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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文化建设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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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文化建设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郑又贤

2005年1月,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1]。年底,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浙江省纪委等单位共同主办的“中国·浙江廉政文化论坛”又通过了一份《杭州宣言》,号召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和践行廉政文化。至此,人们已经程度不同地意识到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但就我国廉政文化建设的现状、特别是实效来说,还存在许多不足,有待付出新的努力。本文拟就当前所面临的主要困难,谈谈应该如何加强廉政文化建设问题。

一、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困难

当前,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主要面临如下五个方面的困难: 1.廉政文化建设在发动主体上的困难。

廉政文化建设是通过人的高度自觉的活动来实现的,人的参与状况直接影响着廉政文化建设的开展及其成效,所以充分发动主体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当前,廉政文化建设在发动主体上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1)难以最广泛地发动全体人民群众参与廉政文化建设。在理论研究层面,从事廉政文化建设研究的人比较少,有许多人不愿意乃至一定程度地蔑视这一工作。在实践活动层面,不少群众对廉政文化建设缺少热情,不想当“运动员”,喜欢站在局外当“评论员”和“裁判员”。(2)难以让全体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自愿、身体力行地加入到主体的行列当中来。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虽然包括广大人民群众,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更为直接从而也更重要的是全体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全体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同一般的群众主体不同,他们既是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又是廉政文化建设的客体;既是廉政文化建设的参与者和改造者,又是廉政文化建设的改造对象。所以,全体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自愿、身体力行的参与及其程度,对于提高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效具有关键性的影响。但就目前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而言,还是难以令人满意的。

2.廉政文化建设在进入人脑上的困难。

廉政文化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任务,一方面是改造主观世界,另一方面是改造客观世界。我们“必须努力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寓改造主观世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 [2]况且,改造主观世界和改造客观世界,都要首先解决人们的观念和认知问题。所以,廉政文化建设一定要在进入人脑即武装人脑上下功夫。现在有的地方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上作了许多积极的尝试,并总结出不少好的经验;理论界对廉政文化建设也已经从不同的角度开展了研究和探讨,其中不乏富有新意和创造性的观点或思想。但是,这些好的经验或观点,在多大程度上开始转化为人的自觉的理念或追求?无须讳言,实际情况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3.廉政文化建设在实践“物化”上的困难。

廉政文化建设在实践中的“物化”,主要是指精神成果“物化”到实践过程中去,并最终转化为实践的物质力量,即“用改造主观世界的成效推进改造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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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的进程”[2]。目前,廉政文化建设的精神成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党和国家相关的、法规或文件;二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乃至先进个人的成功经验;三是理论界的新探讨,包括对传统廉政文化的现代继承、外国廉政文化的合理借鉴,特别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廉政文化建设规律的科学揭示。要推动廉政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就必须把上述三方面的精神成果“物化”到实践中去,使之转化为巨大的物质力量。但从我国目前实际“物化”的情况来看,做得还很不够;有的只是形式上“做了”,可“做得怎么样”却有很大差距。推动廉政文化建设成果实实在在、卓有成效地“物化”,至今仍是一大难题。

4.廉政文化建设在优化形式上的困难。

任何事物的内容都是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且,形式能否符合内容的实际要求,会对内容的发展产生或是促进、或是阻碍的影响。廉政文化建设也不例外,同样有一个选择最佳形式来表现的问题。但是,如何选择、特别是优化廉政文化建设的形式,使之既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又易于操作和监督,还能取得最佳的效果?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的难题。

5.廉政文化建设在营造环境上的困难。 廉政文化建设总是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的,环境的优劣往往程度不同地影响着廉政文化建设的顺利开展。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必须营造良好的环境,但这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困难。其一,从经济环境来看。我国经济建设已经取得比较大的发展,这为廉政文化建设创造了比较有利的条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由于没有把廉政文化建设摆到应有的重要地位,在经费投入和设施建设上还有比较大的缺口。其二,从政治环境来看。日益拓展和深化的政治改革,为廉政文化建设提供了更坚实的政治保障和更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卓有成效的廉政文化建设运行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即使在已经建立起来的部分,也未能实现成功的运转。其三,从文化环境来看。固然,理论已经程度不同地把廉政建设纳入“文化”范畴,即把它作为文化现象来考察;但是,如何使大家都能不局限于“政治”意义上,而同时将之纳入“文化”发展轨道加以扶持和推进,还需要做新的努力。其四,从素质环境来看。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要求人们具有比较高的廉政文化素质。但从人们廉政文化素质的现状来看,还存在比较明显的差距。所有这些,都是我们要进一步认真探讨和努力解决的难题。

二、廉政文化建设难点的成因分析

廉政文化建设之所以会出现如上所述之困难或问题,主要是由以六个原因造成的:

1. 群众认知的滞后。

群众认知的滞后,主要体现在他们的思想、观念、知识落后于当前廉政文化建设发展的需求。这也是许多群众不热心于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原因。

其一,有些群众忽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他们看不到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紧迫性。其实,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对廉政建设的升华和必然。我国在廉政建设上已经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急需从文化层面上加以概括和总结;同时也遇到许多困难,甚至是停留在经验层面所无法解决的问题,需要加强理性的思考,以从中揭示规律性的东西。面对这种国情,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势在必行。另一方面,他们只是从“文化”建设的意义上来看待廉政文化建设。在有些人看来,廉政文化建设只是建设廉政“文化”,亦即让文人说说话、发发牢骚,说完、发完也就了事了。其实不然。廉政文化建设是一种系统性的工程,直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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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核心是政治、特别是廉政建设,涵盖人们的廉政思想观念、廉政制度建设、廉政行为规范等方面,而且包括廉政建设的实践尝试和探讨。它绝不是仅靠人参与,更不是仅靠文人说说话、发发牢骚所能解决的。

其二,有些群众淡漠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意识。其中最主要表现,就是认为廉政文化建设“与已无关”。不少人认为,叫群众参与廉政文化建设,“是为官者患病却让群众吃药”,没有对人、对症下药。尽管廉政及其文化建设,首先是对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来说的,但它毕竟是一种群众性的活动,只有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监督实施,才能取得预期的成功。有些群众正是缺乏这种廉政文化建设主体的意识,从而不能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参与廉政文化建设。

其三,有些群众缺少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知识。过去,我们比较重视对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开展廉政及其文化教育,但却一定程度地忽视了对广大群众进行廉政文化的宣传和教育。许多群众只会埋怨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为政不廉,或者埋怨党和国家为什么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去解决这些问题,而较少在总结经验和把握规律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廉政及其文化建设的具体建议或对策。不知从何下手,也是一些群众不愿多插手廉政建设或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原因。

2. 干部行为的落差。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向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志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3](P526)干部的每一言行举止,在一定意义上都是一种榜样,甚至是一种“无声的命令”。在廉政文化建设中,干部的行为也会产生类似的效应。现在的问题恰恰在于,许多干部在廉政及其文化建设中不能以自己的身体力行,充分发挥其“决定”性的作用。

3. 社会心理的无奈。

这种社会心理的无奈,主要是指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社会上所存在的为政不廉、特别是现象所产生的一种心理反应。这种心理反应,一方面是由于程度不同地夸大了现实中所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另一方面是由于对克服为政不廉、特别是现象信心不足。存在这种心理的人认为,为政不廉或现象“积重难返”,搞廉政文化建设只能是“隔靴搔痒”,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这给充分发动群众,营造廉政文化建设的社会环境,都带来一定的困难。

4. 行为规范的脆弱。

应该肯定,随着政治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为主要特征的廉政建设,在建立法制、法规和完善政德、官德要求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在于:廉政建设的行为规范缺乏相应的运行机制来保障,致使有法不依、有规不循的现象屡屡发生;而且,已有的行为规范对为政不廉或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惩处措施,特别是无法以足够的威慑力杜绝明知故犯、知法犯法的现象。这种行为规范的脆弱,直接影响了廉政及其文化建设的效果,也大大削弱了人们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 清官文化的误导。

清官文化是自宋明以后产生的一种特殊文化现象。它反映了当时人们对严重存在的贪官污吏的厌恶,同时也反映了人们改变这种状况的迫切要求。这种清官文化,在历史上、特别在封建社会中程度不同地起着积极的作用。但今天的情况已经大大不同于以前,我们一定要坚持历史观点和发展观点的统一,正确看待清官和清官文化。一方面,我们要坚持历史的观点看待清官文化,即应该客观地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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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它在历史上的进步意义。“清官”以其具有历史局限性的“清”、“正”、“廉”、“明”的言行,一定程度地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而且通过他们的努力,使得皇帝和朝廷在某种劝戒和压力下,以不动摇皇帝和朝廷的根本利益为前提,采纳了某些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意见,甚至对既成的制度或规矩作了某些相应的改革。清官文化程度不同地鞑靼危害人民利益的贪官污吏,客观上有利于推动官吏廉政和保护人民的利益,从而促进社会向前发展。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用发展的观点看待清官文化,既看到中国的历史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谓今非昔比;又看到清官文化随着中国历史的向前发展,在廉政文化建设中已经从主流价值取向而转化为非主流价值取向,不能简单地全盘继承,而应该改造地汲取其中于今天有益的因素。

但是,在廉政文化建设中,目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清官文化误导现象。其中,最典型的是表现在各类文学艺术作品中。作者或编者不一定有误导的主观用意,但它却这样或那样地使观众或读者“感受”到如下一些东西:(1)国家廉政建设不是靠法律或制度来规范,而只要有了清官就行。其中所体现的治国理念,不是法治,而是人治。(2)与前者相联系,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是依赖清官的道德修养和人格力量。这最多只是体现“以德治国”,而没有“依法治国”。(3)解决问题主要看谁的官大,或者能否得到更大的官的支持,最后还得靠皇帝来作出裁决。这同主张“权力真理”论,实乃异曲同工。(4)清官被喻为“父母官”,而人民群众只是这些清官的“子民”。这同今天的“公仆”或“勤务员”观点,显然是相违背的。(5)在清官文化中,清官是大展身手的,而老百姓的形象基本上都是无可奈何的,除了诉苦或告状之外,几乎是无所作为的。这同宣扬“英雄创造历史”,也有某种共通之处。清官文化所造成了上述误导,客观上影响了当今廉政及其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三、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对策思考

在新的形势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文化建设,既要认真改进以往廉政及其文化建设发展中所存在的不足,又要根据中国现实国情及其变化的特点和规律,提出符合实际且卓有成效的廉政文化建设思路。

1.全员发动与重点落实相结合。

一方面,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是全民、全社会的事业,不能光靠少数人去实现,而应该进行全员发动,让全社会的人们都投入到这场建设中去。现在仍有不少人认为:廉政及其文化建设,在实践上只是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事,在理论上只是理论工作者的事,同其他普通群众没有什么关系。其实不然。正如所指出的:“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社会”。 [1]廉政及其文化建设,是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但有事关直接“为政”者(主要指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为政”研究者(主要是理论工作者),而且事关“为政”监督者和推进者(主要指广大人民群众,同时也包括“为政”者和研究者)。如果离开了后者,廉政及其文化建设是不可能取得预期成功的。

另一方面,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虽然要广泛发动全社会的人们共同参与,但同时要注意突出重点,即要把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调动起来。因为,他们作为直接“为政”者,兼具廉政及其文化建设的主体和客体双重身份,在廉政及其文化建设中有着不容替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一般说来,当其以“主体”角色介入廉政及其文化建设,又不至影响其既得利益时,会有一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当其以“客体”的身份介入廉政及其文化建设,特别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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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既得利益可能受损时,积极性或主动性就会变得比较弱小。我们应该针对这种特点向他们开展必要的宣传或教育,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理论研究与实际贯彻相结合。 正如同志所说:“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4](P90)加强廉政及其文化建设,也要坚持理论研究与实际贯彻相结合,以造成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的良性运行机制。

首先,要进一步深化廉政及其文化建设理论的研究。当前,应着重围绕三个方面的问题展开新的探讨:一是关于廉政文化建设的难点问题。例如:怎样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参与廉政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何提高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效?应该形成什么样的运行机制以确保廉政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等等。二是关于廉政文化建设的发展趋势问题。一方面,要坚持前瞻性的观点,科学预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文化建设的未来发展趋势;另一方面,要根据廉政文化建设的未来发展趋势,提出促进健康趋势实现和发展的基本思路,以及抑制消极趋势出现和造成危害的可行性对策。三是关于廉政文化建设的客观规律问题。这是比较深层面的问题,既要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又要吸收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和外国廉政建设探索中合理的东西,还要充分考虑中国廉政文化建设的特点和未来发展要求。

其次,要努力促进廉政文化建设成果的“物化”。说得好:“马克思主义看重理论,正是,也仅仅是,因为它能够指导行动。”[5](P292)对于廉政文化建设所造成的好的理论、思想或观点,我们也要注意付诸实施。这包括四个方面的要求:(1)对于在以往成功实践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条例或准则,我们要坚决执行和实施;(2)、江、等领导同志,在推动中国廉政及其文化建设上提出许多重要的观点或思想,我们也要认真学习和贯彻;(3)理论界关于廉政文化建设的研究成果,其中不乏合理的观点或建议,只要是看准的东西,就应该在实践中积极进行尝试,以实现理论探讨与促进实践的有机结合。(4)在实现上述三个方面的“物化”中,都有一个以新的实践来证实和完善已有的思想或理论的问题,所以要善于总结经验,以实现以新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又以新的实践发展新的理论的良性循环。

3.弘扬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是以中国的国情为基础的,必须尊重乃至弘扬中国优秀的文化传统,以实现以史为鉴,古为今用。其中,传统的廉政文化即“清官”文化,是包含着许多值得肯定和继承的因素。所谓“清官”者,中国历史上有被老百姓广为流传的包拯、海瑞、于成龙、范仲淹、于谦、徐九经等人。他们留给后人许多感人的廉政诗文和故事;另有一些思想家或为政者,也提出许多有价值的的见解或观点,需要我们认真加以总结和弘扬。其一,知廉耻,为官清廉。知廉耻,方能知进退,才能有作为。明朝郭允礼的《官箴》曰:“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廉则吏不敢欺”,“廉生威”。 康熙皇帝在为于成龙写的碑文中称:“朕读周官六计廉吏,曰‘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吏道厥唯廉重哉。朕用是观臣僚,有真能廉者,则委以重寄,赐以殊恩,所以示人臣之标准也。”

他因于成龙的清廉而将其树为百官学习的楷模。历史上“清官”,也大都以其清廉形象而见诸史书,并被广为传颂。如隋朝赵轨在齐州做官,后入京,父老以杯水送别他:“公清如水,请饮一杯水,以代替我们献筵。”赵轨听了很高兴,并一饮而尽。其二,重爱民,以民为贵。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唐太宗李世民曾说:“君犹舟也,民犹水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这些思想对历史上的“清官”乃至“明君”都曾产生一定的影响。许多被誉为“清官”者,都有他们为民请命或为民不辞辛苦的感人故事。范仲淹主张“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乐民之乐”、“忧民之忧”的升华。其三,求公正,不畏强权。明朝郭允礼的《官箴》指出:“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不敢慢”,“公生明”。他的这个观点,对实行廉政是很有启发的。诸如《铡美案》之类的戏剧,正是歌颂包拯等清官秉公办案、主持正义、刚正不阿的官行的。尽管上述思想、观点或行为难免具有历史的甚至阶级的局限性,但对今天的廉政及其文化建设还是很有启迪的。

在廉政文化建设中,我们要充分挖掘传统廉政文化资源,以不同的形式使之为今天的廉政文化建设服务。有的地方根据历史廉政名人的故事,编写通俗读物,编排戏剧,拍摄电影电视,建造廉廊、廉亭和廉政雕塑、廉政公益广告等系列廉政文化景观,都是可取的做法。但在这种宣传或教育中,一定要注意坚持历史的观点,既不能人为贬低,也不能随意拔高,更不能以此简单取代今天廉政文化建设的宣传和教育。在已有宣扬清官的戏剧、电影、电视乃至书籍中,的确存在着需要认真改进的问题。

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不但要吸取传统廉政文化或“清官”文化中尚适合今天实际的合理因素,而且要坚持改革创新,使之具有时代特征,并朝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健康发展。只有立足现实,突出文化的时代性和创新性,不断增强时代气息,廉政文化建设才有生命力。首先,我们要坚持法制观念,用法律和制度来规范为政者及其行为。法制健全,可以使为政者不敢、不想也不能;“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6](P333)这是对以人治为基础的清官廉政文化的超越。其次,我们要坚持公务员或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或勤务员的观点,尤其要学习同志把自己看成是“人民的儿子”的精神境界,彻底消除清官文化中所谓“父母官”思想的影响。再次,我们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执政为民”作为今天廉政文化建设的灵魂;而且,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7] 4.他山之石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要具有世界眼光,即要积极借鉴和吸收外国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成果。其中,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做法或观点,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参考:

第一,以法律规范廉政。尽管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许多国家都比较重视以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例如,法国《公职总法典》规定,“公务员有义务把全部职业活动用于完成所赋予他的使命,因此,禁止公务员兼任其他有利可图的工作”。美国1978年修订的《文官制度改革法》,要求公职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营私舞弊、不得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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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政治捐款等政治性金钱收受活动。美国1989年修订的《道德改革法》,规定公职人员不得在外兼任与其职责利益相冲突的工作或从事与其职责相冲突的事务,包括不得利用职权谋求工作。新加坡先后出台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纪律条例》、《防止贪污法》、《财产申报法》、《现行反贪污法》、《没收非法利益条例》等,对公职人员的工作、生活、言论和行为一一作了规范。日本制定《国家公务员法》,明确规定:“职员不得兼任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公司和其他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也不得自办营利性企业”;“职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营利企业中应允或担任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系的职务”。 韩国相继制定了《防止法》、《反洗钱法》和《政治资金法》;并于2003年2月18日颁布《公务员保持清廉行动纲领》,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能接受与本人职业有关的礼金和礼品。瑞士制定的《联邦公务员法》,也规定公务员不得兼营副业与工商业,其家属也不得开办餐馆、咖啡馆等。 “在行使职权或在任职期间如犯有过失,给予惩戒制裁”。 奥地利《公务员法》规定,不许索贿、受贿和随便受礼,即使是名誉性礼品……

第二,以透明保障廉政。国内外的无数实践证明,“黑箱”式的生活和权力操作,是导致的重要原因。目前,世界各国都比较注意从加强公开性和增大透明度上促进廉政建设。法国在《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中,对公务人员财产申报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有利于防止和及时发现、揭露贪污行为。新加坡建立了“公务员日记制”,要求公职人员以书面形式记录下自己每天的公务活动以及与公务有关的私人交往,然后由监督部门审查,若有隐瞒作假,即予处罚;同时,健全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要求每年申报一次本人和配偶的财产情况,包括动产、不动产、贵重首饰、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如发现财产来源有问题,即送交贪污调查局进行调查。美国1978年通过廉案,要求在立法、司法、行政系统内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以便于公众监督;同时制定了许多法律来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其中最有名的是阳光法案,要求行政机构的会议除特殊情况应公开进行,并允许公众了解会议情况。瑞典早在1766年,议会就确立了“政务公开”的原则,允许任一位瑞典公民到任何一个部门要求查阅该部门的文件,包括财务方面的文件;如果怀疑某位私用或挥霍公共资金,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媒体举报,随后就会有人来调查这位。

第三,以媒体监督廉政。尽管这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而且一旦触犯了当权者的根本利益也往往会受到各种阻力,但媒体所扮演的监督角色和所起的监督作用却是不容低估的。在瑞典,反不仅仅是检察官和法官的事,而是全社会都关注的事情;特别是民众和媒体具有很强的监督意识。如发现某一公务员的生活水平高出他的收入水平,那么很快就会有人举报他,税务部门也就会派人来查他;如果有问题,媒体很可能马上予以曝光。在新加坡,电台、电视台、通讯社、报纸和各种期刊对公务员的监督也是很突出的。这些媒体依法享有比较高的自由,尤其为了吸引读者,不惜人力物力收集要员和公务员的政治丑闻和新闻。有的和公务员的丑闻就是通过这种曝光,而令其引咎辞职的。在美国,媒体几乎无所不及地报道现实中发生的人和事,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里根总统曾经说过:美国记者一听到丑闻,就像“鲨鱼闻到血腥味”一样,一哄而来。尼克松总统甚至抱怨说:即使换一把椅子,也得小心翼翼,以免被新闻界抓住了口实。而谁的丑闻一旦被揭露出来,特别经过媒体的广泛传播之后,当事人往往难逃下台或被法办的厄运。1971年《纽约时报》连载美国卷入越战的文件,不但拒绝尼克松总统以涉及为由所提出的停止连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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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打官司令总统败诉,继续连载;《华盛顿邮报》曾经对1972年的水门事件开展深入调查,全然不顾尼克松总统以吊销其所属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威胁,彻底揭露其中的丑闻。

最后有必要指出,借鉴诸如上述的外国廉政经验或观点,一定要注意同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特别要同中国的政治制度、文化建设特点联系起来,以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廉政文化。

5.一般号召与健全机制相结合。

我们应该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或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号召全社会的人们积极参与,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之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光有一般号召是无法实现廉政文化建设的目标的,一定要进一步健全相应的运行机制,以保障廉政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当前,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必须健全和完善六个方面的运行机制:(1)廉政文化建设的参与发动机制。通过这种机制,我们能够最广泛地发动群众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特别是使公务员乃至各级领导干部都能主动地参与,并自觉地接受廉政文化建设的“洗礼”。(2)廉政文化建设的条件保障机制。要建立廉政文化建设机构,并挂靠在各级纪委。(3)廉政文化建设的思想教育机制。这虽然也包括面向普通群众的思想教育,但重点仍应放在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上。实施这种教育,可以通过各种媒体的宣传,也可以开设专题讲座或进行短期培训,还可以组织观看相关录像或听取犯人“现身说法”等,即要以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浅出的说理、富有警示的直观来提高教育的效果。(4)廉政文化建设的行为监督机制。在这里,主要是坚持道德鞭策与法律规范相结合,以启发人的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道德良知,从而更加自觉地贯彻同志所提出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同时要健全有关廉政文化建设的法律法规,以某种“强制性”的手段来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5)廉政文化建设的成效评估机制。这是比较难的一项工作,因为它具有许多“软”性指标,不能简单地靠“硬件”来说明。今后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但在总体上,这种考评机制,应该体现硬性指标与软性指标相结合、廉政文化建设与廉政实践成效相结合、鼓励先进与惩治相结合这三个原则。

注:

[1]《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人民网》2005年01月16日。

[2]《:学习“三个代表”和十六大精神要持之以恒》,《新华网》2006年06月01日。

[3]《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4] 《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 [5] 《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6] 《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 [7] 在“三个代表”研讨会上的重要讲话,《人民网》2003年07月02日。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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