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据贵公司与我公司于x年2月10日达成的《首开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年度临时股东会决议》,贵司以现金方式向首开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加20xx万注资款,第一期缴付期限为x年12月31日前,第二期缴付期限为x年6月30日前,但至今,贵司未按决议约定向首开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加注资款,我公司在此敦促贵公司履行决议约定,按期向首开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加20xx万注资款。
注:“住房有限责任公司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x年12月11日变更为住房股份有限公司。
住房股份有限公司
x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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