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的时间是哪年
中华人民百共和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度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内和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拓展阅读: 本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参考容资料: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的时间为哪年?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的时间为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2015年最新安全生产法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内容:
1.的职责
(1)各级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都要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有关法律、法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意识等。
(2)各级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各级对本级所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领导和督促的责任;包括乡、镇在内的各级地方对上级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3)县级以上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做好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搞好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等。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尊重科学,探求和把握规律,运用安全目标管理、事故预测、标准化作业、人体生物节律等安全生产的现代化管理方法,更为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产生责任制度。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岗位特点,确定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并与奖惩制度挂钩。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物质技术条件,其作业场所和各项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等方面,都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按照本法第十七条和第十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职责包括: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争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处分。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3、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及《环境保》中心是什么
1. 以“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为基本理念的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8月31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做出修订,其中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定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
律责任追究、监管职能等方面做出系列调整。这对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健康将起到更强大的“保护伞”作用。
新《安全生产法》大幅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安全生产法。新法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处罚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起步价”从原来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原来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这在我国所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中最高。
新法将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及投资、国土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这意味着安全环保工作的环境和监管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集团公司上下形成了深入学习贯彻新法的良好氛围,各企事业单位纷纷表示将严格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努力提高依法治企、合规经营能力,为集团公司发展营造安全平稳和谐的环境。
中国石油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副院长闫伦江认为,新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安全生产执法将更严格,企业违法成本更高,公众关注度日益增加,这些都要求包括石油石化企业在内的所有高风险企业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快完善自身安全生产制度体系,扎实开展安全管理。
2.新环境保是: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
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中国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相对于甚至税务和工商部门来说,环保部门一直都是一个“软衙门”,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新《环境保》,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 一是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而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二是新的《环境保》作为一部行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个别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背后是当地基于畸形政绩观的默许纵容,对此新《环境保》将拿“保护伞”开刀。其具体规定是: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新《环境保》还是一部开放的立法,将民间力量有序地纳入环境治理的机制中,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在修订草案二审时,曾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一家“国字号”环保组织;在之后的几次修订中,法律诉讼主体得到进一步扩大,最终被规定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同时,新法还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罚款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来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源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百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度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5、《安全生产法》于几年几月几日颁布实施?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百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度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内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容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6、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未成年人保》《节约能源法》
《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6)2015年最新安全生产法扩展资料:
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7、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是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 一直以来,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企业经营主安全意识不够强,不够重视安全生产,
严重妨碍了经济的发展。为了改变这个状况安全专业应运而生,但仅靠宣传是不够的,还要有法律的强制了保证其落实。
《安全生产法》正好是督促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的利器。《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提高了社会对于安全工程人才的需求量,可以说安全专业人材的就业机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安监部门对企业或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力度。
(7)2015年最新安全生产法扩展资料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强化乡镇以及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
新法明确乡镇以及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与2015年最新安全生产法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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