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
(试行)
苏科审[2003]498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对象与范围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印发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是以加强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有关科技专项经费的有效使用为目的。通过审计以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加强对重大科技项目的管理,保证有关单位对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进一步提高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审计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科技项目为:高技术研究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以及其他省专项计划中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是指: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与有关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中的总经费。
第五条 省拨款在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的重大科技项目一般由省科技厅审计处组织,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审计。
第六条 省拨款在100万元以下的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与验收申请一并报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计划财务处备案;必要时省科技厅审计处也可直接组织抽查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省科技厅审计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对专项经费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管理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通知审计),项目资金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执行合同的诚信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以及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三)项目合同要求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四)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 由省科技厅审计处组织或委托实施的专项经费审计,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并做好经费决算后,向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提出验收申请。专项计划主管处根据《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经核实后,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出审计委托书(式样附后),并提供验收资料及项目决算报表、相关明细帐;
(二)审计处在接到专项计划主管处的审计委托书后,由审计处按项目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明确组长,提前3天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以便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三)审计小组到被审单位后应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并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再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四)检查项目合同;审查项目决算;查阅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察看现场、检查帐物是否相符。检查审计情况需认真做好记录;
(五)根据审计结果,拟出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小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专项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以及不足之处和存在问题,对此提出审计建议或整改措施。
(六)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核签发,回复专项计划主管处并抄送厅计划财务处。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经费审计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十条 审计时间一般在项目完成以后,验收前进行。审计处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5天内完成或委托完成审计事宜,并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0天。验收部门没有专项经费审计报告,不得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除专项经费结题审计外,审计处应每年选择一些在研重大科技项目,进行审计调查,以推动对项目的有效管理。
第十二条 到期未完成的重大科技项目或研究开发失败的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计划主管处在提请审计后,方可办理申报核销。
第十三条 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按要求修改决算,整改措施不落实的项目不得验收。
第十四条 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对专项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重大科技项目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时不得向被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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