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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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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程序

一、裁员的实质要件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出于经营方面考虑而进行的。尽管名为经济性裁员,其实质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规定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何谓“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当达到当地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这个“标准”各地定的不一样,如江苏省无锡市把企业严重困难的标准定为:出现亏损,已采取“停止招工”、“清退劳务性用工”、“降低工资”等全部措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状况。

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实践中,有一些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如有些企业为了防治污染进行搬迁需要经济性裁员的,也应当允许。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仅把可以裁员的条件限定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两种情形。

相比之下,劳动合同法大大放宽了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性条件。这更加符合设置经济性裁员制度的本意。

另外,构成经济性裁员还有人数上的要求: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逐一解除劳动合同。

二、裁员的程序要件

法律依据

企业裁员除了要具备上述实质要件外,还应遵循相应的程序。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要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这里的“报告”性质上属于事先告知,而不是行政许可或者审批。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劳动合同法对裁员的程序依然进行了严格的,加强了工会的干预力度,强化了工会的协调、维权功能,并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监督企业裁员的法定权,需注意的是,经济性裁员有范围。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在裁员时,“老、弱、病、残”员工不得裁减:

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病;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弱;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员工。

与劳动法相比,该规定增加了第一种和第五种两种不得裁员的情形,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三、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与重新招用时的优先录用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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