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管理规定中的员工调配、借调是指集团部室之间、各子公司之间、集团部室与各子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
2、审批程序
2.1 员工调配,用人单位需填写《员工调配审批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2.2 人力资源部接到《员工调配审批报告》后,当日内传递调出单位,调出单位需2日内签批完毕并报人力资源部;如有异议,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
2.3 调出单位在收到集团公司行政公布文件或集团人力资源部调动函后,在1日内通知所在单位进行工作交接,一般员工填写《离岗报告》,中层及以上干部填写《干部交接明细表》,人力资源部门按调动函要求开出《职工调配介绍信》报人力资源部。
2.4 调配员工到岗后,用人单位必须3日内,将岗位安排情况书面反馈集团人力资源部及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2.5 集团公司领导直接安排的调配员工,在到岗5日内,由调出、调入单位书面报集团人力资源部,补办调配等手续。
2.6员工借调,用人单位需填写《员工借调审批报告》,经调出、调入单位负责人签批后在5日内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审批权限
3.1 一般员工的调配
3.1.1 子公司之间一般员工的调配,由各子公司负责人签批。
3.1.2 集团部室一般员工的调配,由分管副总签批。
3.1.3 销售公司一般员工的调配,由销售公司负责人签批。
3.2 干部的调配
3.2.1子公司之间中层干部的调配,由子公司负责人双方协商,特殊情况的由子公司负责人请示集团董事长或总经理。
3.2.2集团部室中层干部的调配,必须报集团董事长批准。
3.3子公司之间班子成员的调配,必须报集团董事长批准。
3.4子公司之间一般员工、总经理助理(含)以下干部的借调由子公司负责人签批。
3.5子公司班子成员的借调,必须呈报集团董事长批准。
4、其他
4.1调配、借调员工不适应岗位,应立即退回原单位,原单位应无条件接收。
4.2调配、借调员工如遇工伤、违纪(程度)、离职、违约、全月病假或不能适应现工作岗位者,由用人单位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部,并办理相关退回手续。
4.3员工在接到调动函后,必须按时间、按要求报到,严禁以任何借口拒绝到岗或拖延到岗时间。
4.4员工借调,最长时间为2个月,因特殊情况必须延长借调时间的,各子公司需补办调配或借调手续。
5、责任考核
5.1违反程序调配人员的,对责任子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5.2子公司借调人员,未及时提报集团公司备案的,每次对子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子公司主要领导陪罚200元。
5.3在借调期内,擅自停发借调人员工资的,每次对子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人罚拿一个月基本工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陪罚500元。
5.4违犯其它条款,视情况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6、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集团部室、各子公司。
7、本管理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8、本规定自下发之内起实行,若有与本规定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
附:《员工调配审批报告》(两表)
《员工借调审批单》
《离岗报告》
《干部交接明细表》
人力资源部 二OO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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