了满足物质欲的犯罪。所以近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多为抢劫、抢夺和盗窃等犯罪。其中抢劫罪占43.7%,盗窃罪占27.9%,合计71.6%。③在贪利性为犯罪为主导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其它经济类犯罪也逐年增多,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等。这严重的伤害了自己也伤害了社会其他人群。此外未成年人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也逐年上升。也就是说犯罪动机也呈现了多样化的趋势,值得人们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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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和措施

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有他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态势的不断变化,呈现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值得人们反思。面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来进行规制和杜绝。正是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所以出于更好以及更充分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采取以预防为主的刑事

首先,应当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所有人来说,家庭的教育是其人生的必修课和第一堂课,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的好坏,对人的发展,有着重要和深远的影响。法国作家福楼拜指出:“国家的命运与其说是操纵在掌权者的手中,倒不如说是掌握在父母手里。”④这正是道出了家庭对于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性。所以从根本上说,父母要做到这样两点。其一,要有和睦的夫妻关系。孩子的成长,有一部分是来自观察,只有和睦的夫妻和家庭关系,才能给孩子留下美好的记忆和成长环境。其二,良好的家庭教育。孩子的成长,需要家庭人员的辅导,尤其是父母的教育。所以这要求家庭能给孩子较好的教育。

其次,应当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人都是社会的动物,未成年人的成长免不了要和社会有所接触。在当下,各种各样歪风邪气横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社会不公的现象盛行,对未成年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权、钱、色,都给其不小的冲击。因此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对这些问题进行治理和管理。给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利于他们的良好发展。 (二)建立新的工作体系,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

根据世界各大发达国家的经验而言,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是最为普遍的做法。譬如德国和日本,尤其在日本,制定了《少年法》,他们规定家庭裁判对少年审判时,应当对少年做全面的调查,鉴别出各种情况。而在《北京规则》中,也有类似的做法。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通过调查可以得知犯罪原因,从而做出更加合理的裁判,来保护未成年人。

同时,有必要消灭前科制度。未成年人应当有特殊的保护,在未成年免除处罚或者释放之后,应当给其相应的考察时间。在考察时间内,没有发生其他恶意的犯罪。也没有什么不良的行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请求取消前科。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裁决,其中裁决应当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发展为重要考核对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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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

出版社,2009:518-522.

②陆家谦,胡家福主编.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9.

③张小虎主编.犯罪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26.

④张淑娅.“家庭内聚化、多元化与未成年人的亲情饥饿感”[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6(1):107. 参考文献:

[1]张小虎主编.犯罪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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