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犯罪是中国司法实践中极为突出的一类犯罪。客体为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
法律分析
我国对武器弹药的管理非常严格,若未取得相应资质而非法持有武器弹药,将构成犯罪。至于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还需要做出认定。司法实务中,走私武器弹药罪怎么认定呢?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了解。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犯罪是中国司法实践中极为突出的一类犯罪。为了加强对走私犯罪的打击,中国现行刑法对走私武器、弹药等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物品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对走私所列举的违禁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则按照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既包括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如手、步、冲锋、机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化武器,弹、炮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又包括各种类似军用武器的支、弹药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的支,狩猎用的散弹及其子弹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武器、弹药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3)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拓展延伸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武器弹药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它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走私武器弹药,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海关法》第82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武器弹药的行为。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走私武器弹药的种类和数量: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走私武器弹药,数量较大的行为。因此,走私武器弹药的数量是认定走私武器弹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2. 走私武器弹药的种类和用途: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走私武器弹药,数量较大的行为。因此,走私武器弹药的种类和用途也是认定走私武器弹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3. 走私武器弹药的运输方式: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武器弹药的行为。因此,走私武器弹药的运输方式也是认定走私武器弹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4. 走私武器弹药的藏匿地点: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武器弹药的行为。因此,走私武器弹药的藏匿地点也是认定走私武器弹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认定标准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的种类和数量、走私武器弹药的种类和用途、走私武器弹药的运输方式以及走私武器弹药的藏匿地点。如果行为人违反了上述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能被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语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对于此罪,我国刑法进行了专门规定,对走私违禁货物、物品的犯罪者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在司法实务中,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地处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走私武器弹药给带来的潜在威胁,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适用。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县级机关,并配合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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