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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质量十项规定及违反规定处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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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质量十项规定及违反规定处罚一览表

序号 一 规定条文 违规处罚规定 相关法规条文摘要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1 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2 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 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 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1 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同上。 处罚。 三 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1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2 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 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见上。 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见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见上。 四 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1 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定实施行政处罚。 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之十以下的罚款。 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2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 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同上。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见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见上。 五 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1 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 签署虚假文件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 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对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机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七 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同表第七项。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 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任: 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同表第七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同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同表第七项。 八 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对施工《建筑法》第71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单位按照《建筑法》第71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报告上签字。 九 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 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责任: 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十 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展应急救援。 政处罚。 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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