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净化与道德自律的实施策略
作者:冯丰收
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0年第06期
【摘要】在社会道德与个体道德的循环转化中,无论社会道德“内化”为个体道德,还是个体道德“外化”为社会道德,都离不开个体道德自律这个必要环节。个体道德是个体对社会道德内化的结果,表现出主体的自觉性、自主性、自律性。 【关键词】网络道德 净化 慎独 自律
道德自律与网络道德的实施
就一定意义而言,道德运作表现为以一定社会的历史性实践为基础的社会道德“内化”为个体道德,道德践行者个体道德“外化”为社会道德的有机互动过程,这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系统。在社会道德与个体道德的循环转化中,无论社会道德“内化”为个体道德,还是个体道德“外化”为社会道德,都离不开道德践行者个体的道德自律这个必要环节。道德只有进入个体的情感、意识、意志和实际行为过程中,并化为个性化的实践精神和内在素质,才是活生生的有生命力的东西。在此意义上,整个社会道德的实践程度,最终决定于社会个体的道德自律程度和由此构成的整体综合效应。
道德修养最充分地体现为个体精神的道德自律,这种体现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是在一个人头脑中展开的理与欲、义与利、公与私的矛盾斗争。一旦个体自身的道德需要、道德情感、道德实践等主体因素被忽视,那么他对纪律条文的依从通常不是出于一种道德的需要,而是一种外力的胁迫,毫无行动的自觉性和主体的责任感可言。社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能否对个体的道德行为产生相应的作用,关键在于主体是否内化了这一原则或规范。因此,个体道德是个体对社会道德内化的结果,表现出主体的自觉性、自主性、自律性。在互联网环境下,这种道德的自觉性、自主性、自律性,对于网络道德的实施尤为重要。 互联网世界的特征及我国网络道德规范现状
互联网世界是一个在信息网络技术的基础上,以网络为依托,以社会为空间,以网站为主导,以网民为主体,以各种丰富多彩的政治、法律、体育、卫生、文艺、娱乐活动为主要内容,并以道德、法律、法规为约束机制,由网站和网民共同建设而形成一个虚拟的世界。互联网的辐射式的广泛运用“不仅仅是一场社会物质生活方式与日常交往方式的变更,……更为根本的是人们的价值坐标系存在意义标尺的转变”。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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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交往的开放性是网络世界的首要特征。网络为开放社会信息的采集、处理、传播提供了一个交互平台。网络文化改变了时空结构,人们凭借先进的沟通交流手段在网络世界中,自由地进出各种网络社区,挑选自己感兴趣的话题,寻找自己满意的交往对象,发表自己真实的看法。 信息传播主体者的“隐匿性”是网络世界的第二个特征。网络社会的信息传播交流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面对面的信息直接交流。在虚拟的世界里,每一个人都是信息传播交流网上的一个节点、一个符号,彼此的真实姓名与身份被隐匿了。然而,这种“隐匿性”容易导致行为主体的责任心退化和社会监督机制的弱化。
操作者的自主性是网络世界的第三个特点。互联网在使个人获得前所未有的便利的同时,也制造了大量的伦理道德问题,如情感焦虑、黄毒泛滥、病毒猖獗、窥探隐私、网络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网络技术的完善来解决是不可能的。因为“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是取决于工具”。②信息社会的开放性、隐匿性和自主性凸显了对网络道德建设的要求。
在互联网环境下,我们面临的形势是一种被网民普遍认可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网络道德尚未形成,而传统的道德又面临着危机与挑战。在这种道德无序状态下,人们甚至不能明确判断哪些行为是道德的,哪些行为是不道德的。由于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判断的标准,很多人做出了一些在现实世界中难以做出的粗暴、无礼行为,甚至进行盗窃、入侵等犯罪行为,而这些行为也不过是敲几下键盘,点几下鼠标而已。不能听任网络空间的道德无序状态,也不能消极等待网络道德自发地形成。在基本的网络道德规范形成以前,可以提出一些基本的“道德底线”,并通过教育和宣传,将其转化为人们的内在信念和行为习惯,以此来引导人们的信息行为。
我国自1994年2月1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系统保护条例》以来,在1996、1997、1999、2000年先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络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条款。这些法规条例对依法治网、净化网络文化环境起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推动作用。但是,立法不等于法治的全部。在网络空间这样的虚拟空间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生长发育的过程中,网络道德的建设尤为重要。它是规范网络、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的关键环节之一。 网络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网络道德建设是网络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规范,社会的变革遵循着从失范到规范、从无序到有序、从失衡到平衡的发展轨迹,在互联网这样的虚拟世界中也一样。事实上,许多问题都是在网络的深入应用之后才随之产生的。如何建设网络道德、净化网络道德环境,是我们面临的严峻课题。我国互联网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并且已出现大量的道德失范现象,应高度重视网络道德的宣传与推广,从而促使人们树立网络道德责任意识。互联网是人们为了满足各自的需要而自发自愿连接建立起来的。在网络空间中,人们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管理自己,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地选择网络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发布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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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信息,这种个体自主性的体现是任何传统通讯方式所无法比拟的。而网络道德规范的确立与发展,也是人们为了维持正常的游戏秩序而自发订立、自觉遵守的。
网络道德虽然是由于虚拟空间的出现而产生的新的要求,它与根植于物理空间的现实道德有所不同,但不能因此而认为要建立一套全新的、完全不同于现实社会的道德体系。现实社会中的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它的运行机制反映了人们社会活动的一般规律。网络行为也是社会实践的一部分,人们的网络行为和其他社会行为应该是统一的。网络道德的建立和发展,是立足于现实社会的道德基础上,运用既有道德的一般原则培养起来,并在网络活动中形成现实合理的网络道德规范,形成统一的网络社会的道德体系。
从具体的操作层面上说,网络道德规范应涉及网络行为的方方面面,如电子邮件使用的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匿名邮件传输协议,以及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等具体的行为规则。从理性层面上说,应包括计算机使用者应当具有为社会的和谐贡献的意识,要诚实可靠,避免伤害他人,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隐私。
作为网络世界的道德规范,网络道德一方面能够对人们的信息行为提供判断的标准,另一方面又可以对人们的信息行为加以制约和约束。与现实社会不同的是,这种制约和约束,主要依靠主体的“自律”,即自己约束和控制自己。当然,网络道德的“他律”作用还是存在的,只不过由于虚拟世界的特殊性,这种作用较难得以发挥。由于网络道德环境缺乏他人的干预、过问、管理和控制,这就要求人们有较高的自律性。如果说传统社会的道德主要是一种依赖性道德,那么网络道德则是一种自主自律的新型道德。 网络道德的内化途径
网络道德的建立对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会起到积极作用,但网络道德操作性比较差,更要求人们自觉强化自律精神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网络道德,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网络道德最终通过个人的自律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一个不能克服自身相互斗争的因素的人,又怎能抗拒生活的猛烈冲击,怎能安静地从事活动呢?”③没有道德的自律,一切网络道德规范都不能成为实存的道德行为和道德风尚,而只能成为无意义的虚设之物。所有的网络道德规范要实现其价值,成为实际的道德风尚,只有通过网民们自愿地认同道德规范并加以践行,从而将外在的网络道德要求内化为自觉的行动。
就网络道德的内化而言,慎独是遵守网络道德规范的重要途径。慎独原本是儒家提倡的道德修养方法,要求人们在个人独处时,依然能保持道德自觉性,谨慎遵守道德原则。慎独,不仅是一种道德修养方法,而且也是道德修养过程中的较高的精神境界,它体现了道德反省、自律的特征,是具有自我道德意识的人进行的自觉的道德实践。慎独是指人们在没有社会和他人监督的情况下,仍能保持清醒的自我约束,坚持符合社会规范的道德信念,自觉地按正确的伦理准则行事,其基石是人的良知。慎独是一种道德境界,是自律的前提和保障。对良知的自我保护,切实做到慎独,努力提高自身的自律能力,从而达到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道德境界,是保护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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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络道德建设、营造和谐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的关键。(作者单位:安康学院;本文系安康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AYQDRW200608) 注释
①高兆明:“信任危机的现代性阐释”,《学术研究》,2002年第4期。 ②李伦:《鼠标下的德性》,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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