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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均衡原则下的刑罚个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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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2006年第5期(总第238期) ・--——151・--—— 政部作为弃婴的监护人,民政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则实际承担着弃婴的监护责任。 服务.将民问分散的力量集中化。例如,在抚养弃要方面,可招募一批既有爱心又有经 家庭养育模式必然使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分离,形成监护责任的转移。因此,监护人必须 验优势的中老年志愿者。 参考文 : 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才能使其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 0J嘟伟支、严晓萍、刘中一.生存在遗|t・违动求冀河北人民出屐社.2002年版 最后,在实施计划生育的过程I}I,一方面,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并要注重政策的 0商 援驶府一社套一岔民一曩田求冀膏彝最策与夫晨砷蕞羹.牡套捂利与鼻彗异傩.中目鞋套科学出蜃社. 激励效应,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要拓宽计划生育的视野,在提高人口素质方 2∞2年版 @三素荚关于开晨孤儿、弃晏求庭音菲的堇丰扮恕社台 相与并营拜体.中圄社台千}学出版社.2o02年屐 面多下功夫。 ①兰州日摄(hr中:,, , w xinhu,met.o ̄lno..12oo4一吲2 ∞m朗 2921987 h咖)让重心羹再足以点胜厄  (三)动员社会力量,群策群力鳃决弃要问题。建立弃要的社会支持网络.发展民间 运.⑤h ̄:llwww q棚} 哪曲∞ 20o40609/恤158886 h切 平嗅建立^童医疗保障体秉 的慈善机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蕴藏着巨大的资本潜力。我们应呼吁广 @h婶: b hu,,sh∞ K 20O3—08,O8/∞恤m434392.h切 弃晏无法承曼的痛. 大百姓奉献爱心,捐款捐物,为生活陷入困顿的家庭提供临时性的、过渡性的救助,或是 为遗弃的要儿提供较好的护理服务,弥补政府服务的不足。此外,还可开展社会志愿者 刑罚个别化理论提出后,如何处理它与罪刑均衡原则的关系,产生许多 其在量刑中的地位,把刑罚个别化包含在罪刑均衡原则应有之意中,对罪刑 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罪刑均衡原则不是我国的基本原则,而把我国的刑事 均衡原则的实现至关重要。 政策中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取代罪刑均衡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内 关键词:刑罚个别化:罪刑均衡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对我国的罪刑均衡原则的内容进行改造,将刑罚个别化 对于刑罚个别化在量刑中的作用,我国立法并没有给予一个明确的规 容;原则包含在罪刑均衡原则里面;第三种观点主张罪刑均衡原则和刑罚个别化 定。我国刑法典为实现量刑过程中的罪刑均衡,在刑法第61条规定了量刑 或者虽然肯定罪刑均衡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又把刑罚个 原则,即“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过程中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 原则相统一,认为刑罚个别化与 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从这一规 别化当作量刑原则。第四种观点不承认刑罚个别化原则,因而与报应论相排斥而有失公正,并且立法理 定来看,量刑时考虑的都是犯罪的客观情况,而没有犯罪人人身方面的内容, 般预防相对立而有失片面,论上存在诸多的逻辑不合理性。上述几种观点都存在不足之处:第一种观点 仅仅是刑罚和罪行的均衡,没有刑罚和责任的均衡。现行刑法理论通说把 其实是将刑事政策取代罪刑均衡原则,刑事政策能否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本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作为我国的量刑原则。这一量刑原 刑事政策讲究的 则在强调量刑要以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为基础,体现了刑罚的 身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原则的一种特点就是稳定性,是灵活性,两者在刑法上的性质是不一样的;第二种观点其实是对传统的罪 惩罚、报应性质,并没有规定刑罚个别化的内容。从各国的规定来看,“无论 这也是很自然而然的。如果从我国的传统罪刑均 刑法对刑罚适用的原则是否予以明确规定,也无论刑法采用何种形式规定 刑均衡原则理解而提出的,衡理论来看,将刑法个别化原则解释为罪刑均衡原则应有的内容,这是符合 刑罚适用原则的内容,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适用刑罚时必须依据犯罪 第三种观点将刑罚个别化原则与罪刑均衡原则相提并 行为的损害程度、危害结果;一是适用刑罚时必须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 当前的刑法理念的;或者认为各自在刑罚中起不同作用,这种观点其实是对罪刑均衡原则的 如(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32条第2款规定量刑时应权衡对行为人有 论,片面理解。至于第四种观点认为刑罚个别化原则应当排除,“其实是对刑罚 利和不利的情况,还应考虑到刑罚和行为的其他后果对行为人将来在社会生 个别化理解的偏差”。 活中的影响;第33条在规定“特别的减轻事由”就规定行为人犯罪前的生活 笔者认为,在我国对刑罚个别化与罪刑均衡原则关系的理解之所以出现 作风正派或者安分守己,犯罪后真诚努力对造成损害予以补偿等内容。 主要是对各个时期的不同指导思想和立法理念差异所导致的,这种情 量刑原则的合理确定,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理论上对量刑原则 分歧,况也是认识需要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刑均衡 的研究有助于为司法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标准,而实践中遵循合理科学 一是刑罚要以行为人外在表现的行为客 的量刑原则,无论对最终克服量刑偏差还是实现刑罚目的都具有积极的作 原则内容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二是刑罚要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个人中性特性相适应 用。虽然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了刑罚要和犯罪人的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观危害性相适应,责任主义的罪刑均衡观不仅要求刑罚 但量刑是实现罪刑均衡的关键,刑法61条这样规定,必然使得罪刑均衡原则 的。从罪刑均衡原则的发展历史来看,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还要与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相适应。 在量刑过程中的作用大打折扣。刑法个别化的内容在量刑原则中内容虽简 由于现代刑法既坚持刑罚的预防观,又主张刑罚的报应观,因而,现代刑 单。可是短短的几句话就可能改变法律的命运,缺失这一内容其影响是非常 法中的刑罚个别化是责任个别化与预防个别化的有机统一。从报应立场出 大的。 发,刑罚个别化就是责难的个别化,即根据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实施刑罚。 刑罚个别化的发展与内涵 犯罪行为被认为恶性大,则刑罚重;犯罪行为被认为恶性小,则刑罚轻。例 从刑罚个别化理论发展过程来看,刑罚个别化首先是作为完善严格规则 同样是故意杀人,一般认为杀害亲属行为的恶性大于杀害一般人;为救重 主义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思想而产生的。根据严格规则主义确定的罪刑 如,法定主义使得刑罚适用过于僵硬,法官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量刑时无法考 病中的亲人或生活所迫实施盗窃行为的恶性小于为挥霍而盗窃同等数额的 刑罚个别化就是预防的个 虑犯罪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因而不能实现刑罚的个别正义。近代刑法学派 犯罪行为。从目的主义或者功利主义的立场出发,别化,即根据犯罪人的重新犯罪可能性实施刑罚,犯罪人重新犯罪可能性大, 的出现使得刑罚个别化理论不仅成为其基本主张,而且成为刑罚理论的有机 则刑罚重;犯罪人重新犯罪可能性小,则刑罚轻。这样,“刑罚个别化的机制 组成部分。近代学派在刑罚方面更多关注的行为人的情况,把刑罚处罚的中 从由人身危险性大小单维度决定刑罚轻重变为由责任与预防双维度决定刑 心归结于行为人,认为“犯罪的大小、轻重依犯人的主观状态及外部的境遇如 现代刑法中的刑罚个 何而定”。“近代学派的出现使刑罚个别化理论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并确立了 罚。这与近代学派所主张的刑罚个别化有很大的不同,别化既不与一般预防论相对立,也不与报应主义相排斥;既注重刑罚的特殊 刑罚个别化理论的两个观点:第一,适用刑罚应当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出发 也注重刑罚的报应。”正是因为如此,我国1997年刑法第5条作了如下 点;第二,刑罚个别化是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的适用。”近代 预防,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 刑法学派的刑罚个别化以人身危险性作为个别化的着眼点,使得刑罚适用纯 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就是考虑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体现刑罚的个别化。 粹依个人情况而定,因而受到了许多批评。现代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在近代 一 原则的舍理确立和罪刑均衡的实现,因此,探讨刑罚个别化的内涵,合理确立 是两者高度有机统一的刑罚。”深入和对国外刑法理念的吸收、借鉴下,认识到了刑罚不仅要与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相适应,而且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除了人身危害性以外, 付明明 对于能够对实现刑事责任产生影响的犯罪人的心理特点、性格特征等犯罪人 (厦门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福建厦门361005) 的个人中性特性也不应忽视。个人中性特性并不对刑事责任的轻重,而对刑 也不是行为人刑法,而 摘要:如何理解刑罚个别化的正确内涵与在量刑中的作用,关系到量刑 罚的轻重产生任何影响。我国刑法既不是行为刑法,论罪刑均衡原则下的刑罚个别化 的突破是在刑罚个别化的观点提出后才发生的。随着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 ……一、学派与古典学派的纷争中并非以预防否定报应或者以报应否定预防,而是既 】、高姑埴、马克昌主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J氍牲.2000.262--265. 周振想刑罚适用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 149. 肯定预防主义,也肯定报应主义,使两者兼容,即刑罚个别化内容包括案件具 2、3、(臭)(臭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2OO2年惨订).棘久生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Oo2 16 体事实情况的个别化和行为人个人情况的个别化。 4、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1l8. 5、翟中东刑罚个射化的薹 :从发展角度所作的考禀——兼与邱兴隆教授商挂.中国法学 二、刑罚个别化与罪刑均衡原则的关系 2o01.(2):45. 对于刑罚个别化与罪刑均衡原则的关系,在我国存在一些理论上的误 6、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8. 区。我国早期对罪刑均衡的含义概括为: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例 7、邱兴碴刑罚个别化否定论.中国法学.2000.(5);l06~l07 8、翟中东刑罚个别化的堇 :从发展角度所作的考禀一兼与邱兴隆教授商挂.中国法学.200l 如我国早期的权威教科书认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意思是指犯多大的罪,便 (2):47 判多重的刑,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传统罪刑均衡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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