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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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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保护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相关行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侵占、盗掘、滥用、窜改、滥用、擅自开发、贩卖、毁损以及利用国家所属或者受国家保护的国土资源所犯,行政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处罚的行为。 第二章 查处责任

第三条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国家国土资源部门率先开展,确认违法行为后,向行政司法机关转交查处 。

第四条 国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展违法查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可能构成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确定构成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后,应及时向行政司法机关报告。

第六条 查处案件时,行政司法机关应当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公明的原则办理。应当按照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办理,确定涉及到的具体内容,依法做出查处决定。 第七条 根据查处案件的情况,行政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依劳动者受益人原则追究责任。 第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国家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司法机关对本规程的解释,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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