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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市区及县(市)城区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_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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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关于印发

梧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市区及县(市)城区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各委、办、局:

《梧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及《梧州市市区及所辖县(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已由市环境保护局编制完成,并经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印发 环境 功能 区划 通知

梧州市地表水功能区划

地表水功能区划的意义是为了防治地表水环境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用水质量,而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地表水域制定的环境保护管理目标。为了明确我市各主要地表水域的环境管理目标,防治地表水污染,提高水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区划。

一、区划范围

梧州市 ( 含各县市 全境12588Km2区域内的主要江、河、湖库等地表水域及集

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周围一定范围内的陆域。

二、区划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⑷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6]31号 ;

⑸ 《自治区关于实行跨地、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的通知》 (桂政

发[1997]62号 ;

⑹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 ;

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 (GB5749-85 ;

⑻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92 ; 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78-1996 ;

⑽《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

部、地质矿产部19年7月10日发布 。

三、区划的技术原则

⑴ 集中式饮用水源优先保护;

⑵ 同一水域具有多种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⑶ 不能随意降低现有的区划功能; ⑷ 区划结果易于管理,实用可行; ⑸ 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为经济建设服务。

四、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梧州市地表水环境主要是属西江流域,过境河流主要是西江以及西江的二级支流东安河,西江在梧州市的界首进入广东省,位于苍梧县东安河流经该县的沙头、石桥、木双镇过境流入广东怀集县的贺江,然后在广东封开县流入西江。其它河流有西江支流的桂江,桂江支流有思良江、龙江;浔江,浔江支流有下小河、上小河、北流河、白石河、蒙江河等。同一河流中,上游水质对下游水质有一定影响,地表水功能的区划根据区划原则、纳污情况、使用功能以及经济发展规划。将梧州市地表水区划为五种水域功能类型、区划的地表水功能涉及21条河流、7个水库,详细功能划分见表6-1和表6-2。 区划的五种水域功能如下: Ⅰ类:源头水;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饮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地表水水域

浔 江

干 流

藤县水厂吸水点上游0.1km至其下游0.1km处

藤县水厂下游0.1km至岭尾

岭尾至泗恩洲 外 水

苍梧水厂上游1km至其上游

表1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所在

保护标准

使用功能

行政区

新马至藤县水藤县 厂吸水点上游干流

0.1km处 藤县 集中式饮用Ⅱ

水、生活

藤县

生活、工业、Ⅲ 农业、航运

苍梧县

工业、生活、Ⅲ 农业、航运

泗恩洲至苍梧苍梧县 生活、工水厂上游1km

业、农业、航运

苍梧县 工业、生活、Ⅲ

生活、工业、农业、航运

0.1km处 苍梧水厂上游0.1km至下游0.1km

苍梧水厂下游0.1km至长洲岛尾

里 水

龙平水厂上游1km至龙平水厂上游0.1km

龙平水厂上游0.1km龙平水厂下游0.1km

龙平水厂下游0.1km至长洲岛尾

长洲岛尾至浔江、桂江、西江交汇处

农业、航运

苍梧县

集中式饮用水、生活

苍梧县

工业、生活、农业、航运

泗恩洲至龙平梧州市 水厂上游1km

梧州市

生活、工业、农业、航运

梧州市

集中式饮用水、生活

梧州市

工业、生活、农业、航运

梧州市 工业、生活、农业、航运

续表1

Ⅲ 工业、生活、农业、航运

Ⅲ Ⅱ

Ⅲ Ⅲ

地表水水域

所在

使用保护标准

功能

行政区

西 浔江、桂江、西江江 交汇处至干 塘源水厂上游1km

塘源水厂上梧州市 游1km至塘源水厂上游0.1km

塘源水厂上梧州市 游0.1km至塘源水厂下游0.1km

塘源水厂下梧州市 游0.1km至界首

京南勒竹至华机厂

梧州市 工业、生Ⅲ 活、农业、航运

生活、工Ⅲ 业、农业、航运

集中式饮Ⅱ 用水、生活

工业、生Ⅲ 活、农

业、航运

梧州市 工业、生Ⅲ

活、农

江 干 流

华机厂吸水点上游1km至华机厂吸水点上游0.1km

华机厂吸水点上游0.1km至桂江船厂吸水点

桂江船厂吸水点至富民水厂吸水点 富民水厂吸水点至北山水厂下游0.1km

北山水厂下游0.1km至浔江、桂

吸水点上游1km

梧州市 梧州市 梧州市 梧州市 梧州市

业、航运

生活、工Ⅱ 业、农业、航运

集中式饮Ⅱ 用水、生活

集中式饮Ⅱ 用水、生活

集中式饮Ⅱ 用水、生活

工业、生Ⅲ 活、农

江、西江交汇处 支 龙 业、航运

源头至狮苍梧县 寨

工业、生Ⅱ 活、农业

狮寨至江口 苍梧县

工业、生Ⅲ 活、农业

思 源头至毓苍梧县 工业、生Ⅱ 秀

活、农业

良 江

毓秀至河口 梧州市

工业、生Ⅲ 活、农业

续表1

地保护目标

河流名称

表水水所在行政区

使用功能

浔 人和河 源头至木苍梧县

生活、农

江 支 流

枧头 业

木枧头苍梧县 工业、生Ⅳ 至村尾 上小河

界垌至底江口 下小河

本院至河口 白石河

良吾至河口

源头至界垌

苍梧县源头至本院

苍梧县源头至良吾 藤 县 活、农业 苍梧县 工业、生活、农业 苍梧县 工业、生活、农业 藤 县 工业、生活、农业

生活、农业

Ⅲ 生活、农业

Ⅳ 生活、农业

Ⅲ Ⅱ Ⅱ Ⅱ

源头至藤 县

泗涪河

水口 水口至藤 县 斗肚垌

生活、农Ⅱ 业

工业、生Ⅲ 活、农业

黄华河

南渡至坡塘 坡塘至光华 义昌河

曾村至长田 北流河 北流河

河口至南渡

岑溪市岑溪市思塘至曾村

岑溪市青草洲至滕城

岭景河岑溪市

生活、工业、农业 生活、工业、农业

岑溪市 生活、工业、农业 藤 县 源头至石生活、工业、农业

Ⅲ Ⅲ 生活、工业、农业

Ⅲ 生活、工业、农业

藤 县

Ⅲ Ⅲ Ⅲ 生活、工

支流 石村至藤 县 古房

生活、工Ⅲ 业、农业

业、农业

新庆河

罗标至河儿口

蒙山河

蒙山河 支流 上荣至底索雅

平福河

沙街至金步洲

源头至罗标 藤 县 高堆至塘劝 新安河藤 县 源头至沙街 藤 县 藤 县

生活、工业、农业

蒙山县

源头至上荣

工业、生活、农业

藤 县

工业、生活、农业

生活、工业、农业Ⅲ 工业、生活、农业藤 县

Ⅲ 工业、生活、农业Ⅲ Ⅲ Ⅲ 工业、生活、农业

源头至蒙山县

百哥河

夏宜

工业、生Ⅲ 活、农业

夏宜至蒙山县 工业、生Ⅲ 大车 活、农业

陈塘河

源头至蒙山县 三闸

三闸至蒙山县 工业、生陈塘 活、农业

濛 江

夏垌口藤 县

至濛江

西江二级支野宇至界流

东安河

续表1

地表水所在行政水域

工业、生Ⅲ 活、农业

Ⅲ 生活、工Ⅲ 业、农业

苍梧县 工业、生活、农业

使用功能

大壬水库 藤 县

集中式饮用水、生活、工Ⅱ 业、农业

集中式饮用水、生活、工Ⅱ 业、农业

集中式饮用水、生活、工Ⅱ 业、农业

集中式饮用水、生活、工Ⅱ 业、农业

集中式饮用水、生活、工Ⅱ 业、农业 农业、一般景观 农业、一般景观

同敏水库 藤 县

白石水库 藤 县

黄垌水库 藤 县

赤水水库 岑溪市

天星水库 岑溪市 塘坪水库 岑溪市

Ⅴ Ⅴ

说明:Ⅱ、Ⅲ、Ⅳ、Ⅴ指《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 中的Ⅱ、Ⅲ、Ⅳ、Ⅴ类功能及标准。

梧州市市区及所辖县(市)城区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结合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城市发展的需要,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将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在保证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目标。

一、区划范围

本功能区划分范围包括梧州市市区和所辖四县(市)城区内的空气环境。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引用法规及标准

本功能区划中主要引用下列法规及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功能区划颁发时,所引法规及标准按现行法规及标准执行,当所引法规及标准被修改时,应按相应最新法规及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 三、术语解释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文物古迹为宗旨。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

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

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四、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制定的原则和要求

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

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严格三类区。 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时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4、不能随意降低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 5、一、二类功能区不得小于4平方公里。

6、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二类区与三类区之间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带。缓冲带的宽度根据区划面积、污染源分布、大气扩散能力确定。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位于缓冲带内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影响情况,确定该污染源执行排放标准的级别。

五、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域划分

根据上述环境空气功能区域划分原则、要求和标准,结合本市的空气环境质量现状,划定下列区域为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1、梧州市2000-2010年城市总体规划中市区所有区域 2、苍梧县县城城区 3、岑溪市市区区域 4、藤县县城城区 5、蒙山县县城城区

在上述区域范围内,空气环境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六、监督管理

1、排放废气污染物超过所在功能区相关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造成严重环境空气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

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规定的权限下达,被限期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2、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逐步实行淘汰,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优先采用电能、太阳能、液化石油气等资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小的清洁能源,认真贯彻执行《梧州市关于印发市控制燃煤燃油二氧化硫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发[1999]76号)。对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排污费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3、建设项目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和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令第25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

4、建立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许可证制度。向环境空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技术资料。

5、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净化处理措施。

6、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功能区域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布局,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环境空气污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防止和减轻环境空气污染。

7、梧州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区划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交通、渔业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8、梧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制度,组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七、附加说明

1、本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自梧州市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方案是《梧州市办公室关于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批复》(梧政办函[1999]161号)的修正,梧政办函[1999]161号文同时废止。

3、本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梧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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