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作者:荣梓汀
来源:《科技创新与生产力》 2014年第2期
荣梓汀
(山西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摘 要: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是我国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其中,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我国公务员队伍的质量。改革开放来,国家围绕着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分流与机构改革采取了多次的行动,但是,公务员“吐故不畅”依然是制约公务员系统良性运行的突出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使得公务员的辞职和辞退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进展,但在现实中,公务员队伍人员超编,腐败等问题依旧存在,因此,对公务员的辞退和辞职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且要通过不断完善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使公务员辞职辞退机制顺利落实,保障人员流动的畅通。
关键词:公务员;辞职辞退机制;公务员制度
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674-9146.2014.02.029
1 完善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机制的重要意义
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在法律允许和规定条件下,完全依照个人的择业意志,解除与工作单位的工作关系,辞去相应的职务。公务员辞职时,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经任免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不可擅自离职。
公务员辞退,指各级公务员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做出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辞退并不是一种行政处分,因此不具有惩戒性。辞退无须事先征得公务员同意,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管理部门即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辞退的决定。辞退公务员是一种公务员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公务员在整个被辞退活动中扮演着被动接受的客体角色。
完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首先,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出台与实施,改变了以往公务员录用只进不出,考上公务员即端上了“铁饭碗”的状况,更打破了传统公务员人事管理的封闭体系,使得人才和人员的流动具有了开放性。公务员辞退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公务机关通过法律的手段,将那些缺乏责任感和廉洁意识不强的工作人员清理出公务员队伍,从而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同时完善了公务员队伍的自我清洁功能,在预防腐败和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同时让在编的公务员树立起危机意识,进一步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
其次,我国的公务员辞职和辞退制度引入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顺应了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对人事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官本位”意识的破除,达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到人尽其才,实现对公务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市场化。
再次,国家公务员辞职与辞退制度的实施与完善,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务员系统中“吐故”不畅的问题,使公务员队伍新陈代谢顺畅,为更多有能力担任公务员岗位的人员提供工作和服务国家的机会,使人才得到合理的利用,使得国家人事制度改革朝着一个更加规范化的轨迹进行。
2 我国现有公务员辞职辞退机制的不足
2.1 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对公务员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辞职辞退有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依然会有行政机关无视法律的存在于威严,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一些单位不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依法辞退不符合要求的公务员,一些机关碍于人情面子,抱着侥幸心理,对不称职的公务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考核中勉强让不具合格资质的公务员通过考核。这些行为,一方面无法使不合格的公务员退出公务员系统,另一方面,也会在行政机关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不能起到管理和惩罚手段应有的激励、示范效果。
2.2 公务员辞职辞退后的行为限制问题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务员退出行为进行了有关规定,但重点却在于约束和规范退出公务员进入营利性机构后“公共资源个人化”,即退出后,禁止其利用手中掌握的强大行政关系网、人情关系链、职务影响力等谋取私人利益。
如《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对于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务员法》虽然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两个方面进行处罚,但其规定的范围比较狭窄,限制的行业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中易流于形式。同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公务员退出后行为限制的规定更多的是党纪党规,它只对党员且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具有约束力。那么,非党员或行政级别低于县处级的公务员就能够逃避一定的惩罚和限制,这就给一部分“前”公务员可乘之机,使他们能较自由地利用自己原有的人脉或已掌握的部门资料,谋取个人利益,滋生腐败,破坏社会正义与公平。
2.3 公务员辞职辞退后的保障规定不完备
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我国对公务员的保障一直实行的是国家保障原则,也就是说,公务员的生老病死基本上由国家负责,费用由国家来负担。一旦有人脱离了公务员系统,就意味着此人由此失去了由国家保障的“保护伞”。失去国家保障的人员,无论从心理上还是行为上,都有可能对公务员辞职和辞退制度采取一种不配合甚至抵触的态度,客观上制约了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有效运转。
此外,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使得公务员队伍必须适应经济的发展,这在客观上,要求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能够顺应时代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应然所不符的是,在实然层面,当前我国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并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这样一来,一些公务员考虑到退出后生活无绝对保障,从而拒绝从原有系统中分流出去,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也就不免陷入窘困之地。
3 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完善
3.1 对公务员的监督考核要严格依法
公务员退出机制之所以施行不畅,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政府机构和公务员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已有法律没有达到应有的重视,造成国家对公务员监督、考核机制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
因此,要使我国已有的各项关于公务员监督和考核的制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离不开科学化、规范化的监督考核体系。其中,考核的指标应尽量明确具体,并且考核指标的衡量也应尽可能的量化,体现出考核的公平与公正。在考核结果的使用上,可以通过建立公务员个人考核档案的方式,将一年当中的各项考核结果录入个人档案当中,并把平时的成绩纳入年终考评的依据之一,这样,才能使得平时的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留任与否真正挂钩,起到对公务员考核应有的目的和作用。
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不仅需要内部的制约,更需要外部的监督和约束,因此,完善公务员辞职辞退机制,就要在公务员系统内部考核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强化社会各方对公务员队伍的监督,也就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第三方”对公务员评价的话语权。
3.2 完善公务员辞职辞退后的择业规定
鉴于公务员在退出后,可能会利用已有的资源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国家应当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严格要求公务人员和其所供职的机关。一方面,国家机关要严格遵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务员辞职不予以批准,特别要对涉及国家机密等机构的公务员进行严格要求,并对在此期间擅自违反组织规定脱岗离岗的人员进行查处。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公务员退出后的择业选择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阻止退出的公务员进入到与原来供职部门有直接利益关联的工作单位和岗位,将原有“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分别改为“五年”和“三年”,延长其“等待”时间。对于上述要求的违反者,国家司法机关要秉公严肃查处,对辞去公务员职务并在此后取得巨额财富的“前”公务员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财产来源调查,对其不合法不合理行为和收入进行必要的法律追究。
3.3 建立并健全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养老、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双轨制,使得公务员这一群体在社会资源的占有中能够有拥有一定的优势,同时,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公务员往往不愿意轻易离开公务员队伍。
因而,要使公务员能够顺利进入社会进行人员流通,就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现有公务员保障制度,取消公务员与普通劳动人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双规制”,使以往的公务员保障逐步从国家保障转为社会保障,完善社会主义的公平与正义,使公务员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与市场有良好的衔接,保证公务员在退出行政机关后仍能够顺利融入社会,增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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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高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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