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标本接收制度涉及临床科室检验申请、检验标本的采集、运送;检验科有关标本收集、转运、接收、传递、处理和贮存等过程。有关标本收留和处理人员必须遵循本制度。实验室制定并实施正确采集和处理临床标本的《检验标本采集手册》。
二、采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对于患者自行收取标本,须接受专业人员的指导。在采样前,采样人员根据申请者申请的检验项目的要求核对医嘱(或申请项目),选择恰当的容器进行粘贴条码,并认真核对患者、样本容器和检验申请是否一致,严防差错。
三、标本送达实验室后标本接收人员应进行验收,主要检查样本质量,查看是否与检验申请相符。晨间标本由检验科护工到临床各科收取标本,急诊标本由临床科室护工或通过物流系统送往检验科,检验科接收人员主要核对标本条码与登记本上对应的患者姓名、科别、床号、住院号、检验项目与标本类型的匹配,观察标本的性状。并在标本登记本上一一签名签收。
四、接收人员观察各种留置标本的临床资料、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状及是否符合“抽样程序”之规定;若满足拒收条款时即时通知重新采样并予以记录。标本接收后由接收人员及时分拣,编注唯一的检验号,立即处置;当日不能完成的检验标本按“样品处置程序”冷藏或分装、冷冻等。标本被检测前应由检验者再次观察其标识及性状。不合格标本必须按程序退回,并作好记录。
五、急诊标本接收时,收送人员要记录时间,依检验项目类别将其送入相应实验室,并监控检验周期符合规定。
六、检测后的各种标本,应保存一定时间。尿液标本、大便标本检测后及时按规定处理,血液标本,尤其是脑脊液、心包积液、胸腹水液、胃液等标本,检验后应按规定保存一周,以备查对。尚未检测标本贮存处应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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