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金等费用的回复函
致
青岛xxx商务有限公司
回复函
青岛xxx商务有限公司:
一、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贵司已依照2017年5月1日WJ与贵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之约定按时将出租房屋交付给了WJ,依约WJ应履行按时支付约定房租、按时缴纳水电费、物业费、停车费等合同约定之承租人义务。
2、本公司系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之约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用途为餐饮经营。
二、我公司自愿对承租人WJ依照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应承担的全部履约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现如下问题:
1、实际使用面积已超过合同约定面积,实际超过面积按照贵公司实际测量数据为准,我公司自愿就超出面积按照贵公司现行出租标准承担支付租金、物业费等承租人义务,希望贵司同意并重新核算租金等费用。
2、因我公司内部合伙人矛盾等原因,我公司至今没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支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停车费等承租人义务,在此特向贵公司深表歉意。
青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致
青岛xxx商务有限公司
三、承租人WJ及实际使用人即我公司均已多次收到贵公司发出的催付函等法律文件,现正式书面回复如下:
因我公司长期亏损,确实不能履行支付租金等义务,如继续履行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会进一步增加我公司之负担,同时为了减少贵公司之预期租金收益等的损失,希望贵公司能尽快终止租赁合同并另行出租给他人,另外,特通知贵公司有权处置我公司遗留资产抵顶我公司应承担的部分租金等债务,如有差额我公司自愿继续承担还债义务,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为止。
特此通知。
通知人:青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
时间: 2018 年 6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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