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起重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规范起重吊索具的采购(自制)、使用、保养、检查,保证吊索具处于安全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全厂范围内起重吊索具(钢丝绳、起重环链、人造纤维带等)的采购(自制)、使用、保养、检查。
2、吊索具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需求,物资采购部门向有资质的生产或供应商进行采购,所有采购的吊索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1、钢丝绳吊索端部如采用编结形式,编结长度不得小于该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0倍,并且不能小于300mm。
2.2、钢丝绳吊索必须由整根绳索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3、自制吊索具用的材料及外购零部件,必须具有材质单、生产制造厂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否则,应进行检验,查明性能后方可使用。
4、自制、改造、修复的吊索具,应按照规定进行动、静载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吊索具应在固定区域存放,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指定专人管理。 6、作业前应对吊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性能完好后,再投入使用。
7、吊挂前,应确认重物上设置的起重吊挂连接装置是否牢固可靠,提升作业前应确认绑扎、吊挂是否可靠,是否找准重心,吊点是否正确。
8、作业中不得损坏吊重物品与吊索具,必要时应在吊重物品与吊索具之间加保护衬垫。
9、要按吊装物品的重量选择吊索具,不得超过吊索具最大安全工作载荷进行吊装作业。
10、吊索具使用后要及时保养,正确存放。
11、吊索具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的检查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主要检查内容是其负荷能力和破损情况,如发现达到报废标准,要立即报废。
12、定期检查要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方法及检查结果。 1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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