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李,于20xx年月日在贵公司刷卡人民币500000.00元,代王#支付从化市一街143号#房的房款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正),上述房屋的产权及一切手续与本人无关,今后由此引起的一切房屋产权纠纷与广州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
特此证明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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