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小水电的管理,推进小水电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小水电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合用范围
本办法合用于境内小水电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管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中,以下术语的含义如下:
1. 小水电:指装机容量在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2. 小水电站:指装机容量在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3. 开辟小水电:指对具有一定水利条件的地区采用较小规模的水电站,利用水资源发电的行为。
4. 小水电项目:指规模较小的水利电站开辟项目,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建设用地、建设投资等内容。
第二章 规划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小水电的规划应当遵循经济、安全、环保、社会公益等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地区水文、地质、生态、环保等情况,确定适宜的小水电规划方案。
第五条 规划编制
小水电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严格执行规划编制的程序。
第六条 规划审批
小水电规划应经过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建设活动。 第三章 建设 第七条 建设条件
小水电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确定的建设条件,建设选址应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满足水量要求,兼顾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 可行性研究报告
小水电开辟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包括项目概况、建设条件、水文地质勘测、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九条 设计
小水电建设应有合法的专业设计机构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 立项
小水电项目立项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中包括水资源利用权、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一条 营运资格
小水电经营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水力发电运行资格,且应根据需要雇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 运行计划
小水电经营者应当编制运行计划,根据水位、水流量情况及电力市场需求,确定机组出力以及电力发电计划。
第十三条 运行管理
小水电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运行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安全、经济、有效。
第十四条 监测评估
小水电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小水电的监测和评估,跟踪小水电的经营、环保及社会效益等情况,并在得出有关结论后编制监测评估报告。
第五章 监管 第十五条 监管机构
小水电的监管机构是负责小水电监管、管理、监督与检查的机关。
第十六条 监管职责
小水电监管机构负责编制、实施小水电监管和管理工作的规划、措施和制度,对小水电的规划、建设、运行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对监管对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没有取得规划审批、建设用地、水资源及环保许可证明,私自开辟小水电,监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住手运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件
1、小水电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板
2、小水电设计和施工图绘制标准 3、小水电运行计划表样 4、小水电监测评估报告模板 第八章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水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资源利用权:指按照法定程序,获取利用水资源的权利。 3、土地使用权:指根据法定程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4、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所可能形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全面评估的工作。
第九章 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1、项目可行性研究过程中,缺乏资金支持、技术人员不足等问题:应当积极争取支持,并加强与专业技术机构合作。
2、环保要求提高、项目所在区域民主参预意见等问题:应当加强对环保部门的沟通及环保要求意识,同时加强与项目所在地区民主参预等方面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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