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不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海关有权按日加付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是人民币10元)。超过三个月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有权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海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海关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 海关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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