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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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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分类

(一) 科研经费来源渠道可划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指国家、省、市各级科研管理部门下达到我校的科研项目或子课题的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指各种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的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等。

(二) 科研经费按性质可划分为自然科学经费和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经费

第三条 我校在职人员利用学校条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和人员依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和义务。

(一)学校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分配比例、外协经费及控制标准的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指导工作。

(二)学校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三)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决算和财务往来审计工作。 (四) 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项目立项书或合同书的约定使用经费,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科研经费采用合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在经费的使用上,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六条 各类项目经费根据每次支出款项数额按下列标准逐级审批:

(一)1万元(含1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支出,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批。

(三)5万元的支出,由学校科技主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各项开支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一般不能调整,除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外的其他支出科目。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的,纵向项目调整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总额的10%;否则,应报上级拨款部门批准,批

复后报科技处和财务处备案。没有明文规定的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经费可报科技处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 项目经费到位后,科技处核发科研经费本,根据项目合同确认(定)经费中的各项费用比例和金额,并登记在经费本中。财务处按科技处提供的项目编号设立专用账户,按照专款专用原则,按项目核算。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佳木斯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保留在佳木斯大学(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除外),经科技处审批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委托人,继续完成研究工作,科研成果归佳木斯大学。项目负责人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校按照项目计划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因某种要求终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上报科技处,根据科技处审批意见,由财务处停止该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组在一个月内提交经费结算报告,结余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科技处每年对科研项目进行检查和审核,对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或已延期的项目,同时项目负责人又不能对其原因进行合理说明,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科技处将终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经费的外拨必须经过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经审批的项目经费。可不提取项目管理费,也不计算科研业绩。

(一)外拨纵向项目经费必须是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在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费预算书中明确列支的转拨给合作单位的款项。如遇特殊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科技处会同协作单位共同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处理。

(二)外拨横向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总项目合同书以及与合作单位签署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合作合同或协议应在总项目合同书中有明确规定,且外拨经费累计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三)对已提取项目管理费的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与外单位发生实质性协作关系而需划转协作经费的,项目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和协议书,经科技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划拨,但已经提取的管理费不返还。

(四)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科技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已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执结题报告和项目经费本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由科技处提供清单,学校财务处按规定予以结账。

第十四条 结题项目结账后,结余经费的60%结转进入学校的“科研发展基金”,结余经费的40%结转进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储备基金”,在项目负责人的 “科研储备基金”下另设项目,作为新科研项目前期预研经费和学术交流费用,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原项目经费本注销。

第十五条 对于已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储备基金”的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须重新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新预算须报科技处审批,财务处按照批复后的经费支出预算进行经费管理。

经费预算范围及所占比例

经费类型 项目类型 纵向项目 ≤30% ≤30% 学术交流 科研劳务费 其他科研经费 ≥40% ≥20% 横向项目 ≤30% ≤50% 第十六条 当项目负责人有若干个结题项目,可将几个项目的结余经费合并, 按照规定转入该负责人的“科研储备基金”,合并本着纵向项目与纵向项目合并,横向项目与横向项目合并的原则。

第十七条 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储备基金”的结余经费原则上应当在三年内使用完毕。如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储备基金”其中某一项目的结余经费超过三年仍没使用完,将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 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由学校科技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教师科研工作的启动及扶持等。

第三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一般开支范围包括:

(一)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臵、运输、安装、试制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臵和加工费,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

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购臵设备或仪器应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

(二)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臵费;实验动、植物的购臵、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三)分析测试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纵向项目科研合同中如有特别规定列支劳务费的,按合同执行。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等按实列支后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八)交通费:指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出租车费、汽车票、地铁票、飞机票、机场建设费等相关费用。纵向经费不得超项目预算报销;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及养路费等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驾驶

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九)通讯费:指网络使用费、电话费、传真费等。 (十) 业务招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纵向科研经费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十一)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费用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十二)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学术研讨会、咨询会、评审会、鉴定会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如:论证费、评审费、鉴定费、以及参加学术会议时的注册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等。

(十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软件开发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五) 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十六)协助费:指将协作研究工作以合同方式委托给校外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必须将其列入预算,并在科研项目合同中明确注明具体试验和预期成果等外协事项。

(十七)管理费:学校收取科研项目管理费为到位经费的5%,拨款部门有规定的按拨款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由学校经费资助的各类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十八)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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