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怀孩子妇女应享有的权利是什么呢?
(一)孕妇享有不被辞掉的权利;
(二)孕妇享有不被降低薪水的权利。在我国,薪水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工人怀孩子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薪水;
(三)女工人在孕期禁止从事铅、汞、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出国家卫生准则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用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四)关于女工人的劳动时间安排,《女工人劳动保护条例》限定:女工人怀孩子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通常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哪些情形可以辞退孕妇?
如果女员工在试用期内怀孕,公司可以以不符合工作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解雇。《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为个人目的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的,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是怀孕的女员工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怀孕的女性从事的岗位,企业已在告知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女性应聘者应该按照企业要求如实说明是否怀孕,否则,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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