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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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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一条 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如实填写《农产品生产记录手册》,详细记载如下内容:

1、施肥记录:农产品品种、肥料名称、施肥方法、施肥时间、用量、记录人等。

2、除草记录:农产品品种,除草剂品种、除草时间、除草方法、防治结果、记录人等。

3、植保措施:农产品品种、农药名称、施药方法、用量、用药时间、防治对象、安全间隔期、防治结果、记录人等。

4、收获记录:农产品品种、收获时间、收获方式、收获数量、记录人等。

第二条 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台账,台账必须如实反映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等。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两年以上,禁止伪造、漏记、重记、涂改生产记录。

第四条 如有违反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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