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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室内空气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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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室内空气

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当前,随着居民物质和精神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问题不断凸现出来,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切实打击不法经营者利用劣质装饰装修材料装修公共场所,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为了及时掌握我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国家法律、技术法规相关要求,结合咸宁实际,在全市范围公共场所开展室内空气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

1、全市经营性公共场所:休闲娱乐场所、网吧、健身房、宾馆饭店、商场。

2、全市公益性公共场所:学校、幼儿园。

3、机关单位办公场所

二、检查时间

2007年9月26日至2007年12月30日。

三、检查内容

室内空气质量中甲醛、苯、氨、TVOC等。

四、检查要求

1、本次专项检查由咸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中心承担,各县市(区)在其辖区内积极配合。

2、在检查过程中,要及时做好纪录,认真做好抽样检查,抽样检查要按法定工作程序进行。

3、各单位要依法接受检查,不得拒检,否则作为不合格论处,并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曝光。

4、承检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5、本次专项检查按《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鄂价费<2007>120号收取检验费。

五、后处理工作及信息发布

1、对检查发现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市局监督科指令有资质的治理单位进行有效治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本次专项检查将在咸宁市报刊、电视、网络等有关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对质量好的

予以表扬,对质量差的通报批评,正确引导社会消费。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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