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0028-1-2007 承压扁钢产品-第1部分:一般要求
承压扁钢产品 第1部分:一般要求
国家标准前言
此英国标准为EN 10028-1:2007的英国版本,取代BS EN 10028-1:2000。 受技术委员会ISE/73委托,英国参与了“承压钢” 的编制,受附属委员会ISE/73/2的委托,英国参与了“承压钢板和钢条”的编制。 对于此委员会提供的组织清单,可从其秘书处获得。
此标准并不意味着包括所有必须的合同条款,使用者应负责其正确使用。 符合英国标准并不能免除法律上的义务。
(英文版本)
承压扁钢产品-第1部分:一般要求
本欧洲标准于2007年10月21日由欧洲标准协会(简写CEN)批准通过。 CEN成员国必须完全遵守CEN/CENELEC (欧洲电工标准协会) 内部规则,从而保证在没有任何改动的情况下,给出本欧洲标准在国家标准中的地位。新近列出的、有关国家标准这类文献目录、资料、可以向协会秘书处或任一CEN成员国索取获得。
欧洲标准是以三种法定版本存在(英文、法文和德文),本标准可以译成其它国家的任一语言版本,而CEN成员国的职责是把自己的语言版本报告给协会秘书处,这样此语言版本有法定版本的同样地位。
CEN成员国具有国家标准的国家有: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欧 洲 标 准 协 会
协会秘书处:rue de Stassart 36,B-1050 布鲁塞尔
前言
此欧洲标准EN 10021-7:2007由 “承压钢-质量” 技术委员会ECISS/TC 22(其秘书处属于DIN)编制。
此欧洲标准应给出国家标准的状态,最迟在2008年6月前,出版相同内容的版本,或被批准。最迟在2008年6月前,与欧洲标准相冲突的国家标准应被取消。
此欧洲标准取代EN 10028-1:2000, 包括其修订A1:2002。
此欧洲标准按照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给CEN(欧洲标准协会)下达的命令编制,支持欧盟指令97/23/EC的重要要求。
对于此欧洲标准与欧盟指令97/23/EC的关系,见资料附录ZA,附录ZA是此欧洲标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欧洲标准中的钢号选自于EN 10088-1。
在大标题“承压扁钢产品”下,EN 10028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第二部分:规定高温性能的非合金和合金钢 -第三部分:可焊细粒钢,正火 -第四部分:规定低温性能的镍合金钢 -第五部分:可焊细粒钢,热机轧制 -第六部分:可焊细粒钢,淬火和回火
-第七部分:不锈钢
注:标有(●)的条款,表示此条款包含与将要在询价和订货时所达成的协议相关的信息;标有(●●)的条款,表示此条款包含与可在询价和订货时所达成的协议相关的信息。
按照CEN(欧洲标准协会)/ CENELEC(欧洲电工标准协会)内部条例,以下国家的国家标准组织须遵照执行此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1 范围
本欧洲标准EN 10028-1规定了用于制造压力设备的扁钢产品的通用交货技术条件。
也适用EN10021中规定的通用交货技术条件。
注: 在指令97/23/EC下,一旦本欧洲标准出版在《欧盟官方公报》上,那么符合指令97/23/EC的基本安全要求的部分仅限于本欧洲标准中的材料技术数据(第1部分和其他相关部分),并不意味着材料充分满足设备的特定要求。因此,对于本材料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数据要进行评定,以验证是否满足设备的特定设计要求以及压力设备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
2 引用标准
应用本标准时,下列参考文件不可或缺。对于标有日期的参考文件,仅适用引用的版本;对于未标有日期的参考文件,适用其最新版文件(包括任何修改)。 EN 10002-1:2001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室温) EN 10002-5:1991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5部分:高温下的试验方法 EN 10020:2000 钢号的定义和分类 EN 10021:2006 钢产品通用交货技术条件
EN 10028-2:2003 承压扁钢产品—第2部分:规定高温性能的非合金和合金钢
EN 10028-3:2003 承压扁钢产品—第3部分:可焊细粒钢,正火 EN 10028-4:2003 承压扁钢产品—第4部分:规定低温性能的镍合金钢 EN 10028-5:2003 承压扁钢产品—第5部分:可焊细粒钢,热机轧制 EN 10028-6:2003 承压扁钢产品—第6部分:可焊细粒钢,淬火和回火 EN 10028-7:2007 承压扁钢产品—第7部分:不锈钢
EN 10029 厚度≥3mm的热轧钢板 —尺寸、形状和质量的公差 EN 10045-1:1990 金属材料 —夏比冲击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 EN 10048 热轧窄钢条—尺寸和形状公差
EN 10051 连续热轧未涂覆的合金以及非合金钢板和钢条—尺寸公差和形状公差
EN 10052:1993 铁产品热处理专业术语 EN 10079:2007 钢产品的定义
EN 10088-1:2005 不锈钢—第1部分:不锈钢清单
EN 10160 厚度≥6mm的扁钢产品的超声波检验(反射法) EN 10163-2:2004 热轧钢板、宽扁钢和型钢表面状况交货要求
—第2部分:钢板和宽扁钢
EN 10164:2004 改进表面垂直变形性能的钢产品-交货技术条件
EN 10168:2004 钢产品—检验文件—信息和说明清单 EN 10204:2004 金属产品—检验文件的类型
EN ISO 377 钢及钢产品—机械性能试验的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ISO 377:1997)
EN ISO 2566-1 钢—伸长率的换算—第1部分:碳和低合金钢(ISO 2566-1:1984)
EN ISO 2566-2 钢—伸长率的换算—第2部分:奥氏体钢(ISO 2566-2:1984)
EN ISO 3651-2 不锈钢耐晶间腐蚀的测定—第2部分:铁素体、奥氏体及
铁素体—奥氏体(双相)不锈钢—在含有硫酸的介质中的腐蚀试验(ISO 3651-2:1998) EN ISO 9445 连续冷轧不锈钢窄钢条/宽钢条/钢板以及切割长度-尺寸公差和形状公差(ISO 9445:2002)
EN ISO 14284 钢和铁—测定化学组分的取样和试样制备(ISO 14284:1996)
3 术语和定义
本欧洲标准采用EN 10020:2000、EN 10079:2007和EN 10052:1993(见3.1至3.3)中的术语和定义,并适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正火轧制
正火轧制是指在热轧过程中,最终变形在特定温度范围内进行,此温度范围使得材料状态相当于正火后获得的状态,从而保持了正火之后的机械性能规定值。
注:此交货条件的符号和正火状态的符号用N表示。 〔与EN 10052:1993中的定义不同〕
3.2 热机轧制
〔与EN 10052:1993中热机处理的定义相同〕
注:热机轧制(符号M)可包括增加冷却速度之后回火或包括自回火而不再回火的工艺,但不包括最后直接淬火和回火的工艺。
3.3 淬火及回火
〔与EN 10052:1993中的定义相同〕
注:淬火和回火(符号QT)也包括直接淬火和回火。
3.4 买方
按照本欧洲标准订购产品的人或组织。
注1: 买方未必但是或许是一个符合附录ZA中所列EU指令的压容设备的制造商。
注2: 在本EU指令的范围内当买方承担责任时,本标准将提供符合附录ZA中标示的指令的基本要求的支撑。
4尺寸及其公差
●产品的公称尺寸及其公差应根据下面所列的尺寸标准在订货时达成协议。
a)对于非连续热轧钢板产品,参考EN 10029。
●●除非在订货时另有规定,按EN 10029中的规定的产品等级B适用于钢板的厚度公差。
b)对于连续性热轧卷材或由卷材(热轧宽度≥600mm)切取的薄钢板/钢板,以及宽度600mm热轧切割卷材,参考EN 10051。
c) 对于热轧窄带(热轧宽度600mm),参考EN 10048。
d) 对于不锈钢冷轧薄钢板/钢板、冷轧卷材和切割卷材(轧制宽度≥600mm),以及热轧宽度600mm的不锈钢冷轧卷材和切割卷材,参考EN ISO 9445。
注:EN ISO 9445包括选择较宽尺寸的选项。
5 质量的计算
应采用7.85kg/dm3的密度作为计算EN10028-2至EN10028-6中所有钢的公称尺寸条件下的公称质量的依据。根据EN10088-1:2005的附录A中的密度值来计算不锈钢的密度。
6分类和名称 6.1 分类
6.1.1按照EN10020的钢号分类,在EN10028的各部分中给出。
6.1.2 此外,EN 10028-7中涵盖的钢根据其组织分为: —铁氏体钢
—马氏体钢 —奥氏体钢
—奥氏体—铁素体钢。
注:详情见EN 10088-1。
6.2 名称
在EN10028各个部分中规定的钢号以钢名称和钢编号命名。钢名称按照EN10027-1编制。相应的编号按照EN10027-2编制。
7 买方提供的信息
7.1 必要信息
买方在订货时应提供下述信息: a) b)
所需的数量; 扁钢产品的类型;
c) 欧洲标准规定的尺寸、形状和质量(见条款4)允许偏差,以及如果相 关的欧洲标准允许买方某些选项,例如,边缘的光洁度或公差等级,以及有关这些方面的特定信息; d) e) f)
产品的公称尺寸; 本欧洲标准的编号; 钢名称或钢编号;
g) 与EN 10028-2, EN 10028-3, EN 10028-4, EN 10028-5, 或者EN 10028-6规定的通常条件不同的交货条件;对于不锈钢,从EN10028-7的相关表中选取工艺路线; h) 7.2 选项
EN 10028的本部分规定了许多选项并列举如下。如果买方在订货时没有明确表示想要执行这些选项,应按基本规范来供货(见7.1)。 1) 2) 3) 4) 5) 6)
与标准规定不同的公差等级(见4.1a); 炼钢工艺规范(见8.1.1);
附加热处理后的机械性能 (见8.4.1); 特殊等级的断面收缩率规范(见 8.4.2); 内部质量的验证(见8.6) 一项或者几项可选试验(见表1); 发布的检验文件(见9.1.1).
7) 8) 9) 10) 11) 12) 13) 14) 8 要求
8.1 炼钢工艺
8.1.1 ●●除非在订货时协定特殊的炼钢工艺,按照本欧洲标准的钢,其炼钢工艺应由制造商自行决定。
8.1.2 钢(除了不锈钢)应完全脱氧。
8.2 交货条件
见EN10028的各部分(还有3.1和3.2)。
8.3 化学组分
8.3.1熔炼分析
由钢厂提供的熔炼分析报告应采用和符合EN 10028的各部分的要求。
8.3.2 产品分析
在EN 10028的各部分中给出了产品分析与熔炼分析规定值的允许偏差。
8.4 机械性能
8.4.1 EN 10028各部分中给出的值适用于按照10.2.2切取和制备的试样。这些值与产品的公称厚度(订货厚度)有关且适用于通常的交货条件(见EN 10028专门部分)
与标准规定不同的试验频率(见 10.1.1和10.1.3); 与标准规定不同的交货条件(见10.2.1.3); 冲击试验使用纵向试样(见10.2.2.3); 分析方法规范 (见11.1); 高温拉伸试验的温度(见11.3);
与标准规定不同的冲击试验试验温度(见11.4); 标记方法(见12.1); 特殊标记(见12.2和12.3);
●●必要时,应在订货时就附加热处理之后的机械性能达成协议。
8.4.2 ●●对于厚度≥15mm的产品(不锈钢产品除外),可以在订货时协定,达到EN10164:2004中规定的质量等级Z15、Z25或Z35,它代表垂直于产品表面的面积减小的最小值。
8.5 表面条件
对于钢板,按照EN 10163-2:2004中规定,应适用如下表面质量要求: a) 对于符合EN 10028-2至EN 10028-6的钢板,等级B2。 b) 对于符合EN10028-7的钢板,等级B3。
8.6 内部质量
产品应致密并去除妨碍将来适用的缺陷。
●●对于内部质量,必要时,可在订货时规定其要求以及检验条件(见表1和11.5.3)。 9 检验
9.1 检验类型和检验文件
9.1.1按照本欧洲标准,应采用指定性检验,证明产品符合订单的要求。 ●买方应按照EN 10204规定所需检验文件的类型(3.1或3.2)。如果规定了检验证书3.2,买方应告知制造商执行检验和编制检验文件的单位或个人的姓名和地址。也应协定由哪一方发布检验证书。
9.1.2 按照EN 10168的规定,检验文件应包括下列代码和信息: A 贸易和贸易各方;
B 检验证书适用的产品说明(包括淬火和回火产品或者回火产品的回火温度); C03 试验温度;
C10-C29 室温下拉伸试验(如适用,包括垂直于产品表面的试验),以及
高温下的拉伸试验(如适用); C40-C43 冲击试验(如适用); C70 炼钢工艺(如适用);
C71-C92 熔炼分析以及产品分析(如适用);
D01 标记、尺寸和目视检验,以及耐晶间腐蚀性能的验证(如适用);
D02-D50 无损探伤 Z 批准
9.2 要进行的试验
必须进行的试验和可选试验及其试验范围规定在表1中。
表1 试验及其试验范围
检验试验类型 必须进行的试验 熔炼分析 试验范围 每一熔炼炉1个试块 每一试验单元1个试块 每一试验单元1个试块 每一产品 每一产品 每一熔炼炉1个试块 EN10028-2和EN10028-3中的钢 EN10028-7中的钢(除了奥氏体钢外) 每一熔炼炉1个试块 a 参见 8.3.1 室温下拉伸试验 10.1.2,10.2.2.2和11.4 10.1.2,10.2.2.3和11.4 11.5.1 11.5.2 10.1.1,10.2.1和11.1 10.1.3,10.2.2.2和11.3 冲击试验 (除了EN10028-7的奥氏体钢外) 尺寸检验 目视检验 可选试验 产品分析 高温下拉伸试验,以验证Rp0.2 拉伸试验,同时验证高温下EN10028-7中的奥氏体钢的Rp0.2和 Rp1.0的其中一个,或者Rp0.2和 Rp1.0都进行验证 垂直于产品表面的拉伸试验,以验证相应的最小断面收缩率(除了EN10028-7中的钢外) 室温下EN10028-7中的奥氏体钢的冲击试验 低温下EN10028-7中的钢的冲击试验(铁素体钢除外) 超声波探伤,以检验内部质量 a 10.1.2,10.2.2.2和11.3 每一试验单元1个试块 10.1.2,10.2.2.2和11.3 a 10.1.2,10.2.2.3和11.4 10.1.2,10.2.2.3和11.4 8.6和11.5.3 a 每一产品 对EN10028-7中的钢进行耐晶间腐蚀性能的试验 aa 11.5.4 见EN10028-7
9.3 再试验,分选和再处理
再试验,分选和再处理须符合EN 10021的要求。 10 取样
10.1 试验频率
10.1.1 ●●对于产品分析,除非另有协定,应每一熔炼炉取一个试样,以测定EN10028的相应表格中特定钢号的元素含量(表格中规定有元素含量值)。 对于EN 10028-2 至EN10028-6的产品其他试验的试验单元,须符合10.1.2、10.1.3和表1的要求。 对于不锈钢,见EN10028-7。
10.1.2对于室温下拉伸试验和冲击试验的试验单元,应按如下条件:
-对于从钢条上切取的钢条和薄钢板:试验单元为卷材; -对于薄钢板或者钢板:试验单元为轧制钢板。
如果轧制钢板或卷材分为几个液体淬火的热处理批次,那么每个热处理批次应作为一个试验单元。应从每一试验单元中切取一个试块,用于制备10.2.2中所述的试样。
对于不锈钢,见EN10028-7。
10.1.3 ●●对于高温拉伸试验,除非另有协议,试验单元为每一熔炼炉。
10.2 试块和试样的选择与制备
10.2.1 取样和试块制备
10.2.1.1 取样和试块制备应符合 EN ISO 377和EN ISO 14284以及表2中规定的要求,此外,还应符合10.2.1.2以及10.2.1.3(如适用)中规定
的要求。
10.2.1.2 对于室温拉伸试验、冲击试验和高温拉伸试验,应在产品宽度的1/4处(见表2)切取试样。对于钢条,应从距离钢条端部足够长的位置切取试样。
注:如果按照EN 10164中规定的全厚度试验,要求必须从宽度的中间位置切取试块,那么10.2.1.2中规定的试块也可在此处进行切取(仲裁情况除外)。
10.2.1.3 ●●如果按照订货时的协议,产品不按通常交货条件交付,试块应在试验前按照通常的交货条件进行处理。
10.2.2 试样的制备
10.2.2.1 概述
试样应按照表3(按照EN 10028-2至EN 10028-6的产品)或表4(按照EN 10028-7的产品)进行制备。
10.2.2.2拉伸试验试样
a) 按照EN10002-1,每个试验单元应制备一个拉伸试验试样,该试样应为矩形试样,除非可采用圆形试样(见10.2.2.2 c))。 b) 矩形试样上至少应保留一个轧制面。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试样的两个轧制面通常都要保留,按照EN 10028-2至EN 10028-6的产品,其厚度≤30mm,或按照EN 10028-7的产品,其厚度≤10mm。此外,按照EN 10028-6的产品,其矩形试样应是整个产品厚度的试样,或者是保留一个轧制面的一半产品厚度的试样。
c) 允许使用圆形试样,但仅适用于下列产品,按照EN 10028-2至EN10028-6的产品,其厚度>30mm;或按照EN 10028-7的产品,其厚度>10mm。对于试样直径,按照EN10028-2至EN10028-6中产品,应至少为10mm,或按照EN 10028-7的产品,应至少为5mm。
10.2.2.3 冲击试验试样
a) 按照EN 10045-1,从冲击试验的试块中制备三个横向标准V形缺口试样。
b) ●●对于按照EN 10028-3、EN 10028-4和EN 10028-7的产品,可协定采用纵向试样。
c) 如果产品厚度(t)在6mm≤ t ≤10mm时,应机加工成宽度为7.5mm或5mm的辅助尺寸试样。如果产品厚度<6mm时,试样不进行机加工。 d) 缺口应垂直于产品表面。
表2 取样位置
钢板/薄钢 产品 钢种 板厚度 mm 每一轧制钢板的产品长度 m 取样位置(俯视图) ≤50 没有限制 ≤15 非合金钢 >50 钢板/薄钢板 >15 ≤15 合金钢 无限制 >15 钢条 无分类 无限制 - a) 试样也可取自产品的另一侧。 b) 对于从钢条切取的钢板/薄钢板,如果钢板/薄钢板未淬火和回火,试验单元仍为卷材(见10.1.2)。 注: 1 外侧 表3 EN 10028-2至EN 10028-6的产品的试样位置
试样 类型 产品 厚度 mm 试样的纵轴方向与主轧制方向的关系 试样与轧制面的距离 mm ≤30 拉伸试验 >30 横向 冲击试验c) >10 d) 横向 e) a) EN 10028-2至EN 10028-5的产品。 b) EN 10028-6的产品。 c) 缺口的纵轴应总是垂直于产品的轧制面。 d) 对于板厚≤10mm的冲击试样,见10.2.2.3。 e) 除非协定采用纵向试样(见10.2.2.3)。 f) 如果产品厚度>40mm,应在1/4产品厚度的位置切取冲击试样。 注: 1 轧制面 2 备选
表 4 EN 10028-7的产品的试样位置
产品 试样 类型 厚度 t mm <300mm 试样的纵轴方向与 主轧制方向的关系 ≥300mm 试样与轧制面的距离 mm ≤30 拉伸试验a) >30 纵向 横向 冲击试验b) >10 c) 纵向 横向 a) 为避免争议,从厚度≥3mm的产品上切取的试样,标距应为L0=5.65√S0。 对于厚度t<3mm的产品,应采用标距80mm、宽度20mm的非比例试样,但也可采用标距50mm、宽度12.5mm的试样。 对于厚度t在3mm≤t≤10mm范围的产品,应采用带有两个轧制面,最大宽度30mm的平板比例试样。 对于厚度>10mm的产品,可以采用以下比例试样: -最大厚度30mm的平板比例试样;厚度可加工减小到10mm,但必须保留一个轧制面; -或者,直径≥5mm的圆形试样,其轴线应尽可能靠近产品厚度一半的外1/3平面。 b) 缺口的纵轴应总是垂直于产品的轧制面。 c) 对于板厚≤10mm的冲击试样,见10.2.2.3。 d) 当产品厚度>30mm时,应在产品厚度的1/4位置取冲击试样。 注: 1 轧制面 2 备选
11 试验方法
11.1 ●●化学分析
除非在订货时另有协议,应由制造商自行决定选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分析方法对产品进行分析。为避免争议,应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分析。此时,应协定所使用的分析方法,考虑相应的现行欧洲标准。对于欧洲标准清单,见prCEN/TR 10261。
11.2 室温拉伸试验
11.2.1 对于EN 10028-2至EN 10028-6中的钢,室温拉伸试验应按照EN 10002-1的规定执行,通常使用标距L0=5.65S0的比例试样(其中S0为试样的初始横截面积)。可采用恒定标距试样;在此情况下,EN 10028-2至EN 10028-6中钢的伸长率应按照EN ISO 2566-1进行换算。
应测定拉伸强度Rm、断后伸长率A以及屈服强度。屈服强度应为上屈服强度(ReH),当出现无明显屈服时,应测定0.2%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Rp0.2)。
11.2.2 对于EN 10028-7中的钢,室温拉伸试验应按照EN 10002-1的规定执行,并考虑表4中规定的附加条件或不同条件。对于非比例试样,伸长率应按照EN ISO 2566-2进行换算。应测定拉伸强度和断后伸长率,另外,对于铁素体钢、马氏体钢和奥氏体-铁素体钢,还应测定0.2%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测定0.2%和1.0%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 为避免争议,在允许的情况下(见10.2.2.2 c)),应采用圆形试样进行拉伸试验。
11.3 高温拉伸试验
按照EN 10002-5的规定,测定Rp0.2和Rm,对于EN 10028-7的奥氏体钢,还应测定Rp1.0。
●●除非在订货时已经协定了试验温度值,否则,试验温度应为300℃,除了EN 10028-7的奥氏体-铁素体钢的试验温度为250℃外。
11.4 冲击试验
V-型缺口试样冲击试验应按照EN10045-1中的规定执行。适用EN10028中的相关规定。
●●当规定了几个温度下的最小冲击功时,除非另有规定,冲击功的检验应
在冲击功为27J的温度下进行。
当最低温度下规定的最小冲击功高于27J时,应对此最小冲击功进行检验。
对于EN 10028-2、EN 10028-5和EN 10028-6中规定的钢号,冲击功适用于横向试样;对于EN10028-3、EN 10028-4和EN 10028-7中规定的钢号,冲击功适用于纵向和/或横向试样。
当使用辅助试样时(见10.2.2.3),EN 10028的相应章节中给出的最小冲击功值应依照试样横截面积成比例的减小。对于产品厚度6mm,不应进行冲击试验。
EN 10028的相应章节中给出的最小冲击功值适用于三个试样的平均值。单个最小冲击功值可以低于规定值,但不得低于此值的70%。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应从同一试块上另取一组(三个试样)进行试验。第二组试验完成后,试验单元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六个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应≥规定值; b) 六个试验结果中至多两个小于规定值; c) 六个试验结果中至多一个小于规定值的70%。
如果不满足这些要求,取样的产品应拒收,并对试验单元的剩余部分重新进行试验。
11.5 其它检验
11.5.1按照条款4, 对产品的表面状况进行目视检验。
11.5.2 按照8.5对产品尺寸进行检查,此检查为目视检查(不采用光学仪器),或者由制造商决定,采用经过批准的自动化程序进行检查。
11.5.3 如果已协定对厚度≥6mm的钢板采用超声波探伤以检验其内部质量,那么应按照EN10160的要求执行。
11.5.4 如果已协定须对耐晶间腐蚀性能进行试验,那么应按照 EN ISO 3651-2进行耐晶间腐蚀性能试验。
11.5.5 制造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材料混淆,并确保其可追溯性。 12 标记
12.1 产品应按照表5进行标记。
●●标记方法和标记材料,除非另有规定,应由制造商决定。
钢板和薄钢板应采用低应力钢印,或者型版喷刷,或者墨水标记进行标记。
成捆板材和成卷的钢条应采用牢固的标签进行标记。如要求,此方法也可适用于经过打磨或抛光的钢板。
对于EN 10028-7的产品,标记的质量应达到,在未经处理的贮存条件下至少保持一年。必须注意,所采用的标记方法不得影响产品的耐腐蚀性能。
12.2●●如果在订货时协定,那么采用钢印标记时,其标记框架应有颜色。
12.3 ●●如采用其它标记,应在订货时协定。
.表5 产品的标记
标 记 制造商名称、商标或标志 本欧洲标准的编号 钢名称或编号 精加工类型 标识号b) 符 号a+ ) (+) + (+) + d) 轧制方向c公称厚度 ) (+) (+) (+) + e) 除了厚度之外的公称尺寸 检验员的标记 客户的定单号 a) 符号意义: + 表示适用的标记 (+)表示按照协定进行的标记,或者表示由制造商决定的标记。 b) 标识号的数字或字母,应使产品与其检验证书具有对应性。 (+) c) 通过产品形状和标记位置应能显示轧制方向。标记可采用纵向滚印,或在轧制方向的横向靠近工件的一端。 主轧制方向通常不需要特殊单独标记,但买方可要求进行此标记。 d) 标识号应使得熔炼炉号具备可追溯性。 e) 如果检验员能以其它方式识别,那么可省略检验员的标记。 附录ZA (参考)
本欧洲标准与欧盟指令97/23/EC重要要求的关系
本欧洲标准由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任命CEN 制定,符合欧盟指令97/23/EC的重要要求。
如果本标准被按照指令在欧盟的官方期刊中引用,或者至少在一个成员国作为国家标准执行,则在本标准范围内符合表ZA.1的标准条款,即已符合该指令的相应重要要求和相关EFTA规章。
表ZA.1 本欧洲标准与欧盟指令97/23/EC,附录1的对应性
本欧洲标准条款/子款 8.4 8.3 8.2和8.6 9.1
警告:其他要求或其他欧盟指令可能也适用于本标准涵盖的产品。
指令97/23/EC,附录1的重要要求 4.1a 4.1c 4.1d 4.3 内容 适当材料性能 老化 适合于处理程序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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