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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计量模式的探讨

来源:华佗健康网


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计量模式的探讨

摘要:本文对新准则下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对可转换债券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字: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计量;可转换债券;公允价值

一、引 言

衍生金融工具是以金融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为代表,它们大多是在将来某一日期执行的合同,这些合同所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并不符合现行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因此使其长期处于表外。近年来,由于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而破产的事件屡见不鲜,在灾难的背后,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会计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有的把矛头指向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有的甚至把矛头直接指向会计准则。实质上,所有关于衍生金融工具问题的争论,最终都落脚到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基本内容的争论上。因此,如何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便成为热点问题。

受制于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我国主要的金融工具还只是应收应付款项、股票、债券等基本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只有少量可转换债券、中国银行的6个月远期结售汇、各银行在国际市场上从事的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一些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国际市场上从事的带有套期保值目的的衍生交易。我国会计界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就已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进行研究,但大多理论仅局限于对确认、计量、报告等问题概念上粗略的探讨。

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准则”),这四项准则各有侧重、相互关联、逻辑一致,形成一个整体,在《股票期权》等准则出台之后,构成更加完善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体系。在新准则下,把对衍生金融工具问题的争论,最终都落脚到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基本内容上具有重大意义。这有助于在更高程度上和更大范围内发挥衍生金融工具的作用,促进衍生金融工具在中国的发展,也有助于加快中国会计与国际惯例的协调化进程。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的金额相同。就之前的会计理论和实务而言,问题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合同价值的计量,二是期权费的估价。

对于远期、期货和互换这三种基本衍生金融工具,都需要初始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且确认的净资产或净负债金额为零,计量时涉及汇率的应以远期汇率作为折算汇率,这使得公允价值能够反映未来现金流量。期权有两个关键的概念,期权费(即期权价格)和期权执行价格,在期权交易中,期权合同是标准化的合同,唯一变量是期权费。从初始计量的角度来讲,期权费是一种需要估计的公允价值,若期权合约有活跃的公开市场且有公开标价,其公开标价就应作为期权合约的公允价值,若不具备这样的公开标价,可以运用科学合理的计价模型对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价。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第三十条同时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从理论上讲,交易费用应单独核算,不能计入金融资产的取得成本或金融负债的入账价值。当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时,如果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将会导致后续计量产生的新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相等。但是,本文认为,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将交易费用一律计入当期损益有些不妥,本文认为,从实务的角度考虑,对于金融资产,如果交易费用不重要,可以作为金融资产初始入账价值的一部分,否则,宜单独核算。而对于金融负债,则应作为当期费用或分期摊销至以后各期。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

由于目前完全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所有的金融资产尚有一定困难,依据企业管理当局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意图来划分金融工具的类型,从而为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提供了普遍、有效的方法。在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属性的前提下,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方法也存在着至少三种选择:一是历史成本;二是采用报告日的公允价值;三是“混合”计量模式,报告日一些项目按历史成本列报,而另一些项目按公允价值列报。准则第三十二条“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借款和应收款项按摊余成本计量”、以及第三十三条“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这说明我国采用的是混合计量模式。

1993年,美国首先突破了对财务报表项目的传统分类,在《SFAS155—特定混合工具的会计处理——对SFAS133和SFAS140的修正》关于特定债权及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中第6段,根据企业管理当局持有证券的目的和意图,将证券分为三类:持有至到期日的证券、交易中的证券和待售证券。对于上述三类证券,第一类应按摊余成本计价;第二类应以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价,其未实现损益列入当期损益;第三类也以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价,但其未实现损益不列入当期损益。显然衍生金融工具应属于第二类证券。1998年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以下简称“IAS39”)提出:对于衍生金融资产,除了需通过交付无公开标价的权益性证券外,都要以公允价值计量。

衍生金融负债后续计量发生的选择,依据同样是企业管理当局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意图。IAS39提出对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建议如下:初始确认后,对金融负债(不包括为交易而持有的负债以及属于负债的衍生金融工具)应以摊余成本进行记录,对为交易而持有的负债以及属于负债的衍生金融工具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对于与未上市权益工具(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有关,且需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负债,应以成本计量,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金融负债,则应根据有关套期会计的规定进行计量。美国在有关准则中对金融负债的计量建议也类似,认为衍生金融工具负债和为交易而持有的负债(如空头借入的证券),其需要重新计量到公允价值,除此以外,所有的金融负债均以摊余成本入帐。

针对大多数衍生金融工具而言,企业并不会打算长期持有,且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又总是在活跃的金融市场中进行。所以本文认为,对大多数衍生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也应该且可以采用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与会计理论、实务的提升,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衍生金融工具将会是更优的选择,这也是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计量属性上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四、新准则下对可转换债券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探讨

根据新准则第22号第二十条的定义,可转换债券中包含的转股权可归为“嵌入衍生工具”,它使得债务合约受到股票价格的影响,因此对于将其视为一般的应付债券和一般投资是不能反映可转换债券的公允价值。准则第37号第十条对“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借鉴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IASC)提出的“权益部分余值计价法”,将金融工具的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分别开来予以确认,先确定负债部分的价值,然后倒算权益部分的价值。对此,本文采用权益部分余值计价法,对可转换债券的期初和后续会计处理作一些探讨。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发行3年期可转换债券1000张,每张面值1000元,发行总收入1200000元,另有交易费用10000元。每年年末付息,票面利率8%,债券发行时不附选择权的类似债券市场利率为10%。一年后该可转换债券市价为每张1300元,第二年年末,所有债券转换为100000股面值10元的普通股。

第一,运用权益余值计价法对发行可转换债券初始确认的会计处理

负债部分的价值=80000×P/A(10%,3)+1000000 ×P/S(10%,3} = 950252元

权益部分的价值=1200000-950252=249748元

2005年1月1日,该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

借:银行存款1200000

应付债券——债券折价49748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1000000

资本公积——债券转股权准备249748

借:财务费用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第二,运用权益余值计价法对发行可转换债券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对负债部分可使用未来现金流贴现的方法,对权益部分仍使用权益余值计价法计算公允价值。

2005年12月31日,负债部分的价值=80000 × P/A(10%,2)+1000000× P/S(10%,2)=965240元;权益部分的价值=1300000-965240=334760元;权益部分价值变动=100000-(334760-249748)=14988元。

借:资本公积——债券转股权准备14988

贷:应付债券——债券折价14988

借:财务费用80000

贷:应付利息80000

2006年12月31日,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

借:应付债券——债券面值1000000

资本公积——债券转股权准备234760

贷:1000000

资本公积一一股本溢价200000

应付债券一一债券折价34760

借:财务费用80000

贷:应付利息80000 四、结论

本文认为,衍生金融工具计量属性的选择,应依据企业管理当局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意图,因而大多数衍生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可以也应该采取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对于可转换债券这种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本文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公允价值的计算方式受市场诸多因素的影响,采取哪一种计量方式含有一定的主观成分,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理论研究,还有待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为只有在日渐完善的资本市场中,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才能被合理估计、可靠计量。

参考文献

[1] 葛家澍.《关于会计计量的新属性—公允价值》,上海会计,2001.

[2] 耿建新、徐经长.《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通讯地址: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 61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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