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湖北省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北、湖北省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和《省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引导全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创新型发展的道路,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省科技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培育有创新需求和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建设成为绩效突出、示范性强的创新型企业,推动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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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走创新型发展的道路,为建设创新型湖北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工作原则。
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工作,坚持立足需求、重在建设、整合资源、共同推进的原则。
1、立足需求。以企业为主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尊重企业的技术创新选择,满足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
2、重在建设。摸清试点企业的创新需求、创新难点,明确试点企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试点企业的建设工作。
3、整合资源。将科技计划、基地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措施有效地集成起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
4、共同推进。充分发挥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的协调管理职能,在试点企业的组织推荐、年度考核、验收评估及经费配套等方面,共同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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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 (一)建设目标。
通过选择一批有创新能力和创新需求的中小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工作,培育一批拥有创新产品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提升我省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营造我省企业自觉走创新型发展道路的社会氛围。
试点工作通过3年的实施,实现四大建设总体目标: ——建成100家湖北省创新型企业,整体销售收入总量年均增长速度高于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增长水平;
——拥有100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 ——建立和完善100个技术创新平台;
——形成100支以企业为主体、相对稳定的技术创新团队;
试点企业通过3年的创新型企业建设,实现如下建设目标:
——试点企业年均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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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15万元/人以上; ——试点企业创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
——试点企业百名研究开发人员拥有的受理或授权专利量5项以上;
——试点企业拥有一支富有创新活力的技术研发队伍; ——试点企业拥有设施完善、运行高效的技术创新平台;
——试点企业形成由内而外的技术创新链条及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试点企业建有科学完善的创新制度,形成崇尚创新的文化氛围;
(二)建设内容。
试点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应有选择性地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创新型企业的建设:
1、创新投入机制建设
试点企业创新投入机制建设主要包括:(1)形成制度性的创新投入机制;(2)规范完善创新投入财务制度;(3)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明显提高。
2、创新产品建设。
试点企业创新产品建设主要包括:(1)制定创新产品发展战略;(2)制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创新的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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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并组织实施;(3)建立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4)创新产品的数量明显增加。
3、研发创新队伍建设。
试点企业研发创新队伍建设主要包括:(1)形成一支富有创新活力、相对稳定和的技术研发队伍;(2)设立企业技术创新岗位,吸引优秀的技术人才;(3)建立技术人员培训与奖励制度。
4、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试点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主要包括:(1)自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合建包括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机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在内的至少一种以上的技术创新平台;(2)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5、创新管理建设。
试点企业创新管理建设主要包括:(1)建立健全试点企业管理创新规章制度;(2)树立企业管理层技术创新意识,增强企业管理创新能力;(3)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营造企业创新文化氛围。
三、试点企业遴选基本条件
(一)在湖北省境内注册,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5亿元之间的内资或内资控股的中小企业;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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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0%以上; (四)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 (五)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
(六)企业家有创新愿望和动力,企业管理水平较高,诚信好。
四、组织分工与措施 (一)组织领导。
建立“湖北省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工作专题办公会”议事制度。专题办公会由厅领导以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主要对试点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与指导。
(二)职责分工。
试点工作采取由高新处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业务处室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主要分工如下:
高新处——负责牵头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按照企业所属领域,负责试点企业建设期的过程管理。
农村处——按照所属领域,负责试点企业建设期的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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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发处——按照所属领域,负责试点企业建设期的过程管理。
计划处——统筹协调试点企业的建设补助经费以及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
政体处——协助做好试点企业人才引进的指导与服务并负责国家创新型企业的申报和协助管理等工作。
成果处——协助做好试点企业技术创新岗位的指导与经费安排。
条财处——协助做好试点企业创新投入的财务考核与验收工作。
(三)支持与保障措施 1、经费支持
整合科技资源支持试点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省科技厅每年投入1亿元建设经费用于分摊试点企业的创新成本。采取前期引导,后期补助的方式,在3年的创新型企业建设期内,根据试点企业创新建设的实际投入,每年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试点企业数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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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在150家左右。
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试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以及创新岗位的设立等方面。
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对辖区内试点企业的创新投入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服务保障
建立试点企业市厅会商制度。在试点企业的遴选、过程管理、验收评估、宣传报道等方面,省科技厅积极会商各市州及科技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共同支持、共同推进,确保试点企业的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建立试点企业直通车制度。围绕试点企业的上市融资、成果奖励、高企认定和复审、税收优惠的落实、管理人员培训交流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坚持优先、快捷办理的原则,协调相关部门或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建立试点企业走访制度。及时了解试点企业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问题,积极主动协助试点企业予以解决。
建立试点企业市州工作专班制度。各市州科技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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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高新区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负责辖区内试点企业的建设推进工作。
3、考核与管理
在创新型企业建设期间,强化绩效考核对创新建设的指导。切实加强创新型企业建设过程中的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以试点企业建设方案为依据,对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建设进度、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按年度进行考核,及时调整优化相关建设方案、变更支持方式。对于年度考核或验收评估不合格的试点企业,取消试点资格并予以通报。
4、建设目标分解与落实
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应切实加强试点企业的建设管理工作。3年建设期满后,各地平均建成湖北省创新型企业5家以上。其中,武汉、襄樊的创新型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宜昌、黄石、荆州等地的创新型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3年建设期满后,武汉、襄樊的创新型企业应有2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2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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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宜昌、黄石、荆州等地的湖北省创新型企业应有1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5—10亿元。
3年建设期满后,建成100家湖北省创新型企业。其中5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10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5—10亿元。
五、工作程序 (一)推荐。
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按照试点企业遴选条件,积极组织推荐辖区内中小企业参与创新型企业试点建设工作。
(二)遴选试点企业。
1、根据企业所属领域,由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受理各市州的试点企业推荐;
2、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分别进行形式审查,提出试点企业建议名单;
3、高新处汇总农村处、社发处的试点企业建议名单,经专家评审后报“专题办公会”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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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布试点企业名单。 (三)制订创新型企业建设方案
根据试点企业名单,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按照按照本工作方案的五大建设内容,采取一对一的方式,与试点企业协商制订《湖北省创新型企业建设方案(试点企业)》。方案中应明确试点企业的创新需求、建设内容、建设计划、建设目标以及建设投入等内容。
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根据试点企业所属领域,将《湖北省创新型企业建设方案(试点企业)》分别报送高新处、社发处、农村处,经审查批准后予以实施。
(四)年度考核。试点企业在每年年末,提交《湖北省创新型企业建设年度报告(试点企业)》,高新处、社发处、农村处依据《湖北省创新型企业建设方案(试点企业)》,联合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对试点企业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合格的试点企业,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试点企业,应和试点企业共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对于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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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试点企业,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予以通报。
(五)验收评估。试点企业在3年建设期满后,提交《湖北省创新型企业建设验收报告(试点企业)》。高新处集中受理后,会同政体处、计划处、社发处、农村处、成果处、条财处成立验收评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委托有资质、有信誉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对实现建设目标的试点企业授予其“湖北省创新型企业”称号,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对建设期满,没有实现建设目标的试点企业,予以通报。
(六)协调。高新处、社发处、农村处在试点企业建设期内,按照试点企业建设方案,对研发项目后补助、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创新岗位的设立以及试点企业建设期遇到的难点问题,应根据职能划分,协调相关业务处室予以解决,重大事项提交“专题办公会”协调解决。涉及其他省直部门的事项,经“专题办公会”商议后,提请相关省直部门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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