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厂维修协议书
合同编号:
委托方:
承修方:
签订地点:
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船舶维修工程,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工程范围
根据客户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清单》,承修人应在双方检查签字后作为船舶维修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 加减帐工程
1.附加工程由客户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书面向承包商提出,并经双方确认。如果附加工程费用不超过船舶总维修费用的__%,且单个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承包商可按常规维修工程进行维修。如果附加工程费用超过船舶总维修费用的__%,或客户在开工后四分之一提出的附加工程,且单个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维修价格和工程期限,并签订补充协议。
2.减账工程由委托人代表书面向承包人提出,并经双方确认。承包人对委托人减账工程发生成本的,仍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条 工程价款
船舶维修费(不含加减工程)预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工程期限
船舶定于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工程验收
1.船舶维修应提交船舶检验局检验的项目,由委托方申请。单项工程维修或检验合格的,由委托方指定代表签字验收。所有维修项目完成(或码头试验结束)后,双方代表签署船舶维修完成总验收书作为交付的依据。
2.船舶维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验过程中,承包商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船舶检验局和委托方提出的缺陷和遗漏项目。如果不属于承包商维修项目的范围,需要承包商维修,则可以根据附加项目进行处理。
3.本船码头试验、试航等相关试验合格后,承包商应在__天内向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质量保证
1.船舶维修验收后,承包商维修的固定部件的保修期为6个月,运动部件的保修期为3个月。在保修期内,承包商应及时免费修复承包商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故障或缺陷。
2.因客户提供的配件、备件、设备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缺陷和损失,由客户负责。
第七条 工程修理
1.船舶维修施工中拆除的废旧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除尾轴和推进器外,由承包商处理。如果是委托人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人应在拆除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并同意,拆除后应及时运输。
2.船舶在工厂维修期间,未经承包商同意,委托方不得在船上雇佣外部劳动力进行相关项目的维修。承包商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不影响承包商的施工。但委托方必须书面通知承包商船舶维修项目和进度。
第八条 工程付款
1.本合同后,委托方应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修人凭结账单由承修人开户银行委托给委托人开户银行。
第九条 速修费和滞修费
船舶维修工程提前完成或逾期完成时,双方应向对方支付快速维修费或滞修费,计算方法如下:
承修人每天提前一天完成,客户按船舶总维修费的__%向承修人另行支付快速维修费,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维修费的__%。如果由于承修人的原因而逾期完成,承修人应按总维修费的___%向客户支付滞修费,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维修费的___%。承修人应在结算单中自动扣除滞修费,并通知客户。
第十条 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工作
船舶维修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联合发布的《船舶维修防火防爆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并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完成的,双方可另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原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