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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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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新印花税税率表 1 税目 购销合同 范围 税率 纳税人 说明 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按购销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补偿、易货等合同 2 加工、定作、修缮、修按加工或承揽收入加工承揽合同 理、印刷广告、测绘、立合同人 0.5‰贴花 测试等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勘察、设计合同 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3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包合同 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财产租赁合同 机动车辆、机械、器具、立合同人 不足1元,按1元贴花 设备等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单据作为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合同使用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按运输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的,按合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同贴花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立合同人 同使用花 的,按合同贴花 5 6 7 仓储保管合同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单据作为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合同使用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立合同人 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的,按合款合同 同贴花 单据作为财产、责任、保证、信合同使用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立合同人 用等保险合同 的,按合同贴花 9 财产保险合同 10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按所载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服务等合同 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按所载金额0.5‰贴花 立据人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11 产权转移书据 12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立账簿人 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13 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权利、许可证照 按件贴花5元 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帐簿起用时;合同(协议)签订时; 证照领受时;资本注册时或增加时。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应税凭证类别 计税依据 工业企业的购产品销售收入 销合同 商业企业的购商品销售收入 销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房地产销售收入 业的购销合同 其他行业的购销售收入 销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金额 建设工程勘察勘察、设计费 设计合同 核定比例 70% 40% 100% 40% 80% 100% 税率 万分之三 万分之三 万分之五 万分之三 万分之五 万分之五 万分之三 千分之一 万分之五 千分之一 千分之一 说 明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 100% 承包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金额 借款合同 技术合同 借款金额 100% 100% 100% 100% 100% 万分之零点 五 万分之三 万分之五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100% 服务费 产权转移书据 转让金额 100% 应纳印花税计算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或者凭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缴纳。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税率 (1) 应纳税额=应纳税记载的金额(或者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2)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主要免税规定 已经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无息贷款、贴息贷款合同;外国、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和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合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可以免税。 印花税的定义

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现在往往采取简化的征收手段。

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印花税),是印花税的一部分,根据书立证券交易合同的金额对卖方计征,税率为1‰。

注:经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历史

近20年来,我国股市印花税税率曾经有过数次调整。

证券交易印花税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开征,当时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份,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开始。

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税率调整到3‰,上海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3‰提高到5‰。 1998年6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5‰下调至4‰。 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降低为3‰。

2001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A、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统一降至2‰。 2005年1月,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下调为1‰。

2007年5月30日起,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

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调整为1‰。 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仍保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

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应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 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

额。确定具体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

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

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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