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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最新

来源:华佗健康网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扒窃”一词最初并非刑法规范用语,它源于侦查学和犯罪学,是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工作时的口头用语。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扒窃案件激增,并且以流窜作案、团伙作案、多次作案居多,扒窃手段日益多样化,甚至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绝大多数扒窃团伙形成了一种专业训练、物色对象、下手行窃、遮蔽掩护、转移赃物、处理赃物为一体的行窃链条。而且即使被受害人发现,也可以以人多势众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欺压,甚至采取暴力手段避免被害人反抗,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和社会治安秩序,也威胁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与此同时,扒窃时间短、得手快,扒窃者逃匿迅速,如果不是被当场抓住,往往难以取证,这便加大了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然而,在《刑法修正案(八)》未正式颁布实施以前,与扒窃日益增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应的是,我国对扒窃行为的处罚方式主要是劳动教养和行政处罚,显而易见,这两种处罚方式已经无法遏制扒窃行为的发展,必须要用更严厉的手段对扒窃行为加以打击,保护公私财产,维护社会稳定。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对传统的盗窃罪做出了修正,明确了扒窃行为正式成为盗窃罪的一种独立定罪类型,并且不受数额和次数的限制。伴随着新规定的出台,各地纷纷出现“扒窃入刑第一人”,扒窃入刑这一话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巨大争议。随后,20xx年4月4日,司法解释对“扒窃”的定义加以明确,但是没有对扒窃的入罪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关于扒窃问题的分歧仍然存在,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对扒窃案件的处罚不统一。因此,如何正确理解扒窃行为,并完善扒窃行为的相关立法,进而适用于司法实务,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研究意义

  扒窃是对人民财产安全性与社会治安稳定性的严重侵犯,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绊脚石。我国刑法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为目的。扒窃入罪,既可以打击扒窃犯罪,保护民众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又可以起到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犯罪嫌疑人明目张胆地行窃,其行为常直接暴露于众人的目光之下,几乎是“阳光下的犯罪”。公众虽然目睹扒窃行为发生,但出于自身安危考虑,大多不敢站出来制止。扒窃犯罪分子通常在人群密集、流动性大的场所如车站、码头、宾馆等地寻找作案目标,犯罪对象具有不确定性,且行为隐秘性强、手段日益精细、作案速度快,使人提心吊胆,防不胜防,人人自危。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当扒手在公共场所对其他受害人进行扒窃时,公众在对受害者怜悯的同时也会自觉身处随时都有可能成为被害人的危险状态之中,从而降低对公共场所安全的信任度。所以,扒窃危害的人群数量之大、范围之广、对公众安全感破坏之多是其他盗窃行为所不能比拟的,从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将扒窃行为入罪能够有效提高公众在公共场所活动的安全感。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分析

  对国外而言,“扒窃”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词语,因此,国外并没有扒窃行为的相关研究。

  对国内而言,自扒窃入刑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对扒窃行为进行整理和总结,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具体表现为:

  第一,有关扒窃定义的研究。扒窃的定义是研究扒窃行为的理论基础。其研究成果较多,以陈家林教授的《论刑法中的扒窃》为代表,在此文中,陈家林教授对扒窃的概念进行归纳分析后提出,扒窃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生扒窃的地点只能是公共场所,而且只能是秘密地窃取方式,只能是针对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第二,有关扒窃犯罪形态的研究。这一主题近年来引起了很激烈的讨论,其中,以张明楷教授所撰写的《盗窃罪的新课题》为代表,其主要观点是: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不能将扒窃视为行为犯或举动犯,而仍应以行为人取得一定的财物作为既遂标准。张明楷教授的这一观点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第三,有关扒窃犯罪竞合问题的研究。提及扒窃竞合问题的文章比较少,陈xx、翟xx的《扒窃行为特征与追诉标准的司法认定研究》对扒窃行为与盗窃罪其他四种情形发生竞合时的处理方法作了阐述,其主要观点是:按照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来判定盗窃罪五种情形入罪门槛的高低。这为司法实践解决扒窃的竞合问题提供了思路。

  总体看来,以上这些研究成果表明学者们对扒窃行为的研究越来越广泛,从最初对扒窃的局部性调研拓展到对扒窃的一些概念性以及实质性的调研,为今后的法学研究创造了条件。但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对扒窃行为的研究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首先,从大多数文章来看,多数学者仅仅是在研究盗窃罪的同时,将扒窃行为作为一个很小的章节加以论述,涉及的范围也很有限,仅仅围绕扒窃的一两个性质讨论,还没有将扒窃的研究拓展开。

  其次,对扒窃行为的评价不够全面。多数学者仅仅考察扒窃入刑的现实意义或者扒窃入刑后的困境,但对其缺陷和局限性等方面没有进行深入研究。

  再次,应进一步细化扒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解决方法,避免扒窃入刑成为一纸空文。扒窃入刑对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应结合实际,更加深刻地研究其在现代社会中的运用与发展。鉴于这些不足,我们还需要加强对扒窃行为的研究,以求司法机关在对扒窃进行认定的时候提供一定的参考。

  三、论文结构及主要研究内容

  (一)扒窃概述

  1、扒窃的概念

  2、扒窃的'特征

  (1)扒窃的地域性

  (2)扒窃对象的特定性

  (3)扒窃的公然性

  (4)扒窃的社会危害性

  (5)扒窃的主观恶性

  (二)盗窃罪中扒窃的认定

  1、扒窃与其他盗窃情形的界限

  (1)扒窃与多次盗窃的界限

  (2)扒窃与携带凶器盗窃的界限

  (3)扒窃与入户盗窃的界限

  2、与扒窃相关问题的司法认定

  (1)对“公共场所”的认定

  (2)对随身携带财物的认定

  (3)扒窃的次数、数额和形态的认定

  (三)扒窃入刑限制途径之探讨

  1、起刑点的数额要求

  2、携带凶器扒窃

  3、“但书”的适用: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4、基于人身危险性的考量:偶犯、惯犯和累犯

  (四)扒窃的既遂与未遂

  1、扒窃的既遂

  (1)扒窃既遂的标准

  (2)扒窃既遂的分类

  2、扒窃的未遂

  (1)扒窃未遂的理论争议

  (2)扒窃未遂的认定

  (3)扒窃未遂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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