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公司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公司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公司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建筑业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公司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公司应支持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
(二)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三)为建筑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学习提供支持。
第五条、公司统计科负责建筑业统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应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
第七条、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公司的建筑业统计工作,完成公司建筑业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公司的建筑业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公司的建筑业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建筑业统计台帐制度。
第八条、建筑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负责制。公司应指定公司的建筑业统计负责人,建筑业统计负责人对建筑业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
第九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建筑业统计岗位或脱离建筑业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与建筑业活动相适应、满足建筑业统计核算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二、条认真执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向电子文档过渡。
第四章:建筑业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四条、公司必须按时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公司经理、统计负责人签署盖章后上报。
第十五条、建筑业统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对公司统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在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统计分析要紧扣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符合企业现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统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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