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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华佗健康网
中国⼈民银⾏储蓄所管理暂⾏办法

颁布⽇期:1982-12-01执⾏⽇期:1982-12-01时 效 性: 现⾏有效效⼒级别: 部门规章⽬录

第⼀章 总 则

第⼆章 储蓄所的基本任务第三章 机构与⼈员第四章 职责分⼯

第五章 思想政治⼯作第六章 宣传⼯作第七章 服务⼯作

第⼋章 调查研究⼯作第九章 帐务设置

第⼗章 帐务核算的基本要求第⼗⼀章 库存现⾦第⼗⼆章 重要空⽩凭证第⼗三章 有价单证

第⼗四章 存款挂失和提前⽀取第⼗五章 印章使⽤和保管第⼗六章 交接⼿续

第⼗七章 久悬未取储蓄存款

第⼗⼋章 会计档案和业务资料保管第⼗九章 储蓄代办所

第⼆⼗章 事后监督和检查第⼆⼗⼀章 安全和保密第⼆⼗⼆章 业务技术训练第⼆⼗三章 附 则

第⼀章 总 则

第⼀条 积极发展⼈民储蓄事业, ⿎励和保护⼈民储蓄, 是党和国家的⼀项重要经济。 第⼆条 ⼈民储蓄必须坚持“存款⾃愿、取款⾃由、存款有息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积极组织和吸收储蓄存款,可以把部分闲散的消费资⾦转化为⽣产建设资⾦,可以适当调节购买⼒的增长同商品可供量之间的予盾,可以促进群众有计划安排⽣活、引导消费。

第四条 储蓄存款户多、⾯⼴,储蓄所点多、分散。为了切实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银⾏的信誉和储户的利益,提⾼经营⽔平,提⾼⼯作效率,提⾼经济效益,必须加强储蓄所的管理。

第⼆章 储蓄所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储蓄所是中国⼈民银⾏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机构,是密切联系群众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明的重要场所,其基本任务是:

⼀、 贯彻执⾏国家和⼈民银⾏统⼀制定的储蓄⼯作的⽅针和有关规定;⼆、 保证国家和上级⾏批准的储蓄计划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 储蓄业务的收付和经批准办理存、贷结合的消费性贷款、个⼈汇兑及代理个⼈收付业务。确保帐、款、证正确和储蓄所财产的安全;

四、 宣传组织推动储蓄业务的开展;

五、 管理、辅导、检查储蓄代办所的⼯作。

第三章 机构与⼈员

第六条 储蓄所的设置应根据⽅便群众,有利⽣产和经济核算的原则。既要考虑当前⼈⼝密度、储蓄潜⼒、实际需要,⼜要瞻望今后的发展趋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 储蓄所的增设、迁并要报经地、市⼀级⼈民银⾏批准。

第⼋条 储蓄所必须配备责任⼼强、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具有⼀定组织和管理能⼒的⼈员担任所主任,并按⼲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任命。

⼤的储蓄所应配备科、股长级⼲部担任所主任。县市⽀⾏的储蓄科、股长不得兼任所主任。

第九条 储蓄所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内勤和外勤等⼈员。储蓄⼈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培养德才兼备的储蓄专业⼲部。

第四章 职责分⼯

第⼗条 储蓄所各类⼈员应制订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各尽职守,做到⼈⼈有专责,事事有⼈管。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各项任务。

第⼗⼀条 为了加强和调动储蓄所和储蓄⼈员的积极性,不断改善储蓄所的经营管理,提⾼经济效益,应逐步推⾏经济责任制,实⾏定员定额和考核制度。 第⼗⼆条 所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 负责全所的思想政治⼯作和业务⼯作;

⼆、 贯彻执⾏储蓄⼯作的⽅针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制订⼯作计划和措施,合理安排⼈⼒,开展宣传,加强服务,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经济指标和⼯作任务;四、 组织全所⼈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提⾼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技术⽔平。 第⼗三条 记帐员(或经办员)的主要职责是:⼀、 热情接待储户,办理各项存取款⼿续;

⼆、 领⽤、登记、保管各类存款明细帐(卡)、重要空⽩凭证和各类登记簿;三、 根据分户帐(卡)轧计各类收付发⽣额、余额、利息,并办理结帐⼯作。 第⼗四条 出纳、复核员的主要职责是:

⼀、 根据出纳制度规定, 办理现⾦收付, 领解和保管现⾦、有价单证和登记现⾦库存簿;

⼆、 掌管业务公章,审查、复核各种帐、单、折、证、息、印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三、 填制各科⽬⽇结单及编制业务汇总⽇报等综合核算⼯作。 第⼗五条 外勤⼈员的主要职责是:

⼀、 调查研究,分析储源,培养和发展储蓄宣传员,协储员,开展宣传,动员和组织存款;⼆、 辅导和检查储蓄代办所的业务开展、执⾏、帐务处理及款、证保管情况。

第五章 思想政治⼯作

第⼗六条 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做好深⼊细致的思想政治⼯作,经常进⾏四项基本原则教育,⽤主义、马列主义、⽑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教育⼲部,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遵守《中国⼈民银⾏职⼯守则》,使全体储蓄⼈员越来越多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化、守纪律、全⼼全意为⼈民服务的劳动者。

第⼗七条 所主任要以⾝作则,⾔教⾝带,依靠党团⼯会组织,对⼲部运⽤个别谈⼼、家庭访问、民主⽣活会等形式,解决思想问题,有进步及时表扬,有缺点耐⼼帮助,有困难尽量解决,团结⼀致,同⼼同德共同完成所内各项任务。

第⼗⼋条 管辖⾏要关⼼储蓄员的⽣活, 储蓄所要有必要的⽣活设施, 要注意有劳有逸,劳逸结合,以保护储蓄员的⾝⼼健康。

第六章 宣传⼯作

第⼗九条 储蓄宣传是发展储蓄事业的重要环节。储蓄所要围绕党的中⼼任务,在当地党政和上级⾏的领导下,依靠社会⼒量,利⽤多种形式开展储蓄宣传。宣传要实事求是,⼒求健康、正确,做到有思想性、针对性、艺术性、趣味性,使储蓄宣传有助于发扬勤俭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有利于积聚更多资⾦,⽀持⽣产建设和引导消费,以推动储蓄事业的发展。

第⼆⼗条 储蓄宣传内容,⼀要宣传政治经济的⼤好形势,党和国家保护储蓄的⽅针、;⼆要宣传储蓄功在国家,利在⾃⼰的重要意义,宣传储蓄与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储蓄对计划安排家庭经济收⽀、留有后备、有利消费、改善⽣活的作⽤;三要宣传各种储蓄 业务的特点,引导储户选择储蓄种类,做好储户的参谋。

第⼆⼗⼀条 储蓄所要注意所容所貌和室内外环境布置。 室外要有醒⽬的“三

牌”,即“中国⼈民银⾏”的⾏名牌、 所名牌、 营业时间牌。室内(或橱窗)要有储蓄原则、储蓄种类介绍、章则制度、存取款⼿续、各种储蓄存款利率等宣传品。内容要简明扼要、易看、易懂、易记。有些宣传内容要经常更换。柜⾯宣传要诚恳亲切,耐⼼解释,详尽周到。

第七章 服务⼯作

第⼆⼗⼆条 储蓄所应根据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明的要求,结合本所的实际,订⽴服务公约和柜台纪律,公布在营业室内,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储蓄所的营业时间要⽅便储户的存取款,克服机关化的作风。经上级批准确定的营业时间不能随意改动,做到固定化。

第⼆⼗四条 讲究服务态度,坚持做到主动,热情、耐⼼、周到地接待储户。储蓄员上柜应标明服务⼯号,注意仪表

整洁,在柜⾯服务中,要讲究服务艺术,摸索服务规律,掌握储户特点,根据不同对象,因⼈⽽异地做好服务⼯作。 第⼆⼗五条 提⾼⼯作效率,坚持严肃认真的⼯作作风。上班前要做好各项准备⼯作。办理业务时要集中精⼒,全神贯注,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定型操作。改进劳动组合,缩短凭证传递过程。减少储户等待时间,做到准、快、好。 第⼆⼗六条 流动服务时,必须随带帐簿双⼈经办,采取定期、定点。不带帐簿的,只能收款不能付款。回⾏后应对帐册、单证、款项及时办理交接⼿续。

第⼆⼗七条 收授储户款、单、折时要交代清楚,业务繁忙的储蓄所应发号牌。⽀付利息时应有利息清单⼀式两份,⼀份交储户核对,⼀份作252科⽬传票附件。

第⼋章 调查研究⼯作

第⼆⼗⼋条 储蓄所要加强调查研究⼯作,经常注意统计和积累有关储蓄业务的静态和动态资料。加强柜⾯记录,有条件的可以进⾏专题调查、典型调查、职⼯家计调查。收集群众思想反映, 结合储蓄业务的发展变化, 定期进⾏分析,提供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

第⼆⼗九条 储蓄所应积累以下各项资料: ⼀、业务区域内的单位数, 各单位的职⼯⼈数,⼯资数,奖⾦数及发薪发奖⽇期等;⼆、业务区域内居民总数、 户

数、 居民主要阶层,经济特点及分布情况;三、业务区域内特殊储源;四、定、

活期储蓄存款户数和余额增减及存储额的变化,定期储蓄中提前⽀取和过期不取情况等;五、对储蓄重点户的统计及分析;六、储蓄所的业务量,⼯作质量,⼈员变动等资料。上述各项资料要建⽴资料卡⽚,系统积累,前后⼝径⼀致。

第三⼗条 由于储蓄管理部门和储蓄所的⼯作范围、特点及掌握资料的条件不同,各储蓄所的主要服务对象也有差别,因⽽在调查研究中必须上下对⼝,协作配合,因所⽽异,有所侧重。

第九章 帐务设置

第三⼗⼀条 储蓄帐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 。 明细核算包括各种分户帐、登记簿(卡)等,按帐户进⾏核算;综合核算包括科⽬⽇结单、总帐、⽇计表(或营业⽇报表代⽤)等,按科⽬进⾏核算。两个系统都是根据同⼀凭证,按照双线核算原则分别进⾏核算, 全⾯反映储蓄业务发展和变化情况。 储蓄所和事后监督部门帐务的具体设置,可根据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的数字,应每⽇核对,保持完全相符。

第三⼗三条 应设⽴开销户,挂失、异地托收、库存现⾦、重要空⽩凭证(指未启⽤的各种空⽩存单、存析等,下同)、有价单证(指未启⽤的各种有奖票证、定额存单、侨汇券等,下同)、款项交接及差错等⼋种登记簿。

第三⼗四条 各种帐、簿、卡的使⽤和保管,必须责任到⼈或到柜。每⽇营业终了必须⼊库或⼊保险柜保管,保证安全。

第⼗章 帐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三⼗五条 储蓄会计核算⼯作是⼈民银⾏会计核算的⼀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严格做到下列各点: ⼀、双⼈临柜,钱帐分管,章证分管,帐要复核,钱要复点;⼆、存先收款, 后记帐; 付先记帐,后付款;三、当时记帐,核对总号,帐折(单)相符,当天结帐, 轧对平衡; 四、帐户余额定期通打,双线控制,总分⼀致;五、重要凭证、有价单证, 必须设簿记载, 专⼈保管。六、双⼈管库,双⼈守库,双⼈护送现⾦;七、公章私章,妥善保管,章在⼈在,离柜收起;⼋、机构撤并,⼈员变动,必须核对帐款,办理交接;九、帐帐、帐折、帐款、帐实、帐据、帐表必须相符。

第⼗⼀章 库存现⾦

第三⼗六条 储蓄所的库存现⾦,根据业务需要由管理单位从严核定。限额最⾼不超过三天的业务需要量,按业务增减变化,随时进⾏调整。

第三⼗七条 库存现⾦任何⼈不得挪⽤,不得⽩条抵库。

第三⼗⼋条 库存现⾦必须设簿登记,每天核对,保证帐款相符。当天发⽣的业务,必须当⽇结帐,不准抵库。特殊情况在营业时间外发⽣的业务,应经所主任批准后,⽅得⼊次⽇帐,并在营业⽇报上注明,以便加强事后监督。 第三⼗九条 营业结束后, 储蓄所⼀般不留库存现⾦和有价单证, 应送指定⾏处⼊库保管。如确有需要保留库存现⾦的,必须有坚固的库房设备条件,并应经管辖⾏批准,必须贯彻双⼈管库和双⼈守库制度。

第四⼗条 库存现⾦的接送,应贯彻双⼈押运的制度。凡有机动车的⾏处,应保证对储蓄所库存的接送。

第四⼗⼀条 建⽴和健全查库制度。管辖⾏和所主任要经常进⾏查对库存现⾦,检查库房安全设施,并登记查库记录。

第⼗⼆章 重要空⽩凭证

第四⼗⼆条 各种储蓄重要空⽩凭证要加印总号,并冠以省、 市、 ⾃治区的简称,帐单(折)要配套使⽤,不得跳号; 凭证的领⽤、 上交、注销和结存,各个环节必须严密控制,做到有帐有据,帐实相符。

第四⼗三条 重要空⽩凭证应指定专⼈管理,按凭证种类⽴户,通过表外科⽬核算。每天使⽤的重要空⽩凭证, 应做到班班清、 ⽇⽇清,并由保管⼈在登记簿上签章,以明责任。营业终了应⼊库或⼊保险柜保管,领、发、存的数字应

在营业⽇报表上反映,确保核算正确。

第四⼗四条 作废的重要空⽩凭证,不得撕毁,应将总号剪下贴在开销户登记簿顺序号上注明“作废”字样。其作废凭证应附在当⽇传票内备查。

第四⼗五条 重要空⽩凭证不得任意在储蓄所之间调剂使⽤。确有需要的,要经过管辖⾏办理调拨⼿续。

第四⼗六 代办所向报帐储蓄所领⽤重要空⽩凭证,清算时应视同本⾝业务处理,做到领⽤有⼿续,帐上有登记。

第⼗三章 有价单证

第四⼗七条 有价单证应指定专⼈保管按⼈⽴户,要视同库存现⾦有关规定办理。通过表外科⽬核算, 按⾯额分类⽴户。 领⽤时,注明数量、⾦额及起讫号码,由领⽤⼈当⾯签收。

第四⼗⼋条 每⽇营业终了,各类有价单证应与营业⽇报表中表内、外科⽬发⽣额和余额核对相符。

第四⼗九 注销和兑付的有价单证要⽴即加盖明显“注销”或“付讫”戳记。上交时,应双⼈签封,办妥交接⼿续。

第五⼗条 储蓄所之间调拨未发⾏的有价单证,统⼀由管辖⾏管理部门办理。储蓄所内部调剂使⽤,应视同现⾦办理交接⼿续。

第五⼗⼀条 代办所向报帐储蓄所领取有价单证, 要办妥领取⼿续, 及时清算,其领取、使⽤、结存数应视同储蓄所本⾝业务,并⼊核算。

第⼗四章 存款挂失和提前⽀取

第五⼗⼆条 办理储蓄存款挂失时, 要存款⼈提出本⼈⾝份证明, 并提供存款开户⽇期、帐号、户名、种类和⾦额等有关情况,并要进⾏核实和作好详细记载,由申请⼈填写挂失申请书。

第五⼗三条 如只⽤⼝头或函电要求挂失时,经查实确有存款后,抽出原分户帐,在分户帐的余额栏旁边,⽤红字注明“⼝头或函电挂失”字样,并办理临时⽌付的登记⼿续。内容包括挂失⽇期、时间、情况等要点,经办员签章负责,专夹保管。并要求挂失⼈⼀般在三天内补办正式挂失⼿续,过期⽆效。

第五⼗四条 申请挂失的证明⽂件(指本⼈⾝份证明或单位的书⾯证明),应向发证机关查对。 发证机关在外地的,可通过函件委托联⾏储蓄部门代为查对。⼀般在挂失七天后,结清旧户,补发新存单(折)。并在补发的新存单(折)上注明:此系挂失补发,已挂失的旧存单(折)⽆效。补发时还应由挂失⼈在挂失申请书上签收。

第五⼗五条 挂失⼈要求撤销挂失申请时,应提出挂失⼈的⾝份证明,收回申请书。挂失⼈⽤函电形式要求撤销挂失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五⼗六条 不记名的储蓄存款,不办理挂失⼿续。

第五⼗七条 久悬未取的不动户单独管理的储蓄存款,办理挂失⼿续时,应按七⼗三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 印鉴挂失,可以照储蓄存款挂失的规定办理。

第五⼗九条 定期储蓄存款提前⽀取时, 必须认真核对存款⼈⾝份证明, 委托他⼈⽀取的,还要核对受托⼈的⾝份证明,并作相应记录。必要时也可向发证机关查对。

第⼗五章 印章使⽤和保管

第六⼗条 公、私印章是银⾏对外发⽣权责关系,具有法律效⼒的重要依据,必须按规定范围使⽤,妥善保管。 第六⼗⼀条 储蓄所的名称,由县(市)⽀⾏确定,业务公章必须由省、市、⾃治区分⾏统⼀制定规格式样或统⼀刻制。

第六⼗⼆条 业务公章应指定专⼈保管和使⽤, 签发存单(折) 和有价单证时应随⽤随盖。营业终了随同现⾦⼊库保管。

第六⼗三条 建⽴公章及领发印鉴的登记制度,凡领⽤、上交和⼈员调动时,均应办好交接登记⼿续,由经办⼈员在登记簿上签章负责。

第六⼗四条 为了减少交接⼿续, 根据储蓄所业务情况, 每柜(每班)发⼀枚业务公章,专柜专班专⽤。并编列号码,加以区别。

第六⼗五条 经办⼈员签章是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对核算的正确性负责。私章不能任意更换并要本⼈严加保密,必需做到章在⼈在,离柜收起。

第六⼗六条 公章私章要经常擦刷⼲净,盖章要清晰,端正。

第⼗六章 交接⼿续

第六⼗七条 储蓄所主任调动时的交接⼿续是:

⼀、 重要空⽩凭证、有价单证、库存现⾦要帐实盘点相符。各类储蓄存款分户帐余额应与营业⽇报表各科⽬数字核对相符。

⼆、 管辖⾏应指定⼈员监交,并在交接清册上签章负责。

第六⼗⼋条 储蓄所其他⼲部调动时, 应将经管的重要空⽩凭证、 有价单证、库存现⾦、各种帐册、公⽤业务资料以及未了事项交接清楚。并统打余额,以清责任。

第六⼗九条 机构撤并时,应将各类储蓄存款分户帐按户抄列清单,编造交接⽇营业⽇报表,并将业务公章封缴。交接时,管辖⾏应指定⼈员监交。

第七⼗条 所内⼈员交接库存现⾦和有价单证要点收清楚 , 并在交接登记簿上详细记录、签章。

第⼗七章 久悬未取储蓄存款

第七⼗⼀条 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后三年未取的、活期储蓄存款三年内不动的,应将分户帐另⾏单独管理。活期储蓄存款凡在五元以下,⼗年以上不动户可转⼊收益处理。转帐时要抄列清单⼀式三份(⼀份储蓄所留存,⼀份送事后监督部门进⾏监督,⼀份作损益传票附件)。

第七⼗⼆条 未建⽴两套帐的⾏处,要将久悬未取不动户的分户帐余额,按户抄列清单,送事后监督部门逐笔监督⽀付;已建⽴两套帐的⾏处,也相应地作单独管理。

第七⼗三条 已列⼊单独管理的定活期储蓄存款,要求办理挂失⼿续的,应审慎核实并经所主任批准,次⽇通知事后监督部门。已列⼊单独管理的活期储蓄办理存取款时,应结清旧户,另开新户。 第七⼗四条 久悬未取储蓄存款的管理,每年办理⼀次。

第⼗⼋章 会计档案和业务资料保管

第七⼗五条 储蓄所的会计档案是银⾏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指定专⼈严格管理。 第七⼗六条 各种销户的分户帐,应按⽉、 按季、 按年装订成册, ⼊库保管。 帐、簿(卡)的保管年限 , 按照中国⼈民银⾏会计基本制度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的规定办理。

第七⼗七条 “挂失申请书”必须定期装订⼊库,永久保存。挂失、开销户登记簿和活期储蓄久悬未取户转收益处理的清单,应永久保管。

第七⼗⼋条 建⽴和健全重要记录簿,并妥善保管。记录内容有帐款差错、总帐与分户帐不符、⼈员变动、代办所变迁和各种重⼤事故等。

第七⼗九条 有关业务资料、规章制度等,应认真积累保管,防⽌散失。

第⼗九章 储蓄代办所

第⼋⼗条 储蓄代办所是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发展代办所必须与储蓄所的分布全⾯规划,统筹安排。设置前做好充分调查研究,考虑到银⾏检查辅导的⼒量,应多发展零整集体户单⼀代办。办理定、活期各种储蓄收付的代办所(简称全⾯代办所),应该是离储蓄所较远,有⼀定储蓄能⼒,群众确有需要,配有合适的代办⼈员,能做到双⼈办理,经单位单位领导同意,⽅能签订合约。

第⼋⼗⼀条 全⾯代办所的备⽤⾦,由银⾏根据每个代办所的存款余额,业务收⽀规律以及路途远近,每季度从严核定⼀次。

第⼋⼗⼆条 全⾯代办所交帐期限不超过七天。但发薪及⽉底必须交帐⼀次。每⽉全⾯对帐⼀次。

第⼋⼗三条 代办费的计算由储蓄所办理,由事后监督审核后才能⽀付。并按规定范围⽀付代办费,不能挪作它⽤。 第⼋⼗四条 储蓄所必须经常了解和检查辅导代办业务的开展,储蓄的贯彻和规章制度的执⾏情况。总结和交流经验,解决存在问题,充分发挥代办所的作⽤,推动储蓄业务的开展。 第⼋⼗五条 全⾯代办所的业务公章由当地⼈民银⾏统⼀刻制。

第⼆⼗章 事后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加强事后监督和检查, 对于保证储蓄所帐务的正确, 减少差错,堵塞漏洞,提⾼核算质量和管理⽔平有重要作⽤。

第⼋⼗七条 管辖⾏(处)必须坚持和加强事后监督和检查制度。管辖⾏(处)储蓄部门应建⽴储蓄核算组(员),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强的事后监督员和检查辅导员,及时进⾏监督和辅导。事后监督员不得到被监督的储蓄所担任临柜记帐、出纳、复核⼯作。

第⼋⼗⼋条 事后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汇总储蓄帐务, 审查帐务凭证,监督明细分户帐,核对帐、折总号及保管凭证帐表。新建⽴事后监督的,其监督的内容可由简到繁,逐步完善。对各种明细分户帐的监督应抓紧时间,由部分监督过渡到全⾯监督。

第⼋⼗九条 检查辅导员应巡回下所检查储蓄所对储蓄 、 规章制度的贯彻执⾏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库存现⾦、帐证管理、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应⽴即进⾏纠正和辅导。 重⼤问题要及时上报, 管辖⾏要迅速认真地进⾏处理。否则,检查辅导员可越级上报,管辖⾏不得故意难或打击报复。

第⼆⼗⼀章 安全和保密

第九⼗条 储蓄所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范设备,包括铁门、铁窗、铁栏杆、警铃等。并准备⼀定的⾃卫⼯具,放在隐敝⽽易于取⽤的地⽅,以便⽤以⾃卫。并与附近有关单位建⽴联防制度, 随时提⾼警惕, 克服⿇痹轻敌思想。⼀⼈所要坚决撤并。⾦库钥匙要随⾝携带, 出纳抽屉要离柜落锁, ⼈员离所时要关闭电源、⽕源、⽔源,切实做好防⽕、防盗、防⽔⼯作。

第九⼗⼀条 ⾮本所⼯作⼈员不能随便进⼊营业室,各种储蓄帐册、开销户簿、挂失登记簿等⾮本所有关⼈员不得随便翻阅。中午轮流值班对外营业的,必须双⼈临柜,营业终了必须对储蓄所内外的安全情况进⾏⼀次检查,柜台旁的铁门要注意随时上锁。

第九⼗⼆条 对储户的存款情况、印鉴式样等必须严格保密。对因审理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查询、 冻结和没收储蓄存款的, 必须严格按照⼀九⼋0年总⾏银储字18号⽂“五部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办理时,必须由管辖⾏通知储

蓄所或事后监督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储蓄所不得直接受理,不得将帐册凭证交给查询单位⼈员翻阅。司法部门依法要求银⾏提供证据的,银⾏只能提供复制件,原始凭证不能外借或抽⾛。

第九⼗三条 应开展反冒领、反假的⽃争,维护储户利益,维护国家资⾦安全。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 采取⼀些⾏之有效的做法, 以利于防⽌冒领。如发现坏⼈作案的可疑线索,应注意追查,并及时报告本⾏保卫部门和门。

第⼆⼗⼆章 业务技术训练

第九⼗四条 储蓄⼲部要勤学苦练基本功。应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学习,全⾯熟悉储蓄规章制度、业务基本知识、接待储户的知识等,同时要通过边⼲边学、边⼲边练,不断提⾼计息、记帐、书写、点钞、抽帐卡、打算盘以及⼝头宣传等业务技术。外勤⼈员还应不断提⾼宣传、调研、组织发动的能⼒。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五条 本办法由总⾏颁发。各省、市、⾃治区分⾏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组织贯彻执⾏。 以前的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律以本办法为准。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82.12.01,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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