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案例答案
[案例]A公司前身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公司成立的初期全部资产只有200万元.公司成立后, 由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其经营管理人缺乏经验,致使决策失误,管理混乱,生意日益萧条,到 1990年2月公司即负债90万元,1993年负债已达到320万元.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A公 司于1994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其上级主管部门负有连带清偿责 任,不予宣告破产而建议整顿.
A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否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提示:(1)A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不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因为A公司既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以其所拥有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上级主管部门虽然是主管单位,但对其债务不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A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负有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2)人民法院不予以宣告破产而建议整顿是不合法的。因为A公司已具备破产的条件,不能因为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不让其破产,同时也侵犯了A公司作为民事主体的诉权。
[案例]A企业和B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债务人A企业尚未支付债权人B企业的100万元货款。随后,债权人B企业分立为C企业和D企业。这时,债务人A企业破产,C企业申报了债权,请问,C企业可以单独申报这项债权吗?
提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发生分立,由分立后的当事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当人民法院受理B的破产案件时,C、D都属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C或者D申报债权,也可以由C、D共同申报债权。
[案例]A企业和B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债务人A企业尚未支付债权人B企业的100万元货款。随后,债务人A企业分立为C企业和D企业。后来,C企业和D
企业分别破产。请问,债权人B企业可以在哪个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申报这100万元的债权吗?
提示:当债务人分立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分立以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C和D的破产案件的,A可以向C申报100万元的债权,也可以向D申报100万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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