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意建
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意建
关于《华能南丰市山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华能抚垦(抚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报送的《华能南丰市山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市山镇,本项目中心经纬度坐标:东经116°28′45.32″,北纬27°08′24.12″。项目由光伏阵列区、升压站区、集电线路区和进站及检修道路区四个部分组成。本项目总征占用地面积285.91hm²,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84hm(合²27.6亩),临时占地面积284.07hm²。项目建设土石方挖填总量为22.20万m³,其中挖方总量为11.10万m(³含表土0.16万m³),回填土石方11.10万m(³含表土0.16万m³)。本项目土石方调配达到平衡,对防治水土流失起到了一定作用。本项目预计于2022年9月开工,于2023年2月完工,总工期6个月。本项目涉及拆迁工作统一由当地政府安排。本项目建设总投资6.97亿元,其中土建投资0.65亿元,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
项目区地处南方红壤丘陵区,土壤侵蚀类型以水力侵蚀
为主,土壤容许流失量为500t/(k㎡·a)。平均土壤侵蚀模数为平均模数为615t/(k㎡·a)。本项目属建设类项目,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项目区所在地属国家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二、《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项目及项目区概况清楚,防治目标明确,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措施基本可行,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同意《报告书》中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的结论,项目建设可行。
四、同意《报告书》中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共计285.91hm2,全部为建设区面积。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光伏阵列区、升压站区、集电线路区和进站及检修道路区四个部分组成。
五、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工程扰动原地貌面积285.91hm2。预测时段内项目建设将新增水土流失量1588t。
六、同意该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中关于城市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有关规定,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具体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
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报告书》中水土保持措施布局总体合理,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基本完善。本方案按照四个防治分区分别进行了水土保持措施配置,针对性较强,满足防治要求。主要水保措施有:光伏阵列区防治区:截排水沟2890m,临时沉沙池6座,撒播草籽122540m2,密目网覆盖50000m2;升压站区防治区:表土剥离700m3,截水沟400m,排水管20m,绿化覆土1600m3,场地平整3200㎡,植草皮3200m2,边坡喷播植草5200m2,临时沉沙池1座,密目网覆盖5500m2;集电线路区防治区:表土剥离900m3,场地平整4.35hm2,撒播植草4.35hm2,密目网覆盖4500m2;进站及检修道路区防治区:截排水沟236m,临时沉沙池2座,植草沟4000m,喷播植草700m2,密目网覆盖5000㎡。
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和费率标准。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500.84万元(包括主体工程已列79.53万元,新增投资421.31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76.75万元,植物措施费46.92万元,临时工程费33.68万元,独立费用45.41万元 (其中:建设管理费3.13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9.83万元,科研勘测费设计费10.51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13.94万元,水土保持验收费8.00万元),基本预备费12.1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85.91万元。
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以下有关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各项防治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成果。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合法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我局备案。
(六)本项目依法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85.91万元,请及时足额缴纳。
(七)本工程的建设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做出重大变更时,须报我局批准。
(八)本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
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公示后向我局报备。
(九)我局批复的《报告书》由编制单位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送达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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